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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依照大大所言 雇用人似乎沒盡到監督其職務之責 所以須負連帶責任
第二百十三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以恢復原本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 又電子3C產品甚是忌諱受潮 依照常理客觀事實來看 甚難恢復原狀 所生之損害賠償 應以能恢復原狀之等價價金支付餘受害人
以上 個人見解 如有缺失 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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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屋主是否要叫工人賠償 那是屋主跟工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