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遺失相機在計程車上的朋友去認領吧,雖然覺得他的作法不是很好。

遺失s95在計程車上的朋友請進
他應該是有拿到警局去,公告失物6個月後無人認領,法律上已經把失物判給拾得者。
也就是拾得者現在已經有該物的處份權利了。
我記得s95應該也剛出沒多久才對,但我也不想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就是了,另外想問一下,如果像這類失物經過公告後,把所有權判給發現者,那日後原本所有者出現的話可以拿回來嗎?
查了一下...S95 去年八九月份上市...
對照貼圖中的敘述...很新...應該是剛上市沒多久就去買了...買了沒用多久就遺忘在車上...
現在四月...算一算應該符合六個月公告期...

如果真的失主出現...民法好像沒有寫到這一點...那就看拾得人會怎麼做...
畢竟拾得人並未有侵占的意圖...且經過合法的程序取得處分的權力...

還是請法律人士來回答吧....
或許拾得人拍賣後會把錢拿去捐獻做善事...
印象中,遺失物經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者,
遺失物歸拾得人所有(參民法第807條)。
拾得人取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為原始取得,如果沒記錯應該是這樣。

如果該賣家能夠舉證出他有
"公告6個月"的事證的話

那相機的最原始的擁有者的"相機所有權"就會轉移到那位拾獲者身上了~

法條上只說要公告~
通常都是撿去警察局就算公告~
應該是警察局做公告,如果公告六個月內有人認領,
會寄公文給拾得人,說有人認領了。
小弟的個人經驗…
japanwind wrote:
如果該賣家能夠舉證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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