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PD SWAT wrote:哈哈哈哈,太好笑拉,...(恕刪) Sorry ,窮人家很少看到萬元以上的金額,所以看錯了。原來”窮”是丟臉的,失敬失敬。在比價格之餘也看看人家日本的競爭環境是怎樣,沒有其他業者願意真正的建設來跟中華電信對抗,這也要怪中華電信嗎?別忘了 NTT 也是被對手逼出來的,不是 NTT 自願要把價格砍到這麼低的。
樓上的,我怎麼無法引您得言勒?怪怪的說。黑名單我老實說不想用,因為這地方就是要大家討論的,有時有些人有錯誤的觀念,這樣才有機會修正。我PO的圖,是日本NTT企業用戶網路的費用,日本光纖有兩種規格(翻譯上),一種是既有的光纖電路,一種是新的NGN電路,後者的效能更高。仔細看喔,日本企業型也有可能用VDSL供裝,但還是給您最高速率去跑,而不是推說VDSL跑不快所以不開頻寬。NTT次世代網路NGN介紹
orea2007 wrote:現在相機都是動則千萬...(恕刪)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二房東之禍,導致台灣的電信業不敢開放上傳。今天如果雲端技術成熟了,高速的上下傳頻寬不會遭濫用,電信業就敢開放了。畢竟已經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各家電信公司都是民營公司,要逼政府利用公權力強制介入合法民營公司的經營策略,這彷彿在走民主倒車。
kyoroid wrote:所以我才一直強調二房...(恕刪) 不好意思喔,問一個小問題,您所謂的二房東,是指:A. 領有二類電信執照的業者B. 什麼執照都沒有的業者是上述哪一種阿?電信法第十七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第十八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二、營業項目。三、營業區域。四、通訊型態。五、電信設備概況。 前項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