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的境界01 wrote:
不過若是無主野生的樹,要說成土地產權擁有者,擁有樹的權利似乎也無不可?! 矛盾中!!
矛盾啊矛盾
路過一下

這時間= ="
攤販也差不多要擺攤了
jackel996 wrote:
高雄港務局..交通部...國有財產法...
彼此的關係釐清了解一下....
國有財產法內的條文看一下...!!
另外,裁量權的話題..
請看清楚我所說的跟我所回應的那位版友所說的文章..
您似乎有點混淆!!
至於您所說的包含菊花事件警察受懲處..
原因在這棟大樓的某個角落我也已經有解釋過了...
不過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
我也只是就條文說話..
當然每個人見解還是未必會一樣...
以上!!

零的境界01 wrote:
若兄台認為小弟哪邊沒有釐清不夠了解,小弟願聞其詳
兄台只留下一句國有財產法內條文看一下,請兄台不吝指教是哪一條?
至於裁量權的部分小弟也回頭看過了,還是不懂兄台指教說我混淆的部分在哪邊?
而小弟提兩朵花的原因,或許是兄台因為打字效率上的關係?!只提到前段就與檢察官做連結(還是小弟理解錯誤?)
並沒有提到後半段警察被懲處,檢察官是否有無起訴這部分
而這件兩朵花事件,不管移送或賠償裁判人員,就小弟爬文只有員警與公所人員出來和解,並無檢察官介入
直至員警堅持送檢調,才有不知檢察官有無下文的這部分
小弟只是把事情整理一下提出看法而已,若是有誤也請指教
大大所言也有道理,每個人對條文的見解確實會不一樣
小弟也因為如此才會參與這棟樓做討論,想了解一下這件事是否會有結論,或結論是如何,就當長見識吧!
而小弟也只是在等待老頭子提告進度緩慢的同時,多少參與討論順便佔一下位置,若哪邊有不週全的地方請多包函!
不然樓很高,等老頭子的進度很累,從頭爬也很累的

jackel996 wrote:
在假設上述援引可適用的情況下...
又衍生出微罪不舉的問題...
故裁量權的部分,是因為之前有版友提及港務局自己就可以裁量之類的話..
加上日前所提及實質違法性的微罪不舉等概念而衍生出的問題
 天都黑一半了吧
天都黑一半了吧
                太平洋 wrote:
沒圖沒真相之前.在網路上.寄MAIL..謾罵.侮辱.侵權…等等行為的網友..老頭子會一一整理好..請大家在高雄的地方法院聚會..喔~!
甲乙丙路人 wrote:
請版主將準備提告的名單公布一下,讓參予討論的網友們,知道有無列入被告,也才知道需不需要寫道歉信
 
                jackel996 wrote:
首先..從頭爬文很累...(恕刪)

 小弟就不再贅言了
小弟就不再贅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