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9q18a wrote:
不懂...貼上01...(恕刪)
這是法律常識
我又不是廠商跟我又沒關
隨便找條都能告
1.個人資料保護法
2.妨礙名譽
3.加重毀謗
至於告不告的成是一回事,且描述事實並非不能告
原因很簡單
1.各說各話,有甚麼證據能說這是事實?法律上講的是證據,沒證據就黑的也能說成白
2.描述事實,必須在有利於公共利益之下才能免責,須法官認定以上到底有無利於公共利益
3.講事實也要看是哪種,假如小明得了菜花,不代表小王可以整天是處張揚小明得了菜花,但是台灣恐龍法官很多,因此在自由心證之下,這種告法是有一定的機率會成立
當然樓主也能反告回去,能告甚麼我們來看看
1.毀損罪
2.詐欺罪
不過十之八九在報案的時候就會被警察打回票
我也出自於好意,樓主本身是受害者,但如果因為法律程序問題結果二次受害真的很虧
舉例看新聞有人欠錢不還卻對欠前者暴力相向反而被告了,不說要附上刑事責任之外,本來欠的錢可能也要不回來了
那真的很虧。好心提醒一下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