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橡膠輪胎,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則免稅。
(二)水泥及代水泥。
(三)飲料品,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則免稅。
(四)平板玻璃,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則免稅。
(五)油氣類。
(六)電器類,如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等,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及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則免稅。
(七)車輛類,如機車、汽車,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則免稅。
(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2條)
a.電冰箱:從價徵收13%。
b.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13%。
c.冷暖氣機:從價徵收20%;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15%。
d.除濕機:從價徵收15%。。但工廠使用濕度調節器免稅。
e.錄影機:從價徵收13%。
f.電唱機:從價徵收10%。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免稅。
g.錄音機:從價徵收10%。
h.音響組合:從價徵收10%。(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
i.電烤箱:從價徵收15%。(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
※前項各項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