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的境界01 wrote:
說要告發唾棄文那篇文的人,告到現在也沒看見拿出東西讓大家看看是告誰
結果又丟個與唾棄文無關的孫先生出來,說已經在辦了,那辦的東西呢?
我很同情你因為小事情被人肉,結果你自己又去人肉別人,一開始的同情看來是多餘的了
要是自認對方言論讓你不舒服不告不過癮,大可行使你自己的權利大方去告
刻意在這邊PO暗示文就很光明正大嗎?還是也要展示你也有人肉別人的本事?
這樣與那位造成你傷害的唾棄文網友有何不同?
你又有何立場去告PO唾棄文的網友?
光是回文處事的態度,我總算明白會遇到這種事的人,不是單純的倒楣而已)
有理有理
一針見血
1.可受大眾公評之事
非得用黑名單處理
可見此事處理瑕疵頗大
說好要端出菜來
結果端出一盤黑名單
2.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明示暗示人肉手法
程度不同
雖然規避於法律刑責
但是行為本質相同
3.太平洋要是能夠巨細靡遺回答網友提問
而不是
東一個陳xx
西一個孫先生
我相信大家會更加了解事實真相
sj1940 wrote:
集思廣益一下
上千頁的證供,全台各地方法院一庭一份,這會不會搞到上萬張啊?
不如做個 PowerPoint 或 Keynote 簡報,開庭時帶著 NB 跟 投影機,上演聲光秀
既省錢,又環保,打給共,阿捏厚姆厚啊)
結能減碳不錯不錯
厚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