一方堅持著下標=訂單成立=購物契約達成
另一方則說下標=>付款=訂單成立=購物契約達成
於是用信用卡的最大問題在於0元會扣款失敗,於是以後者的立場就會變成訂單未成立,自然不存在契約
就我來解釋,下訂單的過程只是如同實體購物中把商品拿到櫃台準備結帳,於是櫃台人員查了一下說這個標錯價不讓消費者結帳…
這時各位認為有問題嗎?
有時還請各位想想所謂大局,很多人都失常在抱怨為什麼台灣很多事都會限制一堆,就是因為以上述很多人充份發揮自身權益企圖領取不當利益所造成的(除非有人認為一條0元RAM是理所當然的事)
說的現實點,無論廠商還是消費者,大家都是在這個社會上努力生存的人而已
今天這種事情若是被各位所承認,未來所謂的網路購物上只怕又會更加麻煩(例如下訂完會先出現審核中來強調訂單尚未成立)
且不論上面這些,重點是我前文說過的
每個人的小小捐獻,可以造就龐大的財富
每個人的小小索取,可以造就龎大的債務
以這個標錯價的事件來看,若真的最後要賠償或出貨,欣亞老闆會那麼好心的自願承受嗎?
於是負責上架的該員工就要擔起來了,哪怕最後不是全責,給半數責任那就是一筆要擔上近千元,若是有100筆訂單,該員工馬上就負債10萬元了,通常會負責上架這種事情的,若不是剛出社會,就是工讀生,各位忍心讓他們這些新鮮人的前途瞬間暗淡一半嗎?
同理之心,這類出包事情也可能發生在各位身上,各位是希望到時候能獲得別人的原諒,還是被別人死死追討錯誤呢?
星幻 wrote:
簡單來說,上面的言論...(恕刪)
老實說,我並不會想賺這種東西
但是要讓那種廠商知道
錯誤,不只是他個人行為,而是公司授權給她,表示公司自己應該也要吸收
我只是在念上面那一個人
他完全不懂這個契約成立
成天一直跳針在那邊喊沒付錢就是沒事
不懂又愛裝懂
就我來解釋,下訂單的過程只是如同實體購物中把商品拿到櫃台準備結帳,於是櫃台人員查了一下說這個標錯價不讓消費者結帳…
這時各位認為有問題嗎?
你這句話說給他聽吧...叫他打1950又不要
又在那剩一張嘴亂喊亂叫亂唬爛
搞不懂這樣會讓他更懂嗎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華義 wrote:
上進心不是用吵架吵出...(恕刪)
誰說過我想落井下石,今天是我我不會要求她賣給我
但是我會提出對於此公司的建議
提醒他們事情本身就是比較現實
教育失敗個屁...哪時候說過我落井下石?我只是說這是顧客該有的權益
既然是公開的契約成立,怎麼沒有資格要求
前面也有人說得沒錯,0元確實就是不太可能讓你免費購買
但是絕對不是像你在那邊畫虎爛,說這契約沒成立
請你多學多問多看,不要自己錯的事情,不懂又愛裝懂
教你去1950多問多學,也在那邊自以為是
等到真的有遇到問題時,你就會問,阿不是這樣嗎?哪時候改的?
來得及馬你
還常識咧,連最基本的契約成立都不懂
還在這跟我討論這些?
回答一下上面那位先生說的
我想看看你學會了沒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luelue666 wrote:
當然不同意有人一天內...(恕刪)
1.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惟若當事人一方僅為要約之引誘時,由於他方對該方之意思表示係屬要約,尚須經該方為承諾後,契約始足成立」商品上所標示之價金..只是為了訂立契約為目的的一種意思表示.也就是民法中所稱之要約或要約引誘而非等於經該方同意的承諾..尚未達成契約成立之要件另外根據民法第88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容之錯誤。其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也就是說必須由過失責任的判斷,將影響其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然而若是從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規定..衡量評析雙方利益及損失
很難要求廠商須依標錯之價金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