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daddy wrote:
感覺上樓主所碰到的情況 若買來的筆電帳是掛公司 卻要員工出錢 這樣業主就有點不厚道了
勞資關係中 資方掌握絕大多數資源與威權 員工處於弱勢 基於信賴保障原則
縱使員工無法做滿三個月適用期 原隸屬公司生財器具的電腦筆電 也理應由業主提供
信賴保護(保障)原則不是這樣用的,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法律或命令給予人民一項特權或福利後,就不該再剝奪,要剝奪也要有相應的補償。例如中科環評問題,假使一開始就通過環評,廠商也完成「健康風險評估」,之後要翻案,禁止設廠,就必須補償廠商的損失,不然政府失信於民,會引發更嚴重的問題。18% 也是一樣的問題,以前給了要突然取消就會失信於民,所以只能設定哪一年之後沒有,之前的還是要保留,所以政府的施政一定要非常謹慎,只是在台灣看不到罷了。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