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方通知書說我家用foxy分享


ag12122000 wrote:
幫高調
最討厭這種釣魚的警察


如果可以的話,大家多充實點法律知識對自已沒有壞處...

可以看一下我上面的回文,就你這篇的樓上而已...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jack895119 wrote:
實在太好笑了!根本...(恕刪)

終於有一個專家~~
請問小鴿子大人,某律師說今年07/01通保法生效,
就法令來說「3年以下不能調ip」,請問實務上會對
執法者造成什麼困擾嗎?
通保法修正後,三年以下是不能申請調取票調個資沒有錯

但是實務做法還是有可以架空法條的方法,至於是什麼方法我也不清楚

學術上及規範法條是一回事跟實務還是有落差

usher09222 wrote:
通保法修正後,三年...(恕刪)


可是你如果承認也不用拿ip當證據了

這就是對賭啊

賭你的本刑有沒有超過3年
賭法官採不採信
理論是不行但是法官還是可以依據

之前打LOL被罵人渣都找不到了這個就能找到
根本呵
實務上當然還是有很多可以旁敲側擊取得網路資訊的方法

而且我特別強調,警察偵訊完之後再來是要把案件函送到地檢署,不知道為何這版這麼多人有錯誤的觀念,要先到法院?

主要偵查機關是地檢署,偵查主體是「檢察官」,由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終結後,才會決定要不要把嫌疑人列為被告而提起公訴,
連案子都還沒偵查,遑論什麼法官認定?

再者我已經有回覆一篇了,請樓主打電話到警局確認罪名,知道自己是犯罪嫌疑人身分,還是證人協助調查。

我在猜想大概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或者是著作權法。

我幫查一下最新修法為103年1月29日實行是6月29日,ip位置是新修法第3條之1,如果在修法前偵測可能不算是通保法範圍,因為舊法僅第3條類似電話郵件等,所以還是打電話問問吧!

usher09222 wrote:
通保法修正後,三年...(恕刪)

小鴿子大人...我還是比較想知道架空法條的東西是什麼?
過去的討論,比較針對毀謗。譬如:實名制的臉書。
那毀謗人的ip就不是那麼重要,因為其他可以辨識身份的東西比較多。
可是p2p的領域,ip與網卡號以及訊息流,就變成唯一的定罪工具,如
果根本沒有辦法向isp調資料時,該如何偵查?
請賜教~~(您是不能講?還是真的不知道?)

chinack0211 wrote:
小鴿子大人...我還...(恕刪)

沒有什麼不能講的,答案都在法條裏
通保法第3-1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這是所謂的通聯)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這是所謂的使用者資料)
通保法第11-1條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也就是說通訊使用者不在此限)
請記住法條規範
--------------------------分隔線----------------------------------
再來看案例:
依樓上有人說的毀謗,除非告訴人提供行為人的人籍資料(就是說明確告訴),不然就是需要調閱行為人的通信紀錄來取得行為人的相關通信資料,然後再來調閱申請人資料,而要調閱通信紀錄就受到通保法的規範無法調取。如果警察受理了並調閱相關資料,那個警察就要倒大楣了,所以去投訴1999.督察室.總統府.叫議員.叫媒體都不會有警察受理,因為那是違法的,而你去投訴了,警察能不能反告你妨害名譽,那我就不知道了。
而板主所提的案例,告訴人可能.應該提供了侵權人的使用ip(未提供告訴ip也是不受理的),而警方據此調閱通訊使用者資料取得侵權人的個人資料,據此通知版主到場說明。
-------------------------分隔線-----------------------------------
看出差別在哪裡了嗎?再看不出來我也

chinack0211 wrote:
過去的討論,比較針對毀謗。譬如:實名制的臉書。
那毀謗人的ip就不是那麼重要,因為其他可以辨識身份的東西比較多。
可是p2p的領域,ip與網卡號以及訊息流,就變成唯一的定罪工具,如
果根本沒有辦法向isp調資料時,該如何偵查?
請賜教~~(您是不能講?還是真的不知道?)


ip與網卡號以及訊息流什麼時候可以變成「唯一的定罪工具」(應該是證據?)了?

如果有,我真好奇是哪國的法律...

假設在美國,有人被槍殺了,槍枝查出來是某某人所有,那法院可不可以直接把槍枝擁有者定罪?
當然不行的嘛... 這不是只有美國的法律是這樣,全世界(包括台灣)的法律應該都是這樣。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IVAS1126 wrote:
各位前輩好文章有點...(恕刪)


若網路被破解也是防不勝防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