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en1221 wrote:不需要理由,那不就是硬凹!所以你承認硬凹,早說嘛,早說你硬凹你還不承認! 不是說規定就是理由,因為規定是底限。就像惡法亦法,還沒修法之前還是得遵守。既然是依法依規定,哪來的硬凹?
fujen1221 wrote:對了,閣下還沒說單位姓名,誰知道周六晚上閣下要不要上班? 沒有上班就是沒有上班,俯仰無愧於天地。誰知道你是不是壞人,我為什麼要透漏我的個人隱私給你,你誰啊,我對得起我的良心就好了。
香蕉你的拔辣 wrote:是不是冒用的,誰說的誰要證明啊,舉證責任在控方啊。 不好意思,閣下又在不懂專懂硬凹,對於有利於己的事由主張者付據證責任,閣下自稱帳號是他人,但經過過他人同意,才使用,所以當然由閣下證明有經過他人同意.唉,這難道是中華電信公司的模範員工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