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智1517 wrote:前幾天去買20幾年前...(恕刪) 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raguna wrote:...公開口述??那60秒看完電影那類的不就全掛了?....(恕刪) 是呀!梗都被你說完了,那電影誰還要看?就看片商要不要抓而已。當年在301的威脅下,的確在智財上做出非常離譜的限制。
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所有權者才能提告,因此你敢放上去會不會被告要看"所有權者",加上某些東西台灣根本沒有代理商、沒有授權者,真要提告就是海外團體聘請律師在台打官司,(日本AV出版商曾組律師團來台提告,但是...這案例很怪關鍵字:原創性 A片首判有版權 )網路的麻煩在於主機於何方責由誰的法令來提告,才有一堆中文網站的主機設在三不管地段,知名"海盜灣"網站就是一例。某些國家法令對於著作權非常的"寬鬆",或是空有法律沒有"執行力"。如同每個人都知道闖紅燈會被罰,但是沒有警察抓你或其它人錄影檢舉你,空有法律又有何用 ?so...目前一堆盜版還不是隔壁中國或是其它公權力不彰地方架設主機在台灣你敢架設就要付出代價,智保大隊沒在客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