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開版者陳述是事實,並且有第三人證可以作證。那就沒有毀謗、公然侮辱、妨礙名譽等刑法問題。開版者,現在第一要作的就是: 取得當天現場可以作證的人,最好全程都有聽到看到。第二要作的是: 確認被砍的樹是否市府有列管造冊登記的,正當化拍攝意圖。
在我看以上有些大大好像在玩文字遊戲我認為這篇其實只是再討論一個道德的問題,如果我今天因為要拍一個斷手的人,但是始終找不到適合的人選,決定把一個不錯的人選手剁掉拍照.可惜此事件是一顆樹的樹枝被截斷而不是一個人的手被截斷,固然重視的人較少,同生在一個世界樹跟人的地位怎麼差那麼多,樹被剁掉樹枝他會沒感覺嘛?我認為想攝影不是壞事但是前提建立在不傷害周遭事物且妨礙到他人的情況下但是如果他屬實真的踞了樹枝這真的是為了攝影不擇手段的確是缺少了一種道德觀念我們從小教導小孩不可以去傷害大自然不可以去隨便摘花跟折樹枝但是這種動作是否是告知大家 為了攝影可以跟象山事件一樣?可以不管他人不管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