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這個例子在表達什麼?

一、ABCDE 都是發明專利,只是最初的原創最有價值。

無中生有,基本上都看作發明,就現有的進行改良,視為新型,單就外觀,則是新式樣。

二、ABCDE ,只有A 能做椅子,BCDE 都不能椅子。

三、ABCDE ,要做出 椅子,有把手、靠背、輪子、能調高低,就要有ABCDE 的交叉授權,

而且 主導權在 A ,因為 B和C B和D B和E ,這四個人無論怎麼談,都做不出產品。

E 最可憐,只要 ABCD 其中一個不同意,他就做不出來

BCD只要 A 同意,就能做出半套的產品,而A 卻可以做出 椅子有把手、靠背、輪子

等 A 的過期了,bcde 才有得談,戰爭才會就此開始

四、E 的CLAIM 寫得最小,最容易被克服。

五、你的那兩個新式樣,外觀明顯不同,又沒這麼多人力審查,拿錢來申請,自然就過了,之後發現被侵權,再來主張權利。
Eigen wrote:
這個例子在表達什麼?...(恕刪)


大哥也很有專業的知識!其實提這兩個例子

是給最近很多的新聞一直在吵抄襲或是侵權要錢

小攤販最可憐!被日商騙權利金!卻不知道專利是有可以推翻的

其實elecom也是在這榜上說得太誇張!然後又網路發文說抄襲

其實因該要先鑑定是否對方有沒有侵權的問題才能在公告

之前十字架的問題也是因為小攤販不知道這程序然後就被要求權利金

是不值得!日商或是外商都是濫用專利!所以很多小攤販是辛苦賺可憐錢還要被專利騙子騙錢

但是澄果那案子就有可以說的空間!!

如果可以!可以跟大哥商討這問題!!
我是不懂專利
只是單純就視覺外觀上看來
個人認為陳先生的滑鼠和ELECOM的一點都不像
反而陳先生的比較像一般市面上的滑鼠
和蛋扯不上關係

還有橙果金魚抄襲的案子
個人認為就視覺上看來是幾乎一樣的
一些小角度,小曲線,勾彎處都幾乎一樣
不過個人主觀認定無法成為依據
一切還是以法律為主
joviju wrote:
我是不懂專利只是單純...個人認為就視覺上看來是幾乎一樣的
一些小角度,小曲線,勾彎處都幾乎一樣
不過個人主觀認定無法成為依據
一切還是以法律為主(恕刪)


請看完前面所有的回答後再發言!

其實第一點文字敘述就是一個重點!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創作說明)

A、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s rule):在專利侵害訴訟中,須分析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所有構成要件及被告對象之所有構成要件,兩者再逐一加以比對;若被告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才成立之原則,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
全要件原則,又稱字義/逐字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 是判斷侵權與否的第一關。其基本定義為,當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內,列出的所有元件(包括元件與元件間的連結關係),都可以在被控侵權的物品或方法上,逐一的被發現,則被告可因適用於全要件原則,而被認定為侵害專利。

這是專利鑑定的第一步!







joviju wrote:
我是不懂專利只是單純...(恕刪)


joviju 大大,你所引述橙果金魚抄襲的案子,其實應該算是商標的使用是否有近似而論,
因為兩造在適用此圖形是印在禮品上,而非禮盒本身是做成金魚。
至於橙果金魚抄襲本案則是以近似程度是否會被一般社會大眾所混淆為基準,
而近似程度在智慧財產局只會被認為是近似度高或低,除非是一模一樣~

今天你要去跟智慧財產局做舉發的動作需要引述對方式違反商標抑或專立法的哪一條(此二法是獨立的),
小弟所言若不懂,你可以想成有一人A欠了另一人B一筆錢(此為民法),但B在法院卻引述刑法去告他,
此舉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winoo wrote:
請看完前面所有的回答...(恕刪)


的確沒錯~其實在全要件的比對下,就算要件一樣,
之後也還要比較均等論(功能比對)及禁反言(之前有否在其他像舉發等案件有放棄部分CLAIM),
其實這些專有名詞甚至審查要點以及相關法律都可以在智慧財產局找到。

以上言輪只是小弟不才,之前剛好在專利商標事務所待過,不過畢竟離開好幾年了,
有很多規定、條文是否有修正還請更專業的大大用力回吧!
感謝大家的討論!!其實我要拉回主題!!

1.(新式樣專利)在我所發的案子內其實是讓大家一眼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因為這樣很多東西都可以運用!也可以給一些遭遇所謂的侵權而受到賠償金的小攤販一個觀念!

2.商標是不能用在所謂成品上去侵權!這也是這幾天十字架項鍊的新聞重點!

4.今天又有一個案件~(女僕) 我們很希望可以有專利!但是這也太~~~~~

我只是給一個小案子做比較~這裡是滑鼠區~所以這個案子我要說的是(新式樣專利)是沒有一點保護性因為宣示大

過於權力!商標怎麼可以抓成品侵權!這是不懂的人要去看看的~跟法律一樣~稍微懂一下權利不會流失~
winoo wrote:
給網路上濫發權力及給店家及競爭著一個觀念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恕刪)


其實保護自己也是一個手段!

對方如果真的濫用專利!行政院公平會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手段!!

尤其如果對方犯了公平交易法第22條!是可以轉換刑法第310條第二項營業誹謗罪!

可能有專利的人在沒有聲明相對人的狀況下!本來還有權力的~卻被自己搞砸那就慘了

原本有民事可要求對方賠償!卻落到自己有刑事責任那就得不償失了!!

所以有專利不是老大!但是行的當那就是你的專利生效!!~~反之那你就偷雞不著還要落的一身腥

暸解了
謝謝各位的解釋
這其中的文章還挺有趣的
大家請繼續
今天在來探討一下!ELECOM的後續!

在他的網頁上說一間公司抄襲!

他做了哪些動作??

1.ELECOM沒有做出鑑定報告!有沒有通知那間公司?

2.濫發敬告聲明!有沒有真的侵權?

3.被說的那間公司有人發開箱比較!現在看過後文字專利範圍沒有落入ELECOM專利

4.這兩間公司的攻防怎麼做?

5.如果發生官司~那些會成立!是民法還是刑法?

6.如果雙方都要侵權賠償!誰會得利?

7.如果以這個案例?十字架的項鍊!小攤販是否可以一起再去跟日商項鍊那間公司去討公道?因為是水平競爭

8.如果是這樣公平會是否會受理?有沒有侵害哪些法條?

先列出這些~讓一些厲害的大大給我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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