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滑鼠「保固內不提供維修、同型號無良品可換」這樣正確嗎?


tcjas wrote:
你的IE3.0是哪裡...(恕刪)


滾輪

chris777 wrote:
非常認同z兄講得就算...(恕刪)


打了一大篇怎麼都不見了

算了,每個人注重的不一樣

一般人可能覺得滑鼠不就是滑鼠,有得用就好了,大不了299再買一個嘛
所以也很難解釋清楚

就好像常國外出差拜訪客戶的人
筆電的尺寸不一定需要小,反之螢幕大、性能好、擴充介面齊全
讓他面對客戶或各種情況時都能應付,多個一兩公斤對登機箱根本不構成困擾

如果停產…新型號又不符合他筆電需求的要件...
又不能修 、又沒得換
保固內耶…
這保固好像就有點不保固了

所以我還是覺得不管哪種商品
保固內「提供零件維修、備良品供換貨」,這兩者最少要有其一吧
據我所知,大部份的商品保固還是都具備兩個條件其中之一的

Fish wrote:
微軟沒有用電話或信件跟你聯絡保固更換貨的問題嗎?
某次把A產品送修但已無庫存看要不要換B產品,但我說B產品不是我的需求,結果他竟然寄一張跟B產品上市價格一樣的現金票,這還真讓我瞠目結舌阿....!!


原來可以這樣喔…
早知道我就折現就好了

其實現在還滿後悔換其它滑鼠的…
應該請他們原封不動寄回來就好,也許還找的到會修滾輪的人
這比換一支根本沒在用的滑鼠意義還大

flybluepig wrote:
其實這篇我有在另一篇...(恕刪)


這篇跟創見隨身碟那篇一樣

取暖不成臉都被打到腫了

不要再打了

flybluepig wrote:
打了一大篇怎麼都不見...(恕刪)


所以知識就是力量....

人家沒有違背保固條款, 你不知道...

所以你很幹...

再來用自己覺得廠商"應該"怎麼做來批判...

很沒力....
看了討論後
有些意見想表達
沒有針對那個網友
只是想回歸法律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意見
微軟網頁上的保固條款
依消保法來說 叫做「定型化契約」
依照消保法施行細則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通常是產品發生故障
微軟又不能給予消費者滿意的解決時
消費者才會上微軟網站
閱覽保固條款
最後在Q&A處閱得「很抱歉,由於限量商品數量有限我們可能無法提供原限量商品而會以功能或價格等同或高於原產品的替代產品給您。產品更換狀況可能有所不同,微軟保有最終的決定權。」
「微軟保有最終決定權」這樣的定型化條款
我認為依照上述規定
是不構成契約內容的。

保固契約的性質
其實是物之瑕疵擔保
回歸民法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
法律效果應該是解約或減價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微軟更換新品的方式即該條所定「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至於所交付之「無瑕疵之物」
若不能交付同款式同型號之物,
即應交付買受人得以接受之物,
--消費者能否接受,原因種種,或有注重價格者,或有注重功能者,或有注重外觀者,難以一概而論,實非能以價格相等、價格高於原產品,即稱消費者必應接受之。
苟出賣人所欲交付者,為消費者難以接受之物
則應以解約之方式解決--解除原本的買賣契約。

個人淺見



catnap314 wrote:
看了討論後有些意見想...(恕刪)


所以樓上某人說的是

知識就是力量

某些沒力的只會嘴,然後以僅有的知識以為這樣是對的,以無知替廠商護航



懶得理

等他們某天買了隻手機,結果廠商在保固內「不提供維修、無良品可換」

只有一款同等級的粉紅hello kitty能換給他

他們就知道什麼叫「3C都這樣保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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