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不長眼 wrote:
你是認為他的惡行如果...(恕刪)
145樓也會LAG..(恕刪)


其實不是LAG..
就像我說的誰的手骨粗誰說話就大聲
您沒有發現不利樓主比較偏激遊走在邊緣的言論一直在消失嗎?

中指蕭的父母不是也一直利用人脈關係權勢在做相同的動作
所以我前面也才會說像中指蕭父母的人一堆

個人感想:高雄市攝影的"老塞"有的本來就讓人很失望<--注意看好..是有的不是全部
經過此一事件只是讓我個人更不認同而已


不管是商業攝影.學術探討.個人興趣原本都不應該毀壞不屬於自己權利以外的人事物就算認為自己是"老塞"也更應該勿以惡小而為之
假設今日是以修剪出包...也許誰真的看不下去拿出現在或以往更誇張的證據
那讓支持的鄉民如何立足..
言盡於此~

希望所有喜愛不管是拍照還攝影還是工作的人
都能不斷的一起提高層次
別再讓外界認為拿著單眼相機就是沒品到處破壞環境的人

有GUTS的人不是幾個支持的人說的就算代表多數人,相同反對的也是

下班睡覺去~

botingonline wrote:
且須在合乎版規的前題下...(恕刪)



這點很難....相信我 !! 我己經看到我有幾篇文以令人傻眼的感覺被移違規了

我覺得一直要阿伯道歉的人很好笑
阿伯做的事情到底要向誰道歉!?

哈哈
還在談生命
還在談甚麼勿以惡小而為之

會被寫成文章傳詠
就是因為~世俗並不是如此~才會被提出來啊!!
不是人人都是聖人耶

這邊聖人真的太多了
A~
轉眼間要150了A~
樓主告了沒阿~

只是折斷樹枝是小
個人榮譽是大 況且還牽扯到"7"位數的金額~

但是我看不到樓主急著要提告???????

難道這是.........
荷塘月色 wrote:
力量愈大,責任愈大


好耳熟...
請問大大是某個專案管理公司畢業出來的PMP嗎?
小彭新城 wrote:
我覺得一直要阿伯道歉...(恕刪)

這也是我覺的很妙的地方
---------------------------------------------------------------------------------------------
因為老頭子為攝影之便這個動機,修剪港務局產權上本來也不礙著誰的4根野生小樹枝

一個見義勇為的年輕人勸阻卻遭老頭子態度不佳回應
另一位非當事人的網友看見整個經過,因而回家發一篇不知分寸拿捏的PO圖唾棄文

老頭子行為固然不可取,結果弄到上新聞好像沒跟全體國人道歉不行

老頭子因而要對部分相關人等提起告訴

----------------------------------------------------------------------------------------------

以上大概是整個事情不添油加醋,暫不討論各層面的實際過程
我短短打5行字就可以把經過講完了,卻可以在這邊蓋大樓上新聞走法律程序,真妙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零的境界01 wrote:
經過一個見義勇為卻遭老頭子態度不佳回應的年輕人,回家發一篇不知分寸拿捏PO圖唾棄文


僅一點提醒~
見義勇為被阿伯現場幹樵的是A
回家PO文唾棄阿伯的是B,後續回文發動人肉且謾罵的CDEFGH等....
A與BCDEF等一干人等互不認識
阿伯要告的是BCDEF等一干人~

以上
botingonline wrote:
僅一點提醒~見義勇為...(恕刪)

感謝提醒,已更正
變成要5行字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botingonline wrote:
查了才知道您所提的DOA,是指到院前死亡的意思(恕刪)


基本上現在已經不再稱做DOA (Dead On Arrival),目前這類病人一律通稱OHCA (Out of Hosptial Cardiac Arrest),別懷疑,很多這種到院前心跳停止的,在急診室CPR後還是會有心跳、血壓回來。我是沒有去查新聞細節啦!不過倒是沒注意過警察機關認定那個患者已經死亡的訊息,基本上這個非意外死亡、自然死或病死,應該是送到醫院急救後才判定死亡吧!死診也是需經由醫師開立,我想救護車上的任何一個人沒有膽子說患者死亡,這也不是警察機關說了算的。就算在醫院死亡的患者是肇因於非病死、非自然死,也是由醫院醫師開立法醫參考,檢附給警察機關後由法醫等相驗,所以也不是警察說了算....

至於為啥要急救搶救一、兩個小時?guideline可沒規定喔.... 通常會C到30分鐘。但是常常有時候是CPR了一陣子,心跳有回來... 然後又隔一陣子心律又不行了,只好繼續CPR,這樣輪迴下去.... 有可能就是1、2個小時.... 至於為啥要那麼堅持,那就得看家屬能不能接受放棄了。


以上補充說明。

離題了,各位先進請續蓋大樓....
FM3a +ZF 25, 50, 85 +Voigtlander 125/ Marantz SA11S2 -TubeFan 2A3 -Stella Melody

jom1216 wrote:
那...請問
阿伯...鋸了這隻野樹的樹枝
要用哪一條法律...來論罪

再說...
修剪花木本是人之常情
人的一生
誰沒有修剪過花木呢
不過...
我倒是可以建議
阿杯退休後可以去市政府應徵
-----修剪樹枝的園藝人員-----
嗯~
功力還不錯
小小一把萬用工具
可以將樹枝修剪的這麼漂亮



可適用的條文,前面已經有援引出來了...
可能您對這棟大樓沒有看得很熟悉!!!
建議您回頭了解!!
至於適用該條文後是否成罪則需交付檢方裁定,
又假若成罪責由相關負責單位權衡是否求償..

修剪花木是人之常情..
修剪所有權在己的當然是人之常情..
修剪所有權不定的也是人之常情????
請謹慎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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