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75 wrote: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嚴格來說這如果算詐騙的話,那麼很多欠錢不還的都可以以詐欺罪被公訴,不能私了。
有一位美女同事今天下班想去百貨公司搶購化妝品,發現沒帶皮夾後向你借錢。
美女同事下個月就還錢,後來下個月領薪水因為急需買一台筆電送給男友,就先不還你的錢。
你責問他為什麼,他說只好等再下個月 "有多的錢" 再來還。
你聽到了很生氣,說上次口頭說好有錢要還錢,卻沒還,就去報案說詐欺,要求提起公訴。
而美女助理同事確實家境有點困難,很多人都願意借他點小錢不與其計較。
因為她在辦公室經常讓大家開心,又會替大家跑腿買雞排。
基於以上情形,經同事證明屬實,屬常業詐欺為需求刑一年以上,下面案例就判88年。
(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2/3/n2808008.htm
樓主的情形就法律上而言,有上面加油添醋的例子,架構有什麼不同嗎。
只是被告美女同事的行為,與原告原本"期望"不符,或借錢可能只能先就民事求償。
還是請教對法律了解的人士,我上面這麼說有觀念不對的地方嗎?
By 嗜好閱讀法院的各種判例(可惜現在功能又被閹了,覺得不符公開審判的精神)
比喻不恰當
你的案例是:美女本人借錢但是遲遲不還
樓主案例是:美女的msn帳號要買點數卡(事後聯絡可以確認不是本人,而是msn帳號被盜用)
~ 要你去ATM提款機操作OOXX的,一定是詐騙
~ 要你去買點數卡的,99%是詐騙
整個法律的程序是否應該是分兩個段落?
樓主:保留對話紀錄後向msn主人求償
msn主人:必須舉證帳號被盜用,否則必須擔下全責(不然所有人都可以用msn犯罪,然後拍拍屁股不認帳)
至少我看到的國外案例很多這麼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