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民國98年1月18日在台北博漢區購入Canon PowerShot G10數位相機一台,購入時已盡一般善良使用者之注意義務,詳細檢查並使用該產品,當時並未發現有任何使用瑕疪。
但於2/5時發現Mobile01(該網址如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44&t=927919&last=10384420)有網友a892117指出,他將G10所拍攝之數位相片放大至100%時會發現影像成像上位於左上方位置會有一條橫線。觀畢後,我仔細檢查自己買的G10數位相機,竟發現也有如此狀況,且陸續有網友反應自己的數位相機亦有此情形。
2/7與2/9,已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彩虹代理公司(該網址如下:http://www.rainbowphoto.com.tw/ 該公司電話:(02)2537-1166 (02)2537-1172 該公司住址:台北市吉林路20號 台灣佳能:0809-022-888)處理,並將有問題之數位相片一併寄出,該公司於收到郵件後,即回覆已轉達佳能日本辦事處,並希望有問題之用戶能拿去給他們查看。
2/10,已有網友etlink拿實機送修,正等維修結果。
2/15,我們的反應已經過一個星期,該公司並未給予任何回覆,我便致電該公司詢問,該公司竟聲稱,日本總公司並無回應,而要我們消費者繼續等待。
2/16晚間,那位送修的網友etlink已至該公司領取該數位相機,原本以為此問題已解決,沒想到此問題仍舊並未解決。
我覺得此批產品有此問題(並非全部產品有問題,推斷可能因良率不佳,而產生數台瑕疪品),在公司出廠時即有如此瑕疵,且此瑕疵之檢查並不容易,必須於電腦檢示時放大至100%呈現才能發現,若於數位相機本身之LCD檢查則非常難以發現,如此,則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因為該代理商在販售本產品時,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保證所售出之產品是優良而非瑕疵品。如今有越來越多消費者陸續發現並反應,就此應可證明,此問題應非普通使用者已盡注意義務所能發現。
已致電於該公司,希望該公司能夠以換貨或退貨方式處理,該公司的回應竟是告知我購買該商品已超過七日,而表示我若購買未滿七日,則願意無條件更換,表明目前無法以退貨或換貨處理,仍以等待日本公司回應作為目前處理方式。
但我查了消費者保護法,該法條之19條規定如下:『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且該細則17條之規定如下:『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就我們此類案件,是否能如此主張,因這個瑕疵問題已達一般難以發現之狀況,應不受七日之限制才是。所以想請貴會(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幫忙為我們主持公道,因為Canon Power Shot G10之數位相機,一台單價要價1萬6千餘元,已高出一般數位相機的價格許多,竟有如此瑕疵問題,我只想買一台能夠成像清晰、美麗的相機,這是一般相機皆可達成的功能,如此要求一台1萬6千餘元的相機,應不過分;我所購入之G10相機至今也尚未達1個月。
懇請貴會能夠代為介入居中處理,因已有越來越多消費者蒙受損失,請至Mobile01(以下為該網頁: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44&t=927919&last=10384825)查看,最後,再次感謝貴會將此冗長之信件閱畢,再次感謝!
註:有瑕疵之相片如附件所示,其他網友之相片,如Mobile01所示。
↑以上,我準備申訴的內文,如果彩虹修理未果,我將會寄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