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零的境界01 wrote:
不過若是無主野生的樹,要說成土地產權擁有者,擁有樹的權利似乎也無不可?! 矛盾中!!


矛盾啊矛盾

路過一下
這時間= ="
攤販也差不多要擺攤了



sj1940 wrote:
難道老頭子樓主是想取代id哥在01的地位?...(恕刪)

就憑他,還差得遠咧
id哥至少不會動不動就說要告人
這點,在我看來,人品就差很多了
零的境界01 wrote:
港務局隸屬交通部(經...(恕刪)


高雄港務局..交通部...國有財產法...
彼此的關係釐清了解一下....
國有財產法內的條文看一下...!!

另外,裁量權的話題..
請看清楚我所說的跟我所回應的那位版友所說的文章..
您似乎有點混淆!!

至於您所說的包含菊花事件警察受懲處..
原因在這棟大樓的某個角落我也已經有解釋過了...

不過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
我也只是就條文說話..
當然每個人見解還是未必會一樣...
以上!!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jackel996 wrote:
高雄港務局..交通部...國有財產法...
彼此的關係釐清了解一下....
國有財產法內的條文看一下...!!

另外,裁量權的話題..
請看清楚我所說的跟我所回應的那位版友所說的文章..
您似乎有點混淆!!

至於您所說的包含菊花事件警察受懲處..
原因在這棟大樓的某個角落我也已經有解釋過了...

不過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
我也只是就條文說話..
當然每個人見解還是未必會一樣...
以上!!

若兄台認為小弟哪邊沒有釐清不夠了解,小弟願聞其詳
兄台只留下一句國有財產法內條文看一下,請兄台不吝指教是哪一條?

至於裁量權的部分小弟也回頭看過了,還是不懂兄台指教說我混淆的部分在哪邊?

而小弟提兩朵花的原因,或許是兄台因為打字效率上的關係?!只提到前段就與檢察官做連結(還是小弟理解錯誤?)
並沒有提到後半段警察被懲處,檢察官是否有無起訴這部分
而這件兩朵花事件,不管移送或賠償裁判人員,就小弟爬文只有員警與公所人員出來和解,並無檢察官介入
直至員警堅持送檢調,才有不知檢察官有無下文的這部分
小弟只是把事情整理一下提出看法而已,若是有誤也請指教

大大所言也有道理,每個人對條文的見解確實會不一樣
小弟也因為如此才會參與這棟樓做討論,也想了解一下這件事是否會有結論,或結論是如何,就當長見識吧!

而小弟也只是在等待老頭子提告進度緩慢的同時,多少參與討論順便佔一下位置,若哪邊有不週全的地方請多包函!
不然樓很高,等老頭子的進度很累,從頭爬也很累的

-------------------------------------------------------------
話說回來,提告與原諒道歉的網友有衝突嗎? 怎麼那麼久阿?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零的境界01 wrote:
若兄台認為小弟哪邊沒有釐清不夠了解,小弟願聞其詳
兄台只留下一句國有財產法內條文看一下,請兄台不吝指教是哪一條?

至於裁量權的部分小弟也回頭看過了,還是不懂兄台指教說我混淆的部分在哪邊?

而小弟提兩朵花的原因,或許是兄台因為打字效率上的關係?!只提到前段就與檢察官做連結(還是小弟理解錯誤?)
並沒有提到後半段警察被懲處,檢察官是否有無起訴這部分
而這件兩朵花事件,不管移送或賠償裁判人員,就小弟爬文只有員警與公所人員出來和解,並無檢察官介入
直至員警堅持送檢調,才有不知檢察官有無下文的這部分
小弟只是把事情整理一下提出看法而已,若是有誤也請指教

大大所言也有道理,每個人對條文的見解確實會不一樣
小弟也因為如此才會參與這棟樓做討論,想了解一下這件事是否會有結論,或結論是如何,就當長見識吧!

而小弟也只是在等待老頭子提告進度緩慢的同時,多少參與討論順便佔一下位置,若哪邊有不週全的地方請多包函!
不然樓很高,等老頭子的進度很累,從頭爬也很累的



首先..從頭爬文很累,所以我一直懶得回去找舊文..


光榮碼頭(十三號碼頭)屬高雄港務局管轄,
目前負責發展的高雄市都發局...
究竟所有權歸誰呢??
因日前與高雄市府簽【高雄港11至15號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行政契約】,
內文中明文【自94年8月5日起至104年5月4日止,契約內之標的物委由高雄市府進行開發,
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應將契約委託之標的物(碼頭)交還港務局...」
於是目前管理是委託高雄市府,並由都發局執行..
而實際所有權仍屬高雄港務局..
所以搬出國有財產法...

接著我想要試著釐清那株植物的所有權..
如果是是市府或是港務局造列清冊後栽植,那無疑屬國有或市府所有..
可是看起來又不像刻意栽植...
所以試著釐清突然咚一下長出來的植物究竟是誰的...

該植物所落地生根,咚的長出來的地方所有權是港務局的,
又援引國有財產法§2第二項之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又觀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內所述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
記之不動產或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

所以,這株植物歸誰所有呢@@a看倌應該了解了..

在假設上述援引可適用的情況下...
又衍生出微罪不舉的問題...

故裁量權的部分,是因為之前有版友提及港務局自己就可以裁量之類的話..
加上日前所提及實質違法性的微罪不舉等概念而衍生出的問題,

該版友認為,港務局可自行裁量的部分,
我認為並非是所謂裁量權或裁量空間...而應單純以和解角度看待即可讓事情簡單化...
否則看起來就像是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就有類似檢察官可以裁定是否提出告訴的權限..
而我是用反問的方式詢問該文原作者!!

為何我認為一般行政公務機關公務員不具備此裁量權..
原因如下..

就所謂的微罪不舉來說..
援引刑事訴訟法§253條第一項「犯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為不起訴處分」。

在這條文中能夠已刑事訴訟法§376條之規定,並參照刑法§57條進行裁量者...
實為中華民國之檢察官,並非一般行政公務機關之公務員..


最後是因為加重竊盜被警方移送法辦的婦人...
正確的說法是因為逮捕的方式...
簡單說明如下...

警察當時依據刑事訴訟法§88進行逮捕之動作..

但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89:「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
這部分就是憲法所提及的比例原則,
也就是逮捕行為之必要性,此部分則是應當考量犯嫌的年齡、條件、犯罪輕重態樣等情形,
以及是否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
又依據無罪推定論,
即使為現行犯,犯罪行為已明確,但未經法院審判判決有罪前,都是無罪,

故回到刑事訴訟法§89以及婦人採摘花朵的案件來看,
該婦人犯罪所得之不法法益...2朵菊花.
雖然是現行犯,但依據比例原則與無罪推定論,
除非該婦人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甚至攻擊執行勤務之員警等考量
才會請出手銬、腳鐐等等...

婦人的案件警察被懲處的原因是這個...

至於有沒有因為大眾媒體的介入報導而有所影響..
有人提到..但是沒有證據誰都說不準...
故部進行討論....

此外,該案最後婦人賠償種子錢給公所,
且檢察官認為其犯刑不重..深具悔意、又達成和解等等等等之類之類的..
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253條第一項..
裁定不舉..不是..是不起訴處分...

有媒體說警察明知道這種事情檢察官最後可能裁定起訴..
卻還是堅持以加重竊盜的現行犯逮捕...

說真的這是他們的職責,真正能確定是否起訴的是檢察官.不是警察...
所以單就執行上的瑕疵我是認為警察確有可議之處..
同樣的..媒體說這種話也未必恰當.!!


以上~"~....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jackel996 wrote:
在假設上述援引可適用的情況下...

又衍生出微罪不舉的問題...

故裁量權的部分,是因為之前有版友提及港務局自己就可以裁量之類的話..

加上日前所提及實質違法性的微罪不舉等概念而衍生出的問題

好像在哪樓有某熱心回應大大提到這句:微罪不舉
今天又看到此句,但由不同熱心回應大大提出。

大家都知道在這裡討論最終的結果等於零。
大家都不是承辦檢察官,我們有何權利做出判定?
怎麼不鼓勵樓主提告,再經由檢察官依照樓主承認剪樹行為詢問負責機關是否提出告訴或裁罰?
或樓主自行提出請檢察官向負責機關詢問!
所以只要樓主提告了,一切都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又過了一天,樓主可能放棄此樓了,不想回應了!
也或許損失7個位數金錢正努力打拼中!(絕對賺不到我的錢!)

從『絕不和解』到最後的.......讓我認識了這個人!
我是真的很感嘆啦!



w00000 wrote:
好像在哪樓有某熱心回...(恕刪)


我一開始在以前的文章中,
就說這部分只是就條文部分援引並做討論..
也是剛好前幾篇的回文讓另外一位版友看不太懂,
所以才重新做個整理而已...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樓上的辛苦你了~~
看下來只覺得~~"有人真的很魯"~~

先從老婦人案例來說~老婦人如果新聞沒說錯~是現行犯
所以警察可以依其職權逕行逮捕並而後將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依老婦人所犯之罪行輕重與犯後態度施以不起速之處份
老婦人有違法否? 有~可起訴否? 可..裁量權在誰身上====>檢察官...
(小小聲講...這種案件起訴送上法庭~檢方不被庭上飆才有鬼~~)
警察逮捕有錯嗎?? 就其出發點來講~依國家賦予之職權~警察沒錯
將老婦人帶進警局違法嗎? 可討論~~
上手銬~~~大炮打小鳥囉~~違反"比例原則"

但有侵犯到老婦人的"人身自由權"嗎?亦或者是說"妨礙自由"嗎??
可申請國家賠償嗎==>請看國家賠嘗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警察的上級長官連坐處份====>未盡督導之責~~
警察處份 記過亦或者申戒~~是行政懲處而非司法叛決
依據條例應是其警政署內部相關之人員管理條例/規範之法規命令亦或者行政命令

這些就這麼多了~~
在講到國有材產及其相關主管單位
天都黑一半了吧
太平洋 wrote:
沒圖沒真相之前.在網路上.寄MAIL..謾罵.侮辱.侵權…等等行為的網友..老頭子會一一整理好..請大家在高雄的地方法院聚會..喔~!


甲乙丙路人 wrote:
請版主將準備提告的名單公布一下,讓參予討論的網友們,知道有無列入被告,也才知道需不需要寫道歉信

別傻了,不要為難老頭子樓主了

會這樣嗆聲不過是上了新聞後想多少討點面子回來,目前為止是有幾位上來公開道歉,算是達到部分目標了
要求對方道歉或賠償,不設期限的還真是第一次看到
意思是說只要在2012地球末日前道歉就接受嗎?
所以囉,所謂要提告也可以無限期暫緩,因為還沒等到所有人道歉啊

老頭子若真敢列出準備提告名單,假設從 sj1940 到 sj1949 共 10 個,只要有一個傢伙,比如說 sj1940 好了,沒被嚇到,死都不上來公開道歉,那老頭子不是挖洞給自己跳?之前說的義正詞嚴堅決提告,這下擺明了連對象都有卻告不下去,如自己說的虎頭蛇尾,老臉要往哪裡擺? 丟了面子又丟裡子,這種掉漆的事你會做嗎?

老頭子樓主只是道德觀念跟大部分人不太一樣,又不是笨蛋

如果事主是我,之前已經透過媒體在全國民眾前丟一次臉難道還嫌不夠嗎?
怎麼可能還自己設陷阱在鄉民面前再丟一次臉?
騎在虎背上,不弄個台階怎麼下來?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jackel996 wrote:
首先..從頭爬文很累...(恕刪)

感謝大大花時間提供這麼多有用的資訊
就認真爬文的程度,小弟衷心自嘆不如

小弟也詳細看了【高雄港11至15號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行政契約】與相關條文
依契約內容目前管理權確實是高雄市府,土地實際所有權確實也屬於高雄港務局

但是依契約相關說明,契約內容主要是委託高市府都發局推動辦理綠美化工程前提下簽訂
為(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等相關規定應由高雄港務局直接管理或出租)這3條主要準則所規範
而第11條主要是在於說明這個土地執行管理是屬於高市府
契約並在於強調"土地產權"還是港務局的,不得違背第28條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等相關規定
國有財產法在這邊只在於強調契約基本主張用途,至此而已

訂定契約主要目的是在於委託高市府都發局推動辦理"綠美化工程"前提下簽訂
所以那棵樹若是公有財產是否應屬於高市府都發局較為合理?(因為這是一顆植物!)

若是突然咚一下長出來的植物,以契約精神來說只有明定第11條、第28條及施行細則第25條,而非是在全體適用國有財產法下所訂定,是否就可以自行延伸適用到兄台所言,用國有財產法第2條去判定那顆植物屬於哪一方?
退一步來說,就算適用國有財產法第2條好了,以訂定契約內容來說其管理責任不也還是回到高市府都發局?!
所以這顆突然咚一下長出來的植物,究竟該算誰的@@?

總不能跟港務局說依契約整個碼頭的綠化都歸我管歸我開發,而無主植物不歸我管請自理?
"假設"若是如此歸高市府都發局管,又要用哪一條法規來認定這顆無主植物?
而無主植物歸屬是否還是要以高市府都發局的說法為主較適當?

國有財產法第二條,完整條文如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網頁):
第 二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此條文主要是在解釋何為"國有財產","相對於契約的成立"若可延伸適用,用意是在哪邊??


當然不論是屬於哪一方,沒有相關單位出來說明,還是無法獲得實際上的證實
(個人揣測,若是那棵樹鬧出問題,應該是會互踢皮球的機率居高!)
在等老頭子提告後續進度的同時,純粹與兄台做討論!
而契約內容我只找到交通部網頁短短的內容,若是有所遺漏,請見諒!


至於裁量權與兩朵花經兄台花時間整理,總算是看懂兄台想表達的用意在哪邊!小弟就不再贅言了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