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主張意思表示的錯誤(他當初價開低了),所以想要撤銷意思表示,但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要撤銷,必須是非基於表意人之過失,我想賣方恐怕很難說沒有過失
2.即便對方可以主張撤銷意思表是的法律效果也是撤銷買賣契約,雙方均負起回復原狀的義務,並且撤銷意思表是的一方還得負起賠償的責任(前提是有造成你的履行利益損失),對方並沒有你補足差價的權利(賠償其履行利益損失的意思)
3.即便對方不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改採請求買方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請求,我想恐怕也不能成立,你有以對價方式購入,就是有法律上的原因,應該不構成不當得利
4.最後就是對方主張買方侵權行為,侵害其所有權,但我想這在構成要件上蠻難成立的,首先要證明你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其所有權,不然就要你是故意以不正方法侵害其利益(我想差價頂多是經濟上的利益,應該不夠成所有權的侵害)
我想你在民事法律上應該是站得住腳的,但對方若主張你刑事詐欺的話,得進一步看看你到底買多少錢?還有你訪價過程他開的價錢與其他店家開的差價是否是可以懷疑有意思表示錯誤的可能。
最後還是要看你自己的想法啦,我覺得如果你能感受到對方真的是意思表示錯誤,有誠意解決的話,你是可以跟他談談價,只要補足差額的後還是讓你覺得購買這件物品很划算,我是建議行有餘力的話,就成全對方吧,畢竟店員一定得負起最後的賠償責任,無論從法律上或是道義上他都必須如此。當然此時你有比較大的優勢,畢竟在法律方面,我想你是比較有利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