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很不能理解使用者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直接透過一些專門下載用的工具軟體來下載影片或音樂,就會侵害著作權,而有可能因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提告求償。
那為什麼這類工具有些甚至還是商業販售的,它們本身不違法嗎?
它們讓一般使用者可以輕鬆取得及使用,但反倒害使用者因下載行為而有觸法被告的可能,那為什麼不能直接從源頭斷絕呢?我指的不是P2P這種的軟體,而是很明確針對YouTube影片提供下載的工具軟體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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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在YouTube下載mp3自己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