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similn wrote:
看了您的回應後才來發...(恕刪)

你如果是茹素者再來說這種話喔!

太平洋 wrote:
至於*砍樹*這頭一個*砍*字.老頭子擔當不起..拿出隨身萬用工具組其中一樣長約5公分的小鋸子.將樹枝修剪了一下是有的.這點對方無須提供*現行犯*的照片.老頭子一樣也會承認.但是把老頭子的玉照.PO上網.
品質讓人看了也不是十分滿意.老頭子長的這麼有型.拍成這副德性..這點老頭子就有點不開心了..

哈哈…話題扯遠了..從照片裡應該不難看出..這是顆生長在欄杆外的野生雜樹.旁邊並沒有像一般標示.數名品種的標牌..所以老頭子判斷是野生的..當時下去時也稍微猶豫了一下..不過還是做了.有做就是有做..賴皮的事情老頭子做不來.也不會做.當時確實有位年輕人阻止老頭子..老頭子抬頭一看.他的位置就站在2顆由前面的攝友..*修剪*過後的樹後面..(恕刪)


既然承認做了不正確的行為, 特地上來發的文章也看不到什麼反省的口氣, 一開頭就先嗆明律師朋友, 收集證據提出告訴...我還蠻想問的是: 你的目的是?
太平洋 wrote:
這是顆生長在欄杆外的野生雜樹.旁邊並沒有像一般標示.數名品種的標牌..所以老頭子判斷是野生的..當時下去時也稍微猶豫了一下..不過還是做了.有做就是有做..賴皮的事情老頭子做不來.也不會做....(恕刪)




有許多網友的批評是過於不理性,但是今天你的做法本來就有問題
從你的回應看來,你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問題,只是一昧的想把你的行為合理化
年紀大了點不代表你做的事情就沒有問題,檢討一下自己被批評原因,對你也不是壞事
年紀大了骨頭硬容易斷,更應該好好注意,不然一不小心斷了,那還蠻糟糕的
就算你覺得這樣沒關係.只是清除雜草

但對方可能也不爽你的回應態度吧

就算是對方態度先不好.但你可以好好說的話.事情可能不會這樣...
那種地方本來就不該長植物,應該養護單位沒去整理吧!
支持樓主

原來這是灌木?
這是路邊長見的雜草吧

只能說正義魔人太多了
路上一堆行車紀錄器摩人
道德摩人
狗仔摩人

生活在台灣真是不容易阿
太平洋 wrote:
各位網友.大家好Mo...(恕刪)

拉科寧 wrote:
東森新聞在播了耶媽 ...(恕刪)



可惡


我守了一整天電視

妳竟然比我先看到


太平洋 wrote:
所以老頭子也確實回了那麼一句.不然你認為勒.你想怎樣?..還比了一下他面前的樹..他探頭看了一下.心虛的低下頭.不發一語..至於PO文的網友..你的正前方也是有那麼一顆經過你眼中被像我這種*罪犯**砍*過的樹厚..老頭子在你這個年紀.有句廣告詞.. (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
是否也有親眼見到對方也跟你一樣砍掉樹?

再者
說不定只是懶著回應你的回覆
才低下頭...不發一語
並非是你口中所謂的心虛低下頭 不發一語
不知道太平洋樓大回覆完後的當下有沒有很喘的感覺?
是的,您被道德公審了!!幾乎等同於遊街示眾哩!!

本來,道德標準僅屬"自我要求"的一種個人內在修行
但如今,常見的是拿來要求別人而不是拿來要求自己
(重點是拿來要求自己就好,不要拿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要求別人 )
就路人"癸"在下的觀點(對法律認識甚淺)
砍樹這個行為會觸犯法律
只在該樹是(1)公物 或(2)該土地所有人提告 的前提下
"才會有刑法或民法的適用"
故猜測發道德公審文的大大
應是有此法律常識上的認知
才會發動容易造成他人盲目無限上綱的該篇文章
(當該物是無主物,太平洋樓大應當就不會挨罰,剪一根樹枝也不會是濫伐山坡地)

紅衛兵最愛濫用此種招示
讓當事人無所平反
知曉紅衛兵殘忍行徑的人們應引以為鑒(至於不知紅衛兵事件的......,您說呢?)
而現代人一樣愛濫用
之所以用"濫用"二字
是因為未先檢視前提條件就貿然發動
故稱之為濫用
但這並不是那位"發道德公審文"大大本身的錯誤
而是中華文化本身對道德標準說不出個孰高孰低的所以然(以法律用語言,似實體法)
連帶使"前提條件"(以法律用語言,似程序法)也沒人討論

而路人"癸"在下認為
在民主法治的國度
不是不能發道德公審文
而是當你欲發動道德公審他人之前:

首先
應該要自己站出來
這是"拿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要求別人"的代價

其次
發動道德公審者
應表明自己的標準
若講不出來個標準來
至少也舉輕明重
:若該行為已達違法程度,請交給司法處理
(本國司法制度的確非常不完備,但因常自稱民主法治國家,故其不完備應交由民主程序改善解決,不然就不應自稱民主法治國)

又次
舉證的準備也應儘可能完備
< 看了又看發唾棄文大大的首篇文章---
根本就還談不上已達"舉證"的程度(拍不到砍樹的動作也至少拍個樹是離腳架多近)>

最末
於發動道德公審之後
如有程序上或實質上不足處
那就必須向當事人道歉

以上
本人發此等內容粗淺之文
無異野人獻曝
但如果芸芸鄉民們認為道德公審有其必要性
那麼大家是否想想"訂個標準"之類的如何?
讓往後相類似事件有個依循
(太平洋樓大因剪一根樹枝而遭遊街示眾,那我在路上看到"不知誰丟的"垃圾不撿,可能也會被遊街示眾,即使我主張路上也很少看到公共垃圾桶所以才不願意撿他人丟的垃圾,可能也沒幫助)

文末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所言,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復視其本文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故知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但該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還是可能成罪的
至於承審法官會如何看待那一根樹枝的公共利益?只有該法官知道,無論吾人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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