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初發這篇文章目的其實達到了。我的想法很簡單,大家都在砲中華電信,可是中華真的很爛嗎?很多人說國外的網路環境很好,台灣要加油。其實網路這一塊算是自由市場,國外公司想進來也不是不行。有人說台灣的網路骨幹大多是政府出資架的,所以民營打不進來。可是你看日本的網路骨幹也大多是民營業者架的,他們不是又快又便宜?比方說NTT把他那一套引進台灣來發展,收跟日本一樣的價錢,那不是賺翻了?可是並沒有,種種原因阻礙著台灣發展高速網路。常常聽到大家罵中華不知長進,又拿國外作比較。我就在想,是不是有沒辦法進步的理由?如果單純中華電信擺爛,沒道理民營業者不會趁機分大餅阿!我想合理的理由是,台灣這塊餅又爛又小。這是我從結果反推還來的結論,或許不正確。但是從各位的文章當中,看到要建立一個民營的網路服務公司多麼困難。我知道如果我一開始就說別罵中華電信,其實要經營一個網路服務很困難,台灣市場不見得那麼大。一定會被砲。所以我反其道而行,說要建立一個民營網路公司巴掉中華電信其實非常簡單。大家一定會砲說:一點都不簡單!各位的回文非常有建設性,值得網路業者好好深思。
小弟直接從NCC複製過來的,電信法第十二條來源:NCC電信法頁面第十二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由行政院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移轉民營時,其事業主管機關得令事業發行特別股,由事業主管機關依面額認購之,於三年內行使第九項所列之權利,並為當然董、監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經該特別股股東之同意: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所營事業。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效。 依第八項規定發行之特別股,不得轉讓。但於第八項所定期間屆滿後,由該事業以面額收回後銷除之。自由市場,嗯...小弟認為就是紅線框起來的這段阻礙了台灣的網路進步外資進不來沒辦法讓本地業者感到危機逼近,努力衝刺
pokkys wrote:我當初發這篇文章目的其實達到了。我的想法很簡單,大家都在砲中華電信,可是中華真的很爛嗎? 稍微有點水準的東西都不會有人看. 中華電信真的很爛嗎?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它真的很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