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箱]市面上兩隻彩蛋滑鼠 有線EGG鼠與無線卵形滑鼠對決~~女生的最愛!但是男人不愛~~

大大發的網頁怪怪!!有甚麼含意?? 原來都是同一家工廠出的難怪都是大陸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97&t=1542139&p=1#19433885

這個跟ASUS一樣!!

也跟樓主發文一樣!那到底是ASUS還是Vento

我是注意很久!其實滑鼠不是他代工掛名就是另一家也這樣

喜好依各人不同其實掛名代工的真的很多

羅技也代工過也給人掛名呀!!

所以說甚麼不知道也是都知道呀!!這麼有關聯性
kaworu.liu wrote:
基本上 會發這種文章...(恕刪)


創作特點:由各圖觀之,該滑鼠之造型為一握持感極佳的橢圓形殼是屬於操作控制部,在圖面的較左邊具有一長圓形槽,且在該長園形槽的前端形成一道細溝,將該外殼分成左鍵及右鍵兩部分,並在該長圓形槽內配置一園盤形的滾輪;另如仰式圖所示,該滑鼠的底座(最下層),其高度一致,於一端延伸出連接電線用的圓管形連接部,而在底部的中間有一圓形部(光學感應部);綜上所述,確為一理想美觀之設計.

大家覺得是有線滑鼠還是在說無線滑鼠?? 所以自己的專利寫得很清楚!怎麼還要去騙社會大眾

http://www.elecom.com.tw/news-1.asp?id=299

專利的圖也有那個黑黑的延伸出連接電線用的圓管形連接部

如果真的公司被侵權!應該要怎麼做!還是發發誹謗文

如果這樣真的跟十字架的小攤販一樣~原來都是用這種來騙人拿權利金!還要怎麼做

日商好像最近都發生這樣的案件耶!利用興訟來賺錢~

沒有查清楚真相抄襲說不就會很冤妄
nyquist wrote:
看到這一篇我忍不住想...(恕刪)


給網路上濫發權力及給店家及競爭著一個觀念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公法字第0990000718號

 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代理主任委員 吳秀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86.05.07.第288次委員會議通過
86.05.14.(86)公法字第01672號函分行
88.06.16.第397次委員會議修正第6點
88.10.27.第416次委員會議修正第3點及第4點
88.11.09.(88)公法字第03239號函分行
90.01.04.第478次委員會議增訂第十點、修正第二點
90.01.15.(90)公法字第00139號函分行
94.0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02.24.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發布
94.08.26.公法字第0940006976號令發布修正第2點至第4點及第9點
94.09.02.第721次委員會議修正第2點至第5點及第9點
94.09.16.公法字第0940007480號令發布
96.01.11.第792次委員會議修正第2點
96.01.23.公法字第0960000622號令發布
96.04.26.第807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6.05.08.公法字第0960003846號令發布
99.01.19.第950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9.01.28.公法字第0990000718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警告函。
(二)敬告函。
(三)律師函。
(四)公開信。
(五)廣告啟事。
(六)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三、(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且無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違法情形,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五、(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六、(本處理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事業侵權之情形)

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亦有本處理原則之適用。

ELECOM及民台科技有沒有做到上面的規定 各位看官們心裏有數~~
nyquist wrote:
看到這一篇我忍不住想回覆一下,請連結下面網址就可清楚

www.elecom.com.tw/news-1.asp?id=299

您買的可是博斯普?..(恕刪)


原來有elecom的員工在這

[1/27補上處理結果]請問有用過ELECOM的SCOPE NODE無線版的問題(附關箱圖)

nyquist wrote:換顆電池看看,你講的好像快沒電的症狀。原廠附的電池其實不一定有足夠電量,尤其是已經出廠一段時間的。電池放著也是會一直放電的。)


有意思!我甚麼都不知道
公平會!對民台科技已經提出報告!

現在對民台也做出要他們到公平會報告!

所以請針對

創作特點:由各圖觀之,該滑鼠之造型為一握持感極佳的橢圓形殼是屬於操作控制部,在圖面的較左邊具有一長圓形槽,且在該長園形槽的前端形成一道細溝,將該外殼分成左鍵及右鍵兩部分,並在該長圓形槽內配置一園盤形的滾輪;另如仰式圖所示,該滑鼠的底座(最下層),其高度一致,於一端延伸出連接電線用的圓管形連接部,而在底部的中間有一圓形部(光學感應部);綜上所述,確為一理想美觀之設計.

做出這個是針對專利是否為有線滑鼠:如果專利是為有線滑鼠

為何要對博X普的無線滑鼠做出不實的網頁報導!所以公平會要求啟台集團的民台科技做出回應

公平會會議內容
家族企業嗎..........果然跟大頭照一樣會分身

文章作者:DATABOX作者
來自:220.130.192.?

文章作者:winoo作者
來自:220.130.192.?

文章作者:zoevelite作者
來自:220.130.192.?
straypoei wrote:
家族企業嗎........(恕刪)


大大如果可以證明請把ip完整寫出來吧!!

不要寫的含糊呀!!

這樣怎麼確認呀???又一個愛打嘴泡的人
公平會!對民台科技已經提出報告!

現在對民台也做出要他們到公平會報告!

所以請針對

創作特點:由各圖觀之,該滑鼠之造型為一握持感極佳的橢圓形殼是屬於操作控制部,在圖面的較左邊具有一長圓形槽,且在該長園形槽的前端形成一道細溝,將該外殼分成左鍵及右鍵兩部分,並在該長圓形槽內配置一園盤形的滾輪;另如仰式圖所示,該滑鼠的底座(最下層),其高度一致,於一端延伸出連接電線用的圓管形連接部,而在底部的中間有一圓形部(光學感應部);綜上所述,確為一理想美觀之設計.

做出這個是針對專利是否為有線滑鼠:如果專利是為有線滑鼠

為何要對博X普的無線滑鼠做出不實的網頁報導!所以公平會要求啟台集團的民台科技做出回應

公平會會議內容





事實是很明顯! 有線滑鼠硬要跟無線滑鼠做比較
winoo wrote:
大大如果可以證明請把...(恕刪)

DATABOX wrote:
公平會!對民台科技已...(恕刪)

嗯!!辛苦了~

看到兩位ID底下持續出現那三個字我超爽~

你們準備好怎麼跟管理員解釋了嗎?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說都不會話 wrote:
嗯!!辛苦了~看到兩...(恕刪)


還有zoevelite這漏網之魚...管妹該打屁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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