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冷了......冷飯熱炒一下無聊搜尋一下 <如何告人 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應該不會搞到法官那邊檢察官那邊可能就可以結束開開調解委員會就可以了(很好奇老頭子的絕不和解的底線在哪,期待狀)如果要求賠償七位數的損失我想大概很難...非常難甚至檢察官不起訴不管如何......各種結果對被告的人可能不會很痛甚至不癢依網路資訊老頭子有可能拿不出報案三聯單因為他有請律師自己蒐集被告人資料所以老頭子才一直在人肉被告人(有六個月的提告時間可以慢慢肉)把肉出來的資料印出來就直接都交給律師處理首先 大家要熟析什麼叫做刑法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釋義:公然侮辱 對方若在網路或公眾場所問候你的全家祖宗十八代及輕蔑謾罵等便構成公然侮辱(自由心證若對方言語已對當事人造成心理上名譽上傷害可提告由法官論之)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誹謗的定義就是你沒做的事情他公然散佈於眾指摘傳述足以認定毀名譽之事者就構成誹謗罪釋義:EX: A在公開場合散佈B"不負責任"言論卻未能針對具體事項提出"A不負責之證據"便有誹謗之嫌~~~~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1.提告順序1)不會寫狀紙:警察局報案備存相關文件事證作筆錄->由警方提交進入司法程序2)會寫狀紙:自己在網路上下載狀紙範本->依律法撰述後->附上相關事證文件->本人親自申告或寄送地方法院受理->由檢方展開調查進入司法程序3)花錢請律師2.存證信函在網路上下載存證信函範本->提出相關事證撰述->寄發相對人->要求改善正名事項1)相對人不改善->正式提告2)相對人願意改善->願意配合補償方式->私下和解3)以德報怨ps:1.事發六個月內可提出告訴2.先提告或先寄存證信函二選一3.若匿名者必須向站方申請調查相對人身份以寄發存證信函4.亦可提告交由檢方調查對方身份進入訴訟程序以上經不負責任查詢訴訟程序達半年內或以上提供大家參考參考網站: http://law.moj.gov.tw/以上轉貼自http://mypaper.pchome.com.tw/chingyuen/post/1312018139
hsun320 wrote:2)會寫狀紙:自己在網路上下載狀紙範本->依律法撰述後->附上相關事證文件->本人親自申告或寄送地方法院受理->由檢方展開調查進入司法程序 小弟又要來鬼扯蛋了依刑訴319條第二項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再依329條第二項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首,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所以,沒有委任律師,就算法院先受理訴狀....看到狀字就會想到狀狀回來了之後還是要補正樓主今天沒回文了說
零的境界01 wrote:好像開始步入魚骨哥後...(恕刪) 丟啊!反正好名臭名只要出名都有價值,這不就是現在很多人的想法嗎?從開始一切都是陰謀來的,就像宅神每隔一陣子都要興風作浪一番就怕被遺忘,當年的x馬利到北美館前歐一跎便便說是藝術,一砲而紅,至少我也認識他了。話題不論貴賤只要話題被注視就是價值所在,現在當事者演到貼自嗨照除了姓名還要加深影像記憶(果然很容易讓人一眼難忘),高杆。(佩服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