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wsonliu wrote:
這明明是廣告公司或S...(恕刪)
老實說啦
你說的不完全對
第一 前提要件是 要是因為看過M01的文才去買
那麼 要退貨 要看發票日期 這篇文章上線的日期才算數
也就是到下線 短短不到一星期的時間內才算數
那麼 七天內
靠著DOA(到達時損毀)逆物流
依照商品狀況重新包裝 分級處理(品像好放購物多送贈品 品像差等特賣會處理)
根本不用花太多力氣
至於業主和廣告商來說
業主通常只是跟廣告商訂立契約
通常以銷量為目標 然後給予廣告預算
業主到此 只關切廣告的是否違反廣告相關法規
其他一律授權廣告商處理
如此 廣告商才能確實負擔成敗
所以你說SONY會知道嗎?
老實說 我看SONY原本還在睡大覺 根本不知道大禍臨頭
通常廣告出包處理方式也很簡單
業主扣款 限期處理 不然就再扣款或追償
那新聞會拉掉 也很簡單
沒有媒體願意得罪大廣告商
通常一兩通電話 新聞就會拿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