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零的境界01 wrote:
衝1234
這才是重點啊
零的境界01 wrote:
想問問貓兄,對於這件事那幾位PO唾棄文以及人肉搜索的看法為何?

那篇原文,我只有他剛po時看了一下,後續沒 follow
就那篇文來說,以我所知,原 po 似乎只是將他遇到的事情發表出來,人肉搜索應該是後續回文者所為,是嗎?

基本上對於牽涉公眾事物可供公評的事件,發表出來應該是沒問題的,而且我覺得社會上就是應該多一點這種熱心雞婆的人,冷漠才會少一些。至於原 po 的言詞如何,我是真的沒印象了,如果有涉人身攻擊,那被指名的對象老頭子當然有他可以主張的權利

再來說後面人肉搜索的部分,中指蕭、新竹那幾個破壞橋上公物的女學生、對岸那個用高跟鞋踩死小貓的女人,還有許多許多,也都是被網友們給人肉搜索出來的。
我想這中間牽涉到一個最基本的前提,被搜索的對象,他的行為是否違法、影響到公眾權益、不符一般人的道德觀,而令多數人心生不齒,願意花時間去找出當事者的資料來加以韃伐? 簡單說就是,若未引起公憤,何故遭眾人搜索?

以上是針對情、理的部分,至於法律問題,眾人各有見解,也都引經據典,但就算這樓蓋到10000層,也沒個答案。只有成案上了法庭,法官說的才算數。所以為何許多人一直要樓主說到做到,提出告訴,因為講難聽點,目前為止的1000多樓,總結還是個屁,只有審判結果才是最後的答案,您說是嗎?

除了以上理性層面的討論外,就個人情感部份,我只想說,那幾位 po 文跟找出老頭子是誰的人,幹的好
小弟個性比較忌惡如仇,就是看不慣這種不對的行為,被抓包之後還不大方認錯,硬要強詞奪理,面子裡子都想要,這種人實在非常討厭

給老頭子樓主:
對就對,錯就錯,是非道德有這麼難分辨嗎?
才50歲的人,自稱老頭子,是何用意?
期待網友敬老尊賢,放老人一馬?
還是想依老賣老,搭配您文中眾多看似不經意實為特意所流露出來的攝影圈、朋友多、高雄法院等等,顯示您德高望重、人脈廣闊、資源豐沛? 讓相關人等覺得您不好惹,期待他們認錯道歉,然後把這件事盡快收尾,船過水無痕?
後面所說有彼此相識的朋友出面打圓場等等,不愧是一大轉折,也為不提告預留台階

既然您覺得那幾位造成那麼大的損害,快去提告,捍衛您自身的權益吧

如果,如果,真的那麼剛好有彼此相識的友人居間協調,最後不提告了;那麼要求那幾位得罪您的上01來真心誠意的發個道歉文,還您清白,也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吧?

您千萬別就此消失,讓眾網友雞排珍奶從早餐吃到宵夜,等到花兒都謝了,還沒個結果啊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微罪亦是法學用語
全名為微罪不舉(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請參考刑事訴訟法253條
依253條規定,請參酌刑訴376條及刑法57條

去年5月時有修法,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共56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這法是否生效,以法源法網的資料來看是尚未生效)

以此條文前段來看,仍屬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另外,以老嫗剪花回家種一案來看
因涉及....偷竊行為,雖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亦可為起訴處分


另,前面有前輩提及的比例原為行政法中帝王條款。
但,在小弟的見解,有時只是推第一線公務人員跳的坑

其實,早滲雜了社會輿論壓力
在輿論壓力下,這些得不起訴的微罪,會有幾個檢察官做出起訴處分
摔了檳榔西施的警察,又有幾個人會力挺下屬的


而『比例原則』和暴民政治、網路風氣、人肉搜索、新聞、傳媒可能完全切割嗎
昔日的德國也是因為人民而有比例原則之概念


so~~~大家來拼拼看哪邊的人多.....很可怕,不要問

打這一篇還真累,今天沒鹽酥雞了,嗑嗑小餅乾喝瓶米漿就好

不長眼 wrote:
還好我不玩攝影..不...(恕刪)


瑞士刀嗎?喜歡馬蓋先的都可能會買喔!
初學者+ D300S+D4S+豬腦袋

shcjosh wrote:
我google了一下, 約5秒鐘吧 是有小木鋸喔.
記得要買喔.
幾多錢?
最近玩直升機花了不少,太貴的話恐怕買不起

shcjosh wrote:
我每天路上走不知道踩死多少微生物,
怎都沒人po文檢舉我.
因為沒違法
因為踩死微生物是眾人都會發生的事
而樓主老頭子的為自己私利而"修剪"草木,是大多數有公德心的人不會去做也不樂見的

這樣你有了解了嗎? 不要再傻傻的等人po文檢舉你了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sj1940 wrote:
這才是重點啊 那篇原...(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47&t=2006740&p=1
給你連結,不過老頭子出現說要採取行動後,不少正義魔人就紛紛改內文
樓主似乎有提供老頭子一張人像照片,後來自行下架了(沒記錯的話!?),然後後面一位ID叫~武藤~的網友就找出老頭子的名字,然後就一票人跟著蓋大樓!

那篇文我也只看了前面幾頁也沒跟,因為在01鬼混的經驗告訴我那篇會出事,別亂跟
而那棟大樓嚴厲遣責老頭子的網友,好像也沒看見有幾個來這棟樓繼續捍衛自己的主張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誰說是為了私利

樹枝修剪後

也造福了後繼的拍攝者

那幾個年輕人拍攝的前面不也有樹被鋸的痕跡

正所謂..前人剪樹,後人享受

另外還有...

保護堤岸...增加堤岸美關...等等

一舉多得

不是嗎

一件一舉多得的事

怎麼會變得這麼複雜^^

難到..那棵樹前面要立個碑文

說...此樹因....xxxxxx....故請攝影同好勿在此拍攝煙火與欣賞風景

.....

sj1940 wrote:
世界上最遠的距離



世界上最遠的距離..
泰戈爾不是已經說出來了嗎XDDDD

我來亂的...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我想~這就是小弟所謂的「攝影人的傲慢」了
因為這個圈子,大家都這樣
您也知道這樣不合理
然而您就認為這樣沒什麼了
畢竟這個圈子大家都這樣啊
非這個圈子的人,理所當然的該有所體諒
試想
如果在您的攝影團隊拍照的時候
小弟恰好就是那個將被你趕的路人
小弟也恰好人高馬大,兇神惡煞
又恰好心情不好,不想體諒您
您是否也要抄起傢伙
把小弟趕走呢?
另外也回應一下shcjosh兄的疑問
同樣也是「攝影人的傲慢」可以解釋
將你所舉的例子,有些為了生活,他們種花、賣花
您走路踩死微生物等等
對比一個攝影師,為了照片的獨特性,拍完花之後,將花折掉以避免他人取景
或者為了畫面好看,將膠水滴於花上製造露珠
何者會引發道德性的批評,顯而易見吧!
現今DSLR愈來愈普及
使得許多人開始以攝影人自居
因此開始看不慣早期攝影師們為了自己的作品
而任意破壞環境或不尊重他人的作法
在這些人眼裡,攝影應該是愉快且略帶神聖的
不容許這些所謂的大師(或稱為老師傅)恣意自私的行為來破壞
當然我也認為原PO的行為過激且失當了
然而在這個事件中
小弟所關注的,是這個事件到底能引起多少大師的自我反省
還是依舊認為,為了我的作品完美,其他任何人事物本就該當犧牲品呢?
可能最近沒新聞了~
這種事才會被拿出來報吧!!
當狗仔在偷拍時~
怎麼都沒有這類人士出來說話呢?
X周刊還不是看的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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