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004573 wrote:
這塊主機板應該是保...(恕刪)


看了你這一篇長文,感覺指定打擊出現了
我不想囉唆一堆沒有意義的話,因為我跟你的觀點不同,見解自然也不同,
說的再多對你來說也是廢言是吧!!!你也不是消保官,更不是欣賓資訊,
是的話也不會承認,目前已申訴就等結果吧!
維修費800不多,不過我覺得我花在這件事上的時間就不只800了,
如果我只在意錢的問題我800拿回來就好了,搞申訴是要花很多時間跟金錢的,
但我現在願意跟欣賓資訊耗到底,就算要上台北調解多次我也願意(南部人)。

目前的在意的點只有2項:其一是泡綿膠,另一個是運費問題,
在意的原由已一再的說明了請自己爬文吧,就不在此說明了。

最後想請問4573大哥,你目前那間店上班可以私我嗎?
小弟怕下次誤闖貴店。
gregji121 wrote:
1.賴的對話紀錄阿...(恕刪)


大哥,就如你所說的,台灣的法律不能用常識判斷。(法律跟常識之間是有很大落差的)
你的用意是好的,但觀念完全不對,誤導別人就是錯的
好歹,你也要念過一些民刑法再來建議吧???

我隨便舉個例子好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商家是法人,不是自然人,再來則是,為了避免個資過度擴張,法條裡的定義說的很清楚,除非LINE裡是員工"個人"的LINE才會有問題,小弟實在搞不懂商家怎麼"硬凹"成個資?(我知道你只是舉例,但這個例子完全不舉啊...)

台灣的法律很多確實不是很理想,但更多你所謂的"二次受害人",根本就是完全沒法律觀念的人,才會用錯誤的手段產生新的問題。
不過最終根源還是法律觀念的問題,一般人在正常的情況下根本沒機會去接觸一些法律常識,甚至以訛傳訛。
總之,我還是強調你的用意是好的,但觀念不是很正確,是一知半解
(別再回我文打筆戰,不如去研究一下相關法條跟構成要件比較實在)


最後提醒樓主,若撤回申訴,就不能以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所以,好好加油吧!
等他們電話聯絡你順便問你要不要合解,你若不接受他們的調解,調解失敗後,就會安排去調解庭了。

個人是完全支持樓主的做法,沒法律觀念的商家,就幫他們建立一些法律觀念吧!
今天如果是我,我也同樣會採取一樣的做法,爭的已經不是80元的運費問題,還有先前維修人為疏失造成的損害。
drinktea28 wrote:
大哥,就如你所說的...(恕刪)


問題是,要告還是可以告

送到地檢署恐龍檢察官不問案情只求雙方和解

不和解就直接起訴,反正一審的檢察官是別人

然後送到恐龍法官也搞不清楚

除非被告懂法律程序或者請律師

記住法律程序,上法庭根本沒機會發言

那怕知道在多條文沒得發文也等GG

沒懂又不請律師最後就是莫名其妙就被判有罪

這就是台灣


hs0149 wrote:
看了你這一篇長文,...(恕刪)


我也不是什麼鬼指定打擊 只是路過 且跟你一樣也是南部人
別想太多 我哪間店應該對你來說無妨 我已經把道理跟你詳述了
更何況我還建議你另請高明 畢竟那塊板子或許可以從另間技術等級更高的店家修復完成(照片中沒看到銅箔燒毀、氧化、破板)
若你堅持所堅持:在店家沒承諾"保證修好否則換良品"的情況下 壞板修壞必須賠新或換良品
那恐怕沒人敢做你生意,所以你當然也不需問我在何處上班,
況且我修的機板...一般user絕對碰不到,價格昂貴也是你無法想像

你的觀念也不錯,"花在這件事上的時間就不只800了"代表你也知道時間就是金錢
但店家在維修主機板所花的時間就不是金錢嗎?即便他犯了很低等的錯誤造成無效維修....

就如我所說的 壞板進店家 出來還是壞的 那就是無效維修 頂多退工資
而運費本來一來一往 對方也要寄還給你不是嗎?

希望你能冷靜下來
坐等消保官的消息吧~希望事情能有更好的結果嚕
gregji121 wrote:

問題是,要告還是可以告

送到地檢署恐龍檢察官不問案情只求雙方和解

不和解就直接起訴,反正一審的檢察官是別人

然後送到恐龍法官也搞不清楚

除非被告懂法律程序或者請律師

記住法律程序,上法庭根本沒機會發言

那怕知道在多條文沒得發文也等GG

沒懂又不請律師最後就是莫名其妙就被判有罪

這就是台灣


如果完全不懂法律,還是不要亂發表比較好 (這種狀況外的法律論調真的很好笑)

還是說,有人有意要嚇唬樓主,想要讓樓主縮手??

he004573 wrote:
我也不是什麼鬼指定...(恕刪)


什麼運費一來一往,店家要求我自費寄過去,但檢測完成還要我自費寄回來,
否則店家不寄回來還我,這是一來一往? 也就因為如此我才會如此的火大。
像這種店家真的要放任他們欺負人嗎?
剛剛查詢進度,移請企業經營者處理,都等到快發霉了,都沒更新資訊,也只能再等了

hs0149 wrote:
消費關係要旨:桌上...(恕刪)

hs0149 wrote:
消費關係要旨:桌上...(恕刪)
樓主加油!!!!


hs0149 wrote:
看了你這一篇長文,...(恕刪)
剛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查詢到懲罰性賠償金,好像適用吧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DC6B622A529FCB1&sms=269B2A0B3B272499&s=17FFC4FE3835A33E

126.何謂懲罰性賠償金?
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已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予說明如下:
(一)目的: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亦參酌美國、韓國立法例,而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
(二)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重大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gregji121 wrote:
1.賴的對話紀錄阿,公開對話紀錄資料,沒經過許可就張貼上來,連ID也沒遮蔽,還有硬要說的話賴的ID也能算個資滴

會亂扯這個就知道一點法律常識也沒有,好為人師沒關係,回去學學再來吧!免得丟人現眼!

帳號不是不能判定違反個資法,重點是能否識別個人,如果只是貼個LINE對話,看到的人根本不知道那是誰,甚至發文者根本不知道那是誰,最好會有個資法問題。那個帳號就寫著欣賓資訊,請問是洩漏了誰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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