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僅一點提醒~
見義勇為被阿伯現場幹樵的是A
回家PO文唾棄阿伯的是B,後續回文發動人肉且謾罵的CDEFGH等....
A與BCDEF等一干人等互不認識
阿伯要告的是BCDEF等一干人~

以上
--------------------


喔喔喔 !!

錯了錯了....

A 與 B.C.D.E....等是朋友

還有...f.g.h.i.j.k.l.m.n..........等

才是路人甲乙丙丁.....互不認識

jackel996 wrote:
可適用的條文,前面已...(恕刪)


你完全大錯特錯了

權責單位在港務局

最多只有規勸

沒有罰則

罪...不及到檢察官管

也就是說...

檢察官跟本不鳥你這種事
alex9883 wrote:
不管是商業攝影.學術探討.個人興趣原本都不應該毀壞不屬於自己權利以外的人事物就算認為自己是"老塞"也更應該勿以惡小而為之


+1

至於一直有人說的比例原則,請問提的人可以回答這個事件是要怎麼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是說罵的程度不符合比例嗎?中指蕭這種被公幹的才是符合比例嗎?

上新聞是發文的人可以決定的嗎?誰說要跟全國人民道歉?符合比例是要只有三個人知道嗎?

會蓋這麼高的樓,老頭自己也功不可沒吧

忽略網路傳播的效應,還妄提比例原則才是最可笑最扯的

眾人關心的程度就是比例啦
Life is poop,pee,fart. Taste your own
jom1216 wrote:
僅一點提醒~見義勇為...(恕刪)

好奇的是當下除了見義勇為的A出面勸阻老頭子

後來在唾棄文出現唾棄老頭子說自己也在現場的B.C.D.E.F...,為何當下沒有幫見義勇為的A一起勸阻老頭子?

為何會選擇事後才在網路上撻伐一番?


在9樓 28樓 1364樓留言的這位年輕網友,尤其他在28樓的留言
或許可以給網路言論持正反或其他意見的兩方,包含我個人都有所省思

而這位年輕網友事後處理態度,個人以為也比老頭子強多了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這只是破窗效應理論的一則實例,實際上很多發文捐補助款的大大也只是修補破窗......


國民道德、自治精神、罰責歸屬、比例原則.....這一切在無罪論之下只有上了法庭,最後
由法官的判決才算數。

另外,太平洋大大的拍攝位置,若以最輕微的警察微罪處理權來罰....驅離、罰款或拘留....並不是
無法無範例可罰只可惜當時青年的做法錯誤,沒有報警處理,而以現今網路風行的人肉搜索來做,
兩者皆有可受公評之處。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jiasai wrote:
至於一直有人說的比例原則,請問有人可以回答這個事件是要怎麼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是說罵的程度不符合比例嗎?中指蕭這種被公幹的才是符合比例嗎?


不請自來,讓我來試著回答大大的提問
簡單講~
中指蕭的行為造成受害者(老婆婆)、受害者的家屬莫大的傷害
且有拍攝的影帶,罪證確鑿,網友因此發動人肉搜索,甚至在網路上以文字大加撻伐
這樣的回擊是符合社會期待與認知的,就連報章媒體的大眾與論也一面倒的支持
這,就是所謂的符合比例,所造成的傷害以及所受的懲罰,合乎社會普遍價值觀的比例~

至於攀折樹枝老伯的行為,我姑且稱之微罪(這是個人揣測)
原PO文的年輕人以"砍樹"、"唾棄"為題,發表沒有任何足以佐證其指控老伯"砍樹"行為之公開文章
且於事實未證實前,有故意煽動鼓勵網友,發動人肉搜索,且在論壇上以文字加以撻伐之事實
這,就是比例失當,完全的超出了年輕人應該能作為的範圍

更何況,PO文的年輕人本身也不是當事人,只是在旁無關的第三人
無論從何種立場觀之,這就是一場未經仔細查證、蒐證、論證的網路暴力人肉搜尋事件
這,更是年輕人處置、看待、反應這起事件的"比例失當"

平心而論,如果我是該名PO文的年輕人,在目睹了該起事件的當下
如心有不平,應立即挺身而出與老伯溝通
如未獲老伯善意回應,應善加利用手邊之攝影器材,詳實紀錄現場環境與事發經過,向有關單位檢舉
如果、如果、如果真忍不住想上網向大眾訴苦、甚至尋求支援
在未掌握確切證據前,也決不能有煽動、鼓勵、誘導他人有任意公布他人資訊,以及文字不當撻伐之行為

以上,我個人認為,就是所謂的"比例失當"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零的境界01 wrote:
後來在唾棄文出現唾棄老頭子說自己也在現場的B.C.D.E.F...,為何當下沒有幫見義勇為的A一起勸阻老頭子?
為何會選擇事後才在網路上撻伐一番?


人之常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人皆有之,不跟人"正面"衝突應該是很多人從小就被教育的

這有什麼好好奇的?
Life is poop,pee,fart. Taste your own

jiasai wrote:
人之常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人皆有之,不跟人"正面"衝突應該是很多人從小就被教育的

這有什麼好好奇的?...(恕刪)


所以久了之後,這些微罪都會被積非成是的一直重演。
求知若飢,虛心若愚(Stay Hungry,Stay Foolish)

botingonline wrote:
如果、如果、如果真忍不住想上網向大眾訴苦、甚至尋求支援
在未掌握確切證據前,也決不能有煽動、鼓勵、誘導他人有任意公布他人資訊,以及文字不當撻伐之行為


確切證據?這部分老頭自己都承認了,說法也大致相同,證據老頭自己也補了,只是嚴重程度雙方感受不同罷了

煽動,鼓勵,誘導他人這部份就很難說了,人肉搜索並無違法,首發文者也是附和而已

至於你以中指蕭來比喻,以符不符合社會普遍價值觀來作為比例原則的標準

我想可以做個統計,把前後兩樓贊成跟反對做個比較,我想答案很明顯了,這樣算不算符合你的比例原則?

如果這樣算的話,這樣應該沒有比例失當吧
Life is poop,pee,fart. Taste your own
jiasai wrote:
人之常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人皆有之,不跟人"正面"衝突應該是很多人從小就被教育的

這有什麼好好奇的?

所以選擇用這種方式就不算"正面"衝突?

以這個例子為例,別人有沒有從小就被這樣教育我不知道,至少我個人是沒有這樣被教育!

SKIN wrote:

所以久了之後,這些微罪都會被積非成是的一直重演。

某程度來說,大大所言其實兩造都適用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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