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 wrote:至於後面求償以及如何補救這是堤外話..從一開始就有朋友幫我跟著文章發展逐頁備份錄影存證...改也沒用...證物十分齊全.一開始我沒想告.所以沒想那麼多.自己看了就笑一笑.沒想到朋友友幫我備份..3-4人輪流備份存正..誰說朋友多沒好處...也感謝您的支持...(恕刪) 可以不用走到這個地步的,只能說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今天網路太方便,可以隨便毀滅人,相對的,也可以反吞噬到自己身上鄉民所謂的正義,還不就是周日吃飽了看文娛樂蓋樓看戲,頻果跟壹週刊很會抓這種人性心態阿,所以大賣頻果日報不知道毀了多少人,那些頭版的社會案件,被他們拿來當頭版去強暴當事者跟滿足大眾"知"的權利?就算當事者有錯,但是這些錯被當成賣點來頭版作為買氣,換來的是那些當事者一輩子的陰影我只能說人在做天在看,陰德是會增減的我只是就這件網路公布個人資料的事件單純有感而發,網路當個旁觀者不是比較快樂嗎?何苦為了鄉民的一份甜櫻搞得自己變事主
h810185 wrote:沒公德心的程度真是令人嘆為觀止他母親知道以後不知做何感想 太平洋 wrote:屆時我會將整個流程與...(恕刪) 在封鎖的那篇裡,看來看去提母親的似乎只有我了?我就先對號入座吧.得知閣下母親已經過世,對於這點, 我以已故先人做出如此發言,有失厚道, 十分不恰當,針對這點, 先跟閣下說聲不好意思,抱歉但對於閣下為求完美畫面的作為...截至目前為止,本人立場不變...真的難以苟同總之~~期待看到你的完整流程.......
太平洋 wrote:....一開始是這樣...(恕刪) 損失數字達7位數字啊撇開金錢部份不說,如果是我遇到這種事,我也沒把握會息事寧人希望那些得罪你的站友們現在開始可以做些表現出來不管是要勇敢出來道歉或是讓傷害、損失及口水減到最少的事火苗已燃起,救與不救全靠自己...
太平洋 wrote:....一開始是這樣的.....我也想啊....將心比心..如果是你因此事損失數字達7位數字...你會如何處理.....(恕刪) 去除3根小樹枝所造成的蝴蝶效應竟是這麼的大!接下來法律上的蝴蝶效應又會是如何?往後對類似的去除樹枝等的社會觀感及網路唾棄文又會有如何的蝴蝶效應?蝴蝶效應,真的還會如雙方當事者所期望的方向連鎖發酵嗎?三思~
SKIN wrote:1.對方在個資法上有瑕疵,但並無法達到毀謗罪,因為您自己也承認犯錯事實2.觸犯非法侵入及毀損公物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並需負賠償之責任。樹雖不會因您做的事情而死,所以不用賠償,但是,地點是禁入之地,樹若是野生就屬公物而非私人物,要不要再跟您的律師朋友談談。...(恕刪) 毀謗的部份,應該是下面那些講話很難聽的網友吧有叫人去死的,有說人腦殘的等等....至於毀損公物罪....這就要看那顆被修剪的樹,是不是公物了,不過依照片來看,樹長的地和情況,是公物的機會還真的是很小.......
Grunder2006 wrote:毀謗的部份,應該是下...(恕刪) ..........只要是長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又不是私人的領土的話,通常就可以定義成公物.也就是這樣撿漂流木也是違法的...阿,對了..我只是純脆看熱鬧的鄉民~
innovaig wrote:說實在話這種心態用在...(恕刪) 多謝回應....法官審案對言語之詞只會列入參考.一般人會認為*因為你罵我..所以我憤而將此事件PO上網報復.所以我有理..但事實上PO文者並非當事者.他是基於義憤..但做為以傷害到他人利益.所以這段對話與本案並無直接關係...犯罪證物才是重點.這是有法的觀念為出發點..這是大家一直迷惑的地方..所以才會有口水文..這次我因證物齊全..現在只差我損失部分做一詳盡說明..光是酷狗搜尋我姓名這次事件標題就已經排到第2.3頁了..
終於要提告了相當贊成樓主提告不知道檢方會不會將樓主部落格中鮑魚這部份另案偵辦呢?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340個人贊成一起辦一辦好了,以端正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