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固網跟我要四年前的數據機........之~你要我還幾台?? (報告!!10月25日 事件處理完畢)


Newman.Chen wrote:
這種事隔很久之後才來...(恕刪)


所以才在第一次台固委外的債務公司來電催討時,就已拿到其門市歸還,並拿取歸還收據了!!只是我實在無

法將收據留存四年呀!!



charles502 wrote:
其實我也跟樓上版友的...(恕刪)


所以用台固內部資產控管不良,讓消費者喪失權益之由;向消基會申訴會比較有效嗎?

PS.像這種大公司連線的電腦,如果因為電腦故障或電腦零件壞掉,而遺失歸還資料,然後卻要消費者承

擔........會有這種可能性嗎??
tarng1971 wrote:
所以用台固內部資產控...(恕刪)


我覺得消基會的力量不足
雖然有一定層面的意義存在
但卻沒有法律效益
應該是要雙管齊下
消基會跟蘋果日報or壹週刊都要投書
如果金額夠大
可以找民代出面
快選舉了
他們應該很樂意上版面吧XD

然後關於電腦資料的問題
我只知道金融單位如果要跟民眾要錢
要先做到舉證的能力
比方說手上有什麼什麼債權資料未繳才可以
不能光看電腦資料來決定
但通訊業我就不明白了
請見諒
tarng1971 wrote:
之前因故將臺灣固網退...(恕刪)


自己也發生過,不過我的是政府部門

本人闖紅燈,被警員開單
不到三天內就親自到監理站繳費

當時櫃檯人員告知我,查無紀錄
但我仍然持有紅單,要我先繳費

本人就傻傻的繳費1800,一年後本人皮包遺失,要申辦各種證件時
卻發現我這張罰單卻沒繳成功,重點是因為逾期而加倍費用4400
重點是監理站也完全沒有寄通知給我逾期未繳,還要我一年後皮包遺失去申辦證件才知道

最後監理站就祭出大絕招,繳款證明呢?(收據)
結論當然沒有

後來就申訴,當然也是申訴失敗
反正吃一次虧買一次經驗

charles502 wrote:
我覺得消基會的力量不...(恕刪)


金額不大2000出頭,但問題是平白無故要多花這比錢,心裏很不甘願!!




fonzae wrote:
自己也發生過,不過我...(恕刪)


目前心中有個疑問,以後各種收據要保留幾年呢?5年;10年?或更久?

雖然目前只有我遇上這鳥事,但難保以後各電信業者,水單;電單;停車單.....等都來這招,豈不削翻了~~
http://shun.sytes.net/boblog/read.php?222
供樓主參考之前判例
--------------------------------------------------------------------
⊙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般時效期間為
十五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也
不得以合意將一般期間或特別期間延長或縮短。
特別時效期間
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本條係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
的特別時效。
⊙二年的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jedijack wrote:
http://shu...(恕刪)


感謝前輩指引明燈!! 驗證了知識就是力量!!

我會引用民法這條文跟台固說說!!


杰仔0312 wrote:
我的種華電信從來沒有...(恕刪)


真羨慕~~

中華電信獨門生意那麼久了,應該沒將那小錢放在眼裡,大方一點不要造成民眾困擾,反而支持度會增加!!

tarng1971 wrote:
萬一他要是真的寄存證信函給我.....(恕刪)


這簡單.....

你就同樣寄一封存證信函回給台固,就說你早已退租4年了,你們台固的資產還放在我這裡,無故不取回

現在你們台固要支付4年的租金保管費2萬塊,支付完後,你再賠他2,000塊.......不就就得了

發存證信函不難,表格網路上都有,自己打一打、拿到郵局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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