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楊 wrote:今天收到的掛號函件按這裡檢視圖片失主領回了嗎?........................那依法規定的3/10報酬呢???這"""感覺"""真得很差@@ps:我並不貪,但我貪"小"便宜失主打通電話跟我道謝也ok啊 原來你發帖就是想問大家怎麼"趁火打劫"結果一路下來都沒有你要的答案
小小楊 wrote:您說的"趁火打劫"是...(恕刪) 民法805條...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得"的意思不必解釋吧?我相信民法如此訂定有鼓勵歸還的意思,而非鼓勵請求報酬。如果是我,我覺得放棄此權利會比較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