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亞 零元 8G DDR3 ! 不過訂單被取消了~

樓上大哥:
上回我舉賣屋的例子,法官為什麼不讓他撤銷錯誤意思的契約?為什麼不讓他表達真正之意思?

以拍賣來講,也是有人搞一元起標,想透過多人競標賣個好價錢(真正的意思),結果真的被人一元給標到,請問他可以據以撤銷這個得標嗎?以拍賣規則是可以的,但是拍賣平台至少要註記賣家棄標才能了結,買方也可以給他一個負評,此人買賣沒有誠信,其他的買家看了他的交易記錄,自會給予他一番評價,決定要不要下標買他其他的東西!

法院經常發生後審推翻前審的情況. 法官的法律見解也經常出現甲說乙說丙說!

誰是最後審判的人,他的法律見解就決定誰勝誰敗!前審贏的都是個屁!

我有研究過某類型訴訟的判決,一審法官說的才合情合理,偏偏二審法官又說出其他的道理推翻掉,但明顯經不起一些假設性情況的考驗,但是又能怎樣?二審就比一審大~~~

你真的以為法官都是青天大老爺嗎? 要打官司憑的不是道理,那要憑啥?憑你祖先有沒有積德,碰到對你好的法官你就贏了,碰到你前世的仇人,你天大的道理還是敗訴.....

luelue666 wrote:
樓上大哥:上回我舉賣...(恕刪)


首先..這是完全不相同的案例..我雖不清楚你所說的案例..但依照您所敘述的內容..由於已簽具委託書..就等同於對於要約之承諾..等同於契約成立..自然有約束效力..而貨品所標示價金..依民法規定屬要約性質..才能據民法88條所規定去撤銷要約..當然..要約也有約束力..但如何去認定可撤銷或不可撤回的標準我認為關鍵在於誠信原則..也就是說就案例本身去斟酌判斷..例如就廠商標錯價格來說..其行為的確是作業疏失或另有目的..有許多人認為能廠商能藉此提高知名度...但是這樣的"知名度"並未能為廠商帶來實質的利益..甚至可能因此造成商譽損失..而消費者並未因此錯誤造成任何損失..近年來消費者意識抬頭..在許多交易糾紛中..主觀上都認定以應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優先.這是因為消費者與廠商雙方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之緣故容易於交易裡處於相對弱勢..然而.並非所有的交易糾紛都是消費者處於弱勢..民法也並非是僅僅用來保障其中一方..法律條文不可能將所有的事項規定的巨細靡遺..而僅能是原則性的規範..你說的沒錯..法律見解未必都能一致..尤其是當社會型態變化迅速到法律條文未能及時因應時..原本的法律條文內容未必能完美解決新型態的爭端..而這類的狀況.最後始終還是會回到法律最初原點來做成見解..平等.公正.以及正義..廠商若因為這樣一個小疏忽..就必須無條件接受其帶來的任何損失..這樣真的是公正嗎










































cupidchen wrote:
1.民法第153條第...(恕刪)


雖然我不會佔小便宜
但是兩方確實都有過失
有時候~如果一個不懂的人看到特價兩字
而且又是0元,這時候也不知道到底會是誰判得比較多
標錯價本身就是有賠錢的風險在地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欣亞的評價當然有因為此事而得利

沒想到這樣的後果的瘋子真是大有人在


事實上真的有邏輯不清的人在合理化欣亞的作為

這樣對他的品牌的確沒有損失

而且還能讓廣大的消費者知道欣亞的品牌

也會讓這些邏輯不清的人或者不在意的人多了一個管道購買 8G DDR3





cupidchen wrote:
首先..這是完全不相同的案例..我雖不清楚你所說的案例.....(恕刪)


大哥,你的論點很專業,但您的文章都沒分段落,一大團文字,讀來有些辛苦!

前開委託仲介售屋案例,其實我們頂多是從報紙知道大致的情形,但真實狀況如何,外人不得而知!

仲介有無欺瞞屋主將他的房屋價值低估? 以至於屋主得知附近其真實房價,而心生悔意?

又或者仲介說:今天跟我簽約,我仲介費少收1%優待你.....讓屋主產生急迫感,而思慮不周,陷於錯誤的決定!

還有,重大買賣的合約不是都有審閱期嗎? 他當天簽約當天反悔,不是在審閱期內嗎?

以上若有,則應該撤銷仲介合約,免賠仲介費才合理,不是說簽了約就一定要履約!

回歸主題

如果很明顯是作業疏失,key 錯報價,這好分辨,但不是很明顯的(只略低於其他家的報價),你要如何認定是否為疏失?

又或者明明沒貨,但為了不讓競爭對手銷售,故意打上低於成本的價錢,讓對手賣不出去.....

消費者要跟我買,我就推拖拉,以 key 錯報價為由取消訂單?可以嗎?

對於目前沒有真正想買只是觀察報價的消費者來說,他會產生錯誤的認知,這家比較便宜,以後就找他買好了....

你認為這是沒有誠信的行為,假如你是法官,你會要求廠商要出貨給消費者? 他就是沒有貨呀! 你要逼他進一批來賠售嗎?

若官司打了兩年,電腦產品大多是跌價的,你要消費者以當時爭議的價格去買嗎?消費者也不可能等兩年都不買,他都跟其他店家買了兩年,你叫他重複再買兩年前的舊東西要做啥 .....

mipec1987 wrote:
錯誤,不只是他個人行為,而是公司授權給她,表示公司自己應該也要吸收


公司授權給他上架,但沒同意會容許操作失誤後造成營運損失
就如同民眾因一些公共建設造成意外事故後向國家追討國賠後,國家不會傻傻吃下來,而是先賠償民眾後再向施工單位追討施工瑕疵。

同樣以此案例,消費者向欣亞追討出貨後,欣亞當然可以再向下對其操作失誤的員工轉求償,這比例不見得是100%追討,正如同你說的公司面一定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於是我前面也只用50%來列計,算很好心了哦…
重點是一筆50%,累計百筆以上後就很驚人了…

當然不見得公司老闆都會這樣去追討員工失誤所造成的損失,但如同上面說到的「要不要追討是公司的權利,看公司好不好心而已」

星幻 wrote:
公司授權給他上架,但...(恕刪)


哈~那就是公司良心問題啦XD
買三星?如果你還認為你是台灣人,就不應該將台灣人的尊嚴踩踏在地上,如果你還是要,那請搬家吧...台灣並不適合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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