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BCDE 都是發明專利,只是最初的原創最有價值。
無中生有,基本上都看作發明,就現有的進行改良,視為新型,單就外觀,則是新式樣。
二、ABCDE ,只有A 能做椅子,BCDE 都不能椅子。
三、ABCDE ,要做出 椅子,有把手、靠背、輪子、能調高低,就要有ABCDE 的交叉授權,
而且 主導權在 A ,因為 B和C B和D B和E ,這四個人無論怎麼談,都做不出產品。
E 最可憐,只要 ABCD 其中一個不同意,他就做不出來
BCD只要 A 同意,就能做出半套的產品,而A 卻可以做出 椅子有把手、靠背、輪子
等 A 的過期了,bcde 才有得談,戰爭才會就此開始
四、E 的CLAIM 寫得最小,最容易被克服。
五、你的那兩個新式樣,外觀明顯不同,又沒這麼多人力審查,拿錢來申請,自然就過了,之後發現被侵權,再來主張權利。
joviju wrote:
我是不懂專利只是單純...個人認為就視覺上看來是幾乎一樣的
一些小角度,小曲線,勾彎處都幾乎一樣
不過個人主觀認定無法成為依據
一切還是以法律為主(恕刪)
請看完前面所有的回答後再發言!
其實第一點文字敘述就是一個重點!解釋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創作說明)
A、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s rule):在專利侵害訴訟中,須分析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所有構成要件及被告對象之所有構成要件,兩者再逐一加以比對;若被告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才成立之原則,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
全要件原則,又稱字義/逐字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 是判斷侵權與否的第一關。其基本定義為,當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內,列出的所有元件(包括元件與元件間的連結關係),都可以在被控侵權的物品或方法上,逐一的被發現,則被告可因適用於全要件原則,而被認定為侵害專利。
這是專利鑑定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