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什麼是SOPA以及為什麼所有網民都應該反對這條法例?

yinhell wrote:
若某組織要打擊盜版 為何不是抄了某盜版論壇?
某盜版論壇一定有盜版分享者的IP 等資料
盜版分享者才是盜版源頭吧

這句話對上 2.2.1.1 我不確定版權人有什麼資格移除我的使用權
(ex: ipad 沒USB 小筆電沒光碟機 聽實體光碟音樂 勢必要轉成MP3...)
不過網站可以主動幫忙移除 2.2.2.2 這種狀況

所以從這句就知道國人的版權概念有多差
讓我來給你上一課...

所謂侵害版權,是只要未經過版權人同意而進行之重製之行為就算是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而這個重製行為,又分為兩種,一種是重製之後合理之使用,一種是不合理之使用。
問題在於如果你今天將光碟音樂轉換成mp3的行為是自己備份使用還是分享給他人使用,你如果是把東西放在私有空間當中,他人除非竊取你的帳號密碼而無法做存取,那你可以堂堂正正抬頭挺胸的說你是備份使用。

再談2.2.1.1之前,要先看2.2=>匿名者也可以存取的地方...
今天假設你不是FBI,只是個LAPD(抱歉,請原諒我美國片看太多),一個嫌疑人告訴你他把音樂轉成mp3上傳到一個大家都能下載的地方,只是為了備份給自己的ipad使用(就算他有正版音樂光碟),你相信嗎?
匿名者都可以存取的狀態,你說上傳者沒公布密碼,私下偷偷將密碼流出,又或者下載者跟上傳者有共識狀態產生一個共同密碼的情況有沒有?(EX:XX帳號上傳於##論壇、XX分享於##論壇...etc.)

最後回來討論我不確定版權人有什麼資格移除我的使用權這句話...
版權人沒那麼神通廣大可以侵害到你的私人空間去,如果他做了並申告叫你移除檔案,那他本身不但是個駭客,而且還侵害了你的隱私。
版權人在公眾的地方有看到疑似他著作權物的東西,他也能下載,只是解不開,你說他能不懷疑同樣能下載的人當中,會否有其他人能解開並使用嗎?

簡單做個小結:
1.重製即有罪,除非你能證明你合理使用。
2.上傳到哪不是重點,重點是你上傳使用的動機是否合理,這也是上傳者要提出證明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對方有沒有禁止你重製,如果版權所有人已經有提供使用者網路音樂付費使用或下載,光碟可能就不允許你重製,這時候就算你將光碟內容複製到電腦,都可能違反重製罪。)
3.無論是否有加密,又是否沒有將密碼公開,都不能證明你上傳在開放空間的意圖是自用,所以最保守的還是丟在個人的私空,又或者存儲在個人硬碟或光碟媒體當中,出門在外盡量不要跟人討論版權相關的東西,以免惹禍上身。

peterTG wrote:
一個嫌疑人告訴你他把音樂轉成mp3上傳到一個大家都能下載的地方,只是為了備份給自己的ipad使用(就算他有正版音樂光碟),你相信嗎?


用IPAD 我就相信

小筆電 我就不相信(用USB 比網路快吧)

peterTG wrote:
你說上傳者沒公布密碼,私下偷偷將密碼流出


上傳者沒有公佈就是沒有公佈 怎麼有分私底下或公開

peterTG wrote:
版權人在公眾的地方有看到疑似他著作權物的東西,他也能下載,只是解不開,你說他能不懷疑同樣能下載的人當中,會否有其他人能解開並使用嗎?


版權人當然可以懷疑這些

只是懷疑就一定有罪嗎? 要搞有罪推定制嗎?


peterTG wrote:
1.重製即有罪,除非你能證明你合理使用。

來源是合法的情況下 重製無罪 只有散佈和販賣和超出使用範圍有罪

peterTG wrote:
2.上傳到哪不是重點,重點是你上傳使用的動機是否合理,這也是上傳者要提出證明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對方有沒有禁止你重製,如果版權所有人已經有提供使用者網路音樂付費使用或下載,光碟可能就不允許你重製,這時候就算你將光碟內容複製到電腦,都可能違反重製罪。)


同上 重製不是罪

peterTG wrote:
(另外要注意的是對方有沒有禁止你重製,如果版權所有人已經有提供使用者網路音樂付費使用或下載,光碟可能就不允許你重製,這時候就算你將光碟內容複製到電腦,都可能違反重製罪。)


真是有趣的講法 我老爸不上網的 我買了一套台語老歌 老爸車上也要留一份 所以有人犯罪了?

(我不聽老歌的(電腦內已無檔案) 所以原版和重製物已全部送給老爸)

peterTG wrote:
3.無論是否有加密,又是否沒有將密碼公開,都不能證明你上傳在開放空間的意圖是自用,所以最保守的還是丟在個人的私空,又或者存儲在個人硬碟或光碟媒體當中,出門在外盡量不要跟人討論版權相關的東西,以免惹禍上身。


檔案加密又沒公開 意圖不是自用(or 備份)還能是什麼?

開放空間的好處是不需要打帳號密碼連到某私人地方 而且速度快(抱怨台灣業者的鬼上傳中...)

還是老話一句 版權人必須證明上傳在開放空間的意圖是發佈(無罪推定)


大大似乎用"有罪推定"來看待這個事件...
yinhell wrote:
用IPAD 我就相信
小筆電 我就不相信(用USB 比網路快吧)

跟用什麼無關,信不信任你的用途還是以你上傳的空間開放與否性論定的。

yinhell wrote:
上傳者沒有公佈就是沒有公佈 怎麼有分私底下或公開

沒公佈不代表其他人無從得知,跟區不區分無關,重點還在他人是否能夠取得。

yinhell wrote:
版權人當然可以懷疑這些
只是懷疑就一定有罪嗎? 要搞有罪推定制嗎?

不是有罪推定,而是邏輯論,你如果只是自己備份用,完全不需要上傳到一個大家都能取得的地方,是吧?你就算陳述數條開放空間的好處也沒用,重點是你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不能擅自把他的著作權物丟到大家都可以下載的空間去,不管是否有加密。

你真的覺得開放空間很好,那OK阿,先跟著作權人報准,著作權人說OK你愛怎麼傳就怎麼傳,是吧?今天再換個立場,你是著作權人,有個人跟你說他要備份你的著作物,放到大家都能下載的免空,但是他會加密,你會同意嗎?
要是我的話,除非對方願意保證絕對不會被人破解,不然打死我也不會同意的。

yinhell wrote:
來源是合法的情況下 重製無罪 只有散佈和販賣和超出使用範圍有罪

yinhell wrote:
同上 重製不是罪

誰跟你說的?你自己猜的還是自己想的?
著作權法從第91條罰則開始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或許你會辯解沒有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但這牽涉到四個字:合理使用
所以關於這個核心的合理使用再給你個說明連結...
合理使用
依國際所遵行之伯恩公約第9條第1項所樹立的原則,合理使用必須是
一、「僅限於某些特定之情形下」。
二、「未與著作之通常利用相衝突」。
三、「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合法利益」。
所以,合理使用還是必須以法律作有限制的規範,不可以過於廣泛。

你告訴我加秘之後上傳到公開空間(大家皆可下載),你認為不會侵害到著作人的合法利益?
這不是加不加秘的問題,而是他人是否能夠取得。
現在也有破解加密的技術,你敢保證你上傳到大家皆可取得的地方絕對不會被他人取得並破解?

順帶一提,包括你有正版書籍拿去做影印都是重製行為,之前聽教授說過在台灣的合理使用好像是可以印書本內容的1/3還幾分之一,又或者有改成幾頁之內,有點忘記了...不過聽我學姐說在美國那邊所有書籍都是買正版的,影印最多也是印個一兩頁當參考,再超過就會被教授警告了。

yinhell wrote:
真是有趣的講法 我老爸不上網的 我買了一套台語老歌 老爸車上也要留一份 所以有人犯罪了?
(我不聽老歌的(電腦內已無檔案) 所以原版和重製物已全部送給老爸)

檔案加密又沒公開 意圖不是自用(or 備份)還能是什麼?
開放空間的好處是不需要打帳號密碼連到某私人地方 而且速度快(抱怨台灣業者的鬼上傳中...)
還是老話一句 版權人必須證明上傳在開放空間的意圖是發佈(無罪推定)

我建議你,對著作權和版權沒概念,最好乖一點,不要什麼都用自己的想法去做。
以你父親留備份的狀況來說可以說是合理使用的範疇,但其他的狀況呢?不要把事情一概而論。

檔案加密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他人是否能取得,如果你說你放在你的私人空間被駭客入侵取走,那你可以說那是不可抗力(畢竟不是全民都駭客)。
但如果你今天丟一個加密檔案(屬於版權物)到公開空間去,包括著作者本身都能去下載,沒提供密碼,或許利用什麼方法可以解析出密碼就能使用,也說不定的狀況,這就已經涉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益了。

版權人無須去證明什麼,反而是使用者上傳之後經過版權人申告,就必須將公開空間的檔案移除或改放至自己的私人空間,畢竟真的撕破臉上法庭,你覺得現行法規下法官是相信版權人還是相信你?

當然你要說你有盡到對檔案加密的責任,密碼被破解與你無關,我也不能說什麼,不過在法庭上是法官採不採信你的說詞,而不是你自己認定你的說詞有沒有效。
現行的法規和國際法的判定上,多數都是以他人是否能取得為主,至於有沒有加密很少會成為最後判斷你是否侵權的核心要素。
最後提醒你,無罪推定不是用在這裡的,版權侵害與否不適用無罪推定,在你未經同意擅自重製的當下,就已經涉嫌違反重製罪了。至於進一步判定你是否合理使用那是另一回事,更別說未經同意還把檔案上傳到網路開放空間上...是使用者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包含合理使用及上傳行為),而不是版權人要證明你有侵權,別搞錯了。
peterTG wrote:
誰跟你說的?你自己猜的還是自己想的?
著作權法從第91條罰則開始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罰則重點在於"侵害" 發佈販賣的行為才是有罪

單一的"重製"行為犯了什麼罪?

若"重製"有罪 為什麼不抄了製造和販賣空白光碟的廠商和商家?

以前就有"販賣空白光碟"會助長盜版的言論 現在改成免空又要再來一次?

peterTG wrote:
你告訴我加秘之後上傳到公開空間(大家皆可下載),你認為不會侵害到著作人的合法利益?
這不是加不加秘的問題,而是他人是否能夠取得。


大大要不要解釋一下 無法解密的檔案 怎麼會侵犯了創作者的利益?

peterTG wrote:
但如果你今天丟一個加密檔案(屬於版權物)到公開空間去,包括著作者本身都能去下載,沒提供密碼,或許利用什麼方法可以解析出密碼就能使用,也說不定的狀況,這就已經涉嫌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益了。


前面說過了RSA2048等級

單一電腦 用現行演算法也要超過100年

除非加密軟體有後門 可以讓創作者法院現場表演

不然創作者指著電腦內的作品說某網址侵害了我的權益 法官相信這一套?

peterTG wrote:
在你未經同意擅自重製的當下,就已經涉嫌違反重製罪了。


請教大大 "重製罪"在哪個法規第幾條?


補充:
72F 最後一句
yinhell wrote:
大大似乎用"有罪推定"來看待這個事件...


73F 最後一段
peterTG wrote:
最後提醒你,無罪推定不是用在這裡的,版權侵害與否不適用無罪推定


大大很明顯答非所問...
yinhell wrote:
這條罰則重點在於"侵害" 發佈販賣的行為才是有罪
單一的"重製"行為犯了什麼罪?
若"重製"有罪 為什麼不抄了製造和販賣空白光碟的廠商和商家?
以前就有"販賣空白光碟"會助長盜版的言論 現在改成免空又要再來一次?

我法條都貼給你了,你都沒看過?
重製有罪的成立條件是在於不當使用,重製行為本身是指複製行為,未經過版權人許可的重製行為,又同時構成不當使用的時候,就會變成罪刑。
上面這個就是重製罪的基本定義,並不是你所謂的發佈與販賣才是有罪的。
發佈與販賣固然有罪,但重製後不當使用同樣有罪,最好的例子就是我上文所列的你去拿一本教科書從頭印到尾自用,這就已經屬於版權的侵害了。
至於製造和販賣空白光碟的商家,他們所製造出的空白光碟,並不是都拿來給你重製他人版權物吧?公司要做廣告DEMO片,個人將報告和創作物燒錄進光碟,這些都不符合重製罪的定義。
至於你所謂販賣空白光碟會助長盜版的言論,我沒聽過,不過想必是不懂著作權相關法規的人所說之言論,跟這次免空事件一點關係都沒有,請不要混為一談。

yinhell wrote:
大大要不要解釋一下 無法解密的檔案 怎麼會侵犯了創作者的利益?

那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什麼樣的檔案"絕對"無法解密?
如果你的加密技術這麼精深,我想FBI和美國國防部應該很樂意用數百萬美金聘請你去做資料加密。
至於我上面說得很明白,不曉得你是看東西只看一半還是根本就沒再看,侵犯創作者權益的主因是"未經版權人同意而將資料存放於大家皆可以取得的地方供人下載",也就是無論你資料有沒有加密,只要放在大家都能下載的地方,在認定上本來就屬於版權的侵害,如果你有更深的興趣了解智財相關的東西,不妨去詢問各大律師事務所或智財相關工作者。

yinhell wrote:
前面說過了RSA2048等級
單一電腦 用現行演算法也要超過100年
除非加密軟體有後門 可以讓創作者法院現場表演
不然創作者指著電腦內的作品說某網址侵害了我的權益 法官相信這一套?

看來你一直很注重檔案加密這個點,但很不幸的告訴你,檔案加密與否與技術,並不是判斷你是否侵權的主要因素。
因為在嚴密的加密,都有機會被人破解,甚至加密人都有可能不慎將密碼流出,如果加密技術這麼好用,全世界各大公司又何必設立龐大的內控機制與損害賠償辦法來維護公司資料的保密機能?難道你以為個大企業都沒有資料加密技術?


yinhell wrote:
請教大大 "重製罪"在哪個法規第幾條?

我上面不是貼了嗎?連條文內容都複製出來給你看了,你的眼睛要不要去看一下醫生?還是放假玩太累?
著作權法從第91條罰則開始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真的嚴格來說,未經過授權的重製行為本身就不能說的上是合法,只是因為如果這樣搞會出人命,所以後來才綁上合理限制這個東西...

yinhell wrote:
補充:
72F 最後一句
73F 最後一段
大大很明顯答非所問...

你先搞清楚來龍去脈...
你說我似乎是用有罪推定來看待這個事件的,沒錯吧?
換句話說,你認為這個事件應該秉持著無罪推定的原則來看待,沒錯吧?
不過很抱歉的告訴你,侵權這個東西,不適用一般的無罪推定看法。
無罪推定是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而侵權則是經由版權人申告,被控訴方必須提出這個資料並沒有侵害權益,又或者這個資料是屬於合法使用的範疇之內,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跟一般必須由檢警提出證據來證明罪犯有罪是剛好相反的,特別是當你確實有重製行為的時候,就更加需要證明你的重製行為有經過授權,或者屬於合理的使用

最簡單的例子給你兩個:
1.你印書或掃描書,寫書的作者控告你侵權,你必須提出你只印(掃)了幾頁,用途是做報告的資料參考,屬於合法使用的範疇。
2.你購買CD後將CD備份成MP3,被唱片公司控告你侵權,你提出你將CD轉成MP3放入自己的音樂播放器和私人空間,並沒有提供他人使用或下載的行為,如果對方要求也願意配合刪除網路空間的複製檔案,這就屬於合理使用之範疇。
老實說,我並沒有答非所問,是你的邏輯有點問題吧?

基本上,我苦口婆心說這麼多,你如果還是有你的看法我無所謂啦。
但是說真的,重製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這個部分,認定是由判決者認定。
而這個判決者多半會受到利益團體的壓迫來從嚴認定,因此我建議你,如果不是百分百確信自己站在有理的那方,最好不要太鐵齒。
有些事情能做不能說,有些事情能說不能做。你有本事可以拿你的加密檔案放在開放網路空間供人下載不違法的說法去挑戰國內智財與司法工作者,甚至可以去挑戰國際那些法學專家的見解。
基本上只要問你一句:"這個檔案是否所有人都能夠搜索到並下載",你就破功了...無論你強調這個檔案的加密多牢固多難被破解,相信我,只要有任何一絲絲能被破解的機會,在法學的認定上你就不能放在公開空間給人下載。
言盡於此啦,你要鐵齒我無所謂,雖然現在清一色也是只抓企業這種大規模的,幾乎對一般個人生活無影響,不過牽涉到這種跟法相關的東西真的發起病來是可以很嚴重的,最好低調一點,不要誤導他人。

peterTG wrote:......
不過很抱歉的告訴你,侵權這個東西,不適用一般的無罪推定看法。


路過,剛好看完順便問一下,當然您沒有義務一定要回答我啦XD

為什麼這種事件不能秉持無罪推定?

「侵權這個東西,不適用一般的無罪推定看法」這個觀點是從何而來?起源與提倡者?

個人覺得,會要求被指控者必須證明自己無罪,是因為現實執行上的困難。版權所有者可能是只是一家公司,但在面對成千上萬個被他認定為侵權的人,要求他要對每個他認定的嫌疑人舉證會很耗資源。

但是即便如此,只是因為現實上的困難,便可以將以往的原則推翻嗎?

事實上,舉個例子,刑求一名恐怖份子要求他供出窩藏的地點可以節省很多必須自己尋找所花費的資源,但是有哪些國家可以大聲的說:我們支持刑求?(這只是個舉例,可能不是盡善盡美符合現在這個議題,但這只是幫助您了解我想表達的意思,所以請不要針對這個舉例鑽牛角尖)而很明顯的,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的法治國家在對被指控者皆是採取無罪推定的,控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而為什麼這種案件可以打破原則?任由版權所有者的意願,所有被指控的人未審就先被認定為有罪,這有無違反人權?


根據維基百科:「該法案還為版權擁有者提供了兩步司法救濟手段,以幫助他們應對侵權網站。版權擁有者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如果該網站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可以中止服務。如果書面形式無法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服務,那麼版權擁有者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令,以強迫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履行該責任。」

根據以上敘述,版權所有者可以逕行要求ISP停止用戶的服務,然而舉證的一方卻是用戶。
1.舉證的一方是用戶,標準的有罪推定,然而就如我前面所述,有罪推定在這裡真的適當嗎?這是不是只是為了向現實妥協而違反了以往的原則?
2.ISP有權拒絕版權所有者,然版權所有者可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放到現實,ISP為免法院命令的麻煩,「非常可能」僅僅在版權所有者的要求下就直接關閉了用戶的服務,這恰當嗎?當然您可以說這只是我的想像,不予討論,而我也承認這是我根據經驗的判斷,但我仍必須說,「非常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說實在SOPA問題真的太多了,被暫時擱置也是正常的,但誰能保證將來SOPA不會妨害到你我呢?我覺得台灣人對於SOPA一開始的冷漠是正常的,美國是美國,台灣是台灣,美國是一標準的民主法治國家,為何台灣人要干涉美國內政,干涉他國的立法呢?但今天美國對全世界的影響力實在太大了,SOPA的通過將確實的影響到我們,不論是生活甚至是我國的法律制度,這時當然要關心了。
pceterTG wrote:
我法條都貼給你了,你都沒看過?
重製有罪的成立條件是在於不當使用,重製行為本身是指複製行為,未經過版權人許可的重製行為,又同時構成不當使用的時候,就會變成罪刑。


我連實體書都看過了 明明是大大曲解著作權法從第91條

(有些實體書不錯看 不錯是因為會用例子說明)

會有罰則是因為針對"複本"做出不當行為 ex: 贈與 販賣 丟在公眾場合

我問的是"重製"會有什麼罰則

這有很大的不同

pceterTG wrote:
至於你所謂販賣空白光碟會助長盜版的言論,我沒聽過


大大沒聽過 不是年齡太小就是不關心3C新聞

那時候還有立委想推商家必需紀錄光碟序號和購買人資料的法案

我買的第一台CDR光碟機NT9000 四倍速寫入而已

我會記得是因為向我借電腦備份的鄰居 我對他說這法案通過後

以後要備份 請自備空白片

pceterTG wrote:
那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什麼樣的檔案"絕對"無法解密?


大大習慣用提問來迴避回答...

若版權者不經過解密的動作 要怎麼知道某人侵犯了權益?

大大要不要去看看RSA2048 是什麼等級的加密

若解密時間大於數千年 對於版權者而言稱不上是"絕對"的話...

pceterTG wrote:
不過很抱歉的告訴你,侵權這個東西,不適用一般的無罪推定看法。


我不知道大大是根據什麼講出這句話

若侵權是有罪推定 警察應該可以見人就抓...

有關於"擁有權"的判例新聞(商標 仿包 仿鞋...)

還沒看過拖很久的(ex:蝦味先 雙龍高梁 黑人牙膏...) 除了"石頭鄉"是我記憶最久的...

pceterTG wrote:
基本上只要問你一句:"這個檔案是否所有人都能夠搜索到並下載",你就破功了


這句話就更有趣了 要做到所有人都可以下載 就代表某人在某論壇分享

分享的內容已經被Googlebot 紀錄 所以才能被google

有人分享版權物 就是違法 沒什麼爭議

若沒人分享 google 還找的到?

來試驗吧 我剛剛上傳一個檔案到免空(沒加密 文字檔)

內容是($?)_i01234567890123456789($$)去掉底線(?$)

大小是42 byte 當然"public"有打勾 也就是大家都可以下載

若有人找的到 而且公佈找的方法是通用的 OK 那就是我錯了

反之 "這個檔案是否所有人都能夠搜索到並下載" 這句話的回答是"NO"

補充: 用NB-1 上傳,NB-2 可以下載。打字用NB-3...

kdogg0916 wrote:
最好會啦沒有免空,還...(恕刪)


如果沒有來源種子...
BT可不可用...
種子都被封殺了..網站也封殺了..IP也封殺..
最狠是叫全球防毒軟體廠將P2P列入病毒一類...不過美國敢嗎...

nimsbnims wrote:
為什麼這種事件不能秉持無罪推定?
「侵權這個東西,不適用一般的無罪推定看法」這個觀點是從何而來?起源與提倡者?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用一般邏輯去思考一下你就知道答案了。
一般講無罪推定是什麼狀況?比如發生一個凶殺案,大家都沒親眼看到是誰殺了人,只是鎖定嫌疑人,之後採取指紋或是現場鑑定之類蒐集證據的手段就是作為上法庭讓犯嫌可以推定為有罪的依據,到這裡應該沒問題吧?
至於侵權這個東西你要先搞清楚一個事實,今天著作權人不是瘋狗,不可能無聊看到人就咬。
一定是他在網路瀏覽的時候看到了自己的東西被人張貼,才會做出申告,要求你移除或其他處置。
這也是我說的不適用一般無罪推定的原因,因為重製行為本身一定未經過授權,對方才會提出申告和移除的要求,不是嗎?著作權法保障的就是著作權,前面我提過了,真的嚴格來說,任何未經過授權的重製行為,基本上都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但是因為如果用這麼嚴峻的認知去判斷,會造成龐大的社會問題,所以才有了合理使用這個條款,到這裡沒問題吧?

nimsbnims wrote:
個人覺得,會要求被指控者必須證明自己無罪,是因為現實執行上的困難。版權所有者可能是只是一家公司,但在面對成千上萬個被他認定為侵權的人,要求他要對每個他認定的嫌疑人舉證會很耗資源。

其實不難阿...今天你是版權人,你要求我舉證我自己無罪,肯定是因為你在網路上看到你的東西被我重製了嘛...
所以我要做的事情,就是說明兩件事情:
1.我重製的動機。
2.我的重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講到耗資源這點,也是我前面不斷提起過的,一般都是抓企業不抓個人的原因。
因為只要興訟必定有固定成本,與其這樣還不如抓回饋比較大的企業,抓個人就算要你罰幾倍,執行面會遇到兩個問題:
1.你賠得出來嗎?
2.社會觀感
如果對方賠不出來,法院就會用刑責替代,問題是身為版權方趕提出訴訟就是要錢,拿不到錢我告你幹嘛?
至於社會觀感更直白了,一定有一群人會跳出來說::"這家公司動不動就告人,不要用他們公司的東西讓他倒..."

nimsbnims wrote:
根據維基百科:「該法案還為版權擁有者提供了兩步司法救濟手段,以幫助他們應對侵權網站。版權擁有者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如果該網站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可以中止服務。如果書面形式無法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服務,那麼版權擁有者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令,以強迫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履行該責任。」

根據以上敘述,版權所有者可以逕行要求ISP停止用戶的服務,然而舉證的一方卻是用戶。
1.舉證的一方是用戶,標準的有罪推定,然而就如我前面所述,有罪推定在這裡真的適當嗎?這是不是只是為了向現實妥協而違反了以往的原則?
2.ISP有權拒絕版權所有者,然版權所有者可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放到現實,ISP為免法院命令的麻煩,「非常可能」僅僅在版權所有者的要求下就直接關閉了用戶的服務,這恰當嗎?當然您可以說這只是我的想像,不予討論,而我也承認這是我根據經驗的判斷,但我仍必須說,「非常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所以說你誤解SOPA了,SOPA才不是要讓人舉證做辯解而出來的法案。
如果我前面的發文解說你都有看的話,照理來說不該有這種問題,不過我不厭其煩地在講解一次。

首先SOPA這個法案是說當版權人發現疑似侵權的東西,可以依照現行的制度先對該網站提出移除的要求,如果該網站不配合,才會走到上面寫的版權擁有者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中止涉嫌侵權網站的服務這一步。
至於該網站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的部分,是指這個網站有義務要證明自己並沒有縱容侵權行為。而怎麼證明沒有證明,我猜應該是依循現在各國的執法規則,要求提供處理方法以及驗證這個被版權人檢舉的物件是否真的屬於侵權物,以便做出正確的處置。
再來,ISP如果拒絕了版權所有者,版權理所當然就是訴諸法律,訴諸法律最根本的用意就是讓侵權的行為中止,wiki上的推測「非常可能」僅僅在版權所有者的要求下就直接關閉了用戶的服務在實務面上,的確考量人性會有這個問題存在,不過這也僅僅只是推測而已。
SOPA這個法案,在實務上能被否決掉的理由,也並不是上述這個原因,相信就算提出這個理由也很難打SOPA的槍,所以還是回歸到人權面和自由面去討論是比較公允與實際的。

簡而言之,SOPA這個法案,不是要懲處個人,因為個人難抓,而且就算抓到效益也不彰,甚至耗費龐大的成本。
SOPA就我目前看來,主要是先解析了基礎架構:使用者<=>服務平台<=>版權人與法律,當版權人想要有效的向侵權的使用者施壓,最好的手段莫過於對服務平台施壓,因為提供服務的服務平台對涉嫌侵權的使用者作調查與懲處的速度最快,這也是法案當中要求服務平台證明自己清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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