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nce wrote:像這樣3C產品標示產生的刑事+民事的案例倒是蠻期待真的有個這樣的案例甚至判決但我個人不會這麼無聊就是樓主有他的堅持, 讓他決定吧 我是被樓主標題騙進來,想看看哪家廠商這麼黑心,一看內文不得了,起手就是民事+刑事,我也想看看刑事要怎麼告、告哪一條樓主都這麼堅持了,就趕快去告吧,千萬別放過你眼中的黑心廠商。
vincent323 wrote:我是被樓主標題騙進來,想看看哪家廠商這麼黑心,一看內文不得了,起手就是民事+刑事,我也想看看刑事要怎麼告、告哪一條樓主都這麼堅持了,就趕快去告吧,千萬別放過你眼中的黑心廠商。 刑事可能告詐欺之類的吧? 告不告得了看律師怎麼說。快點去告千萬別私下和解!
01的傳統,樓蓋歪了,為了必避免糾紛及筆戰,我就不再回覆,但我還是會把最後的處理結果給PO上來...原本標題的訴求就是請教該如何比較好(該被河蟹掉還是走申訴),怎會變成什麼上法院告(申訴會變成主訴司法,消保官會變成檢察官),難到有些人都不看內容和因果就下結論和批判? 這可真的要小心言行...老朽回文中,該自我檢討改進的也有說,訴求的目的也很清楚(道歉和訂正網頁),處理方法也詳實(不作退換貨,若原廠依然故我時再向消保官申訴),而主訴和主張只是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希望不要把主張當主訴,那是會出事的,我不是法官也不能代表法律,但我非常清楚我的權利,如果我不喊停文章再下去,不排除結局會和我最近一宗刑310的告訴情況雷同,公親變事主,那是大家所不樂見...(如果必要,老朽可PO上今年七月的地檢署 刑310告訴人傳票影本)我已過60稱老朽不為過,告過人也被告過,所以我還有點有知識,這種案件不能直接上法院,一定會被打槍的,訴求的「公平交易法」並不是刑法,一定要當事人雙方先協調,協調不成再介由消保官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有民、刑事上的請求權利,當事人雙方沒有盡告知義務、沒有協調、沒有公務部門的調解,會連棺材本都給賠進去的,老朽窮得很,靠領不到10K的勞退在數日子...多年的告訴經驗告訴我要小心言行,否則傳票上自已的名字就會變成被告,而不是告訴人或證人,以上,和大家分享,謝謝和感恩...===============================================================老朽原本想雲淡輕風,踩個剎車緩解一下,想不到,最不想看到的事還是發生,就是有人不理性,言行已逾越份際、算是人身攻擊吧...罵人烏龜「意同懦夫」 改判有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3/35169319/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179http://history.n.yam.com/ebcnews/society/20140223/20140223126330.html===============================================================善意的建議老朽感激並接受改進之,惡意的攻訐謾罵非我能所容,人總是要對自己的言行和行為負責,自由不能過度還是要有約束,老朽還是給vickeyu2(ID︰2404333)一個機會,在明天八月六日上午八點前,我希望看到你正式道歉的辦法,否則六日晚上我PO的大概就是報案三聯單,你就等著來北部警察局接受偵訊、地檢署偵查、地院的審理、你人生活步調整個亂掉,看你的人生是要留白還是要留下污點,取決於你善意的作為...
樓主 因為我也接觸過相容性測試.所以容我分享一點可能性給您.有些廠商在上市前會針對一些主流的device作相容性測試 有可能自己作也有可能外包給第三方作所以我的猜測是 這個測試是因為你的Samsung device 在美國的版本有OTG但在台灣沒有(您自己的發文也證實如此?)而這個相容性測試是在美國測的 所以美國會覺得沒問題 就列上可相容清單.但是台灣的代理商沒考慮到這點 就直接跟美國原廠拿了清單就發布了所以變成你的三星device無法如廠商宣傳的可以相容要說這樣是不實廣告....我不懂法律不敢妄言 我認為是錯誤廣告但是不實二字 似乎有一種(我明知有問題但我瞞著你)的味道?沒有想幫廠商說話 單純分享經驗 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