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文了,道歉了,我相信mobile01明天會更好


Jerrycb wrote:
不過平面廣告上最下面有加一行小字: ※文中圖片為模擬影像
不知道01上的廣告裡有沒有加這一句話?
如果有加這一句話的話,那還算是欺騙嗎?大家的反應又會是如何?
廣告就是這樣,真真假假、假假真真,不行當真啊!
.(恕刪)


我之前在別的地方有提過這一點,現在再提一次自己的感想吧
我自己也是做媒體的,也很明白有的時候廣告效果和實際有差距
然而以消費者的立場出發的話,我個人是覺得即使有放這行字
還是有誤導的嫌疑~除非他那行字做的和內文與標題還要大
才能讓讀者能夠清楚的知道那不是
但是話說回來,照相機的宣傳廣告,貼出的圖片理想當然的會被讀者認為是該相機拍攝的
這就像是泡麵包裝上頭的麵裡頭明明沒有肉還故意放一塊肉是一樣的誤導

如果從一開始就有這種誤導的企圖,那廠商一開始的出發點就已經有問題了
有人可能會問現在誰不這麼做?可是話說回來不正確的事情總不可能大家都這樣搞就變成正確的吧?
tzou wrote:
剛剛理髮翻雜誌(一字輩的), 12/2 日(不知是否就是當日發刊?) 有楊淑君私人生活那本,
在楊淑君報導前頁, 就是這篇不實滿版廣告
照片一模一樣, 很諷刺
最左下角很小字:

*文中圖片為模擬影像


結案了, 所以奧美不是"誤植照片", 而是"忘植圖案僅供參考字樣"

以後 Sony DC 廣告基本上就看做是泡麵廣告說"肉大塊"一樣等級的行銷手法就行了~
不相信
不相信
不相信

不相信可以離開<------

幹嘛這麼委曲=..=

半瓶醋 wrote:
有人可能會問現在誰不這麼做?可是話說回來不正確的事情總不可能大家都這樣搞就變成正確的吧?..(恕刪)


悲哀的是你會看到一堆人說

現在不是都怎樣怎樣,如果你不開心不高興不願意,可以不上不看不買不怎樣
搞得好像錯的事大家都做了,就變對了.....悲哀...

老實講 這事跟自己完全沒任何關聯
只是在很尾聲才慢慢看到事情原由

樓主蛋大也是我接觸3C網站開始就知道的一號人物
進來推一個 只是秉持一個信念
給往對的方向的人事物一點掌聲~



鄭蛋蛋 wrote:
這個就有點意外了,有人可以把雜誌掃上來讓大家看看嗎,*文中圖片為模擬影像<--這一行字似乎瞬間替奧美廣告的道歉大打折扣......(恕刪)


是這個縮圖嗎



左下角的特寫



是用SONY的相機拍的喔

歡迎檢查
鄭蛋先生

你還是好好寫分享文就好

此事不是你或我或鄉民們發個文

就可讓事情有改變的

誤判自已的影響力

對任何人都沒有幫助

只會造成更多的衝突出現

共勉之


鄭蛋蛋 wrote:
s兄,其實小弟我一直認為被判決吵新聞的兩位應該是PPLD或gohole兩個帳號 (所以才被搬文?),我只有看到您提有到站務區去反應廣編稿有問題~不知您為什麼一直覺得被影射是記者,方便補充一下嗎~

第1篇是 PPLd 大大的文
我看到後就去站務區回報,應該算第2篇(凌晨3點多)
後來管妹移廣告文(大約在早上10點左右)
第3篇就是 gohole 的文 (晚上 19:06)

你可以去看一下蔣大發的文所描述的

第一: 我是前三篇之一,多少有嫌疑
第二: 這幾天的討論串,想必你也跟我有一樣的感覺,有不少鄉民並未了解從頭到尾全部的狀況,常常看到個頭,中間的文自動省略,就急著下定論
第三: 如我在站務區說的,01自己推廣的正名運動,舉例來說:黃色鬼屋、頭又大、家X福量販,這些都是板規所不允許,只要有人回報,管妹就會以正名的理由移文;為什麼自己的站長可以不遵循? 用"該名記者",跟"某記者"或"XXX" 有什麼不同?

我只是要一個澄清,從 12-08 18:35 在站務區發文到現在,2天多過去了,就算扣掉晚上,也有整整2個工作天,結果呢? 有沒有隻字片語的回應?

如我在那篇站務區發問自推所說的,

"是牛仔很忙? 還是蔣大很忙?

這問題很難回答?"

我也希望01會更好,畢竟看來看去,除了專業性的網站外,在台灣還沒有比01能讓我花更多時間在上面的網站

但是,請站方要認清一點,會讓人在這裡流連忘返的原因,絕對不會是因為蔣大或管妹,而是這些鄉民

也請鄉民們要認清,01這個討論區的一些狀況,就像這次 Sony 廣告文的事件一樣,當你今天對別人所遭受到的小小的不公正、不合理選擇漠視,或甚至偏頗的護航,總有一天,這種不合理、不公正會大到讓你得自己面對並且沒得選擇

那時就真的是像一些人說的,你要嘛就不得不接受,不然就只能離開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入口網站業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跨大的不實廣告仍給予播放,

則此行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第 1 項: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由此可知入口網站、產品製造商與廣告代理商對於消費者之損害均有連帶賠償責任不得規避。


效率 . 責任 . 態度 !

01確實應該好好反省

管理者請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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