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就是你!!我唾棄你的行為-由當事者 邵柏瑞聲明

太平洋 wrote:
.....
此案即將進入司法程序...言語衝突是判決參考.是屬舉證責任..網路上是*情*理*法..........到了法院事法*理*情*..靠證據說話..
....早上已跟律師研究過本案...證據已經齊全(煽動.誇大陳述.公然侮辱.即便是單獨寫信致我信箱.部落格留言出言不遜.都構成犯法).點閱瀏覽人數已達起訴標準...法院早有判例.我就有一位認識的女性友人.部落格內遭現任男友前女友留言辱罵.雖然對方辯稱是私密留言.僅限2人.在我有人不願接受和解的判決下仍被判3個月拘役得易科罰金並賠償6萬元.本案將附上我的現在與未來展望的營業損失..數字對被告而言可能是個天文數字..已經給過他們機會了....

老頭子屬牛...不會虎頭蛇尾...律師費都付了...也多謝樓上網友提示律師一事..但因涉及營業.商譽損失須有律師協助..


既然事情都發展到如此...

律師費也付了....

就要讓大家看看你的魄力啊....

說了就要趕快去做....

反正有律師朋友...那督促一下...

讓案件快點發展下去吧....


我想...

到時候不只是誰舉證而已....

還會到01來調閱相關檔案....

不管是原告或被告....

都能調越到原始的文章....

所以不管原告或被告都不用在修改啦!!

反正....凡走過必會留下痕跡.....

類似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

但是就是還有不怕死的認為坐在電腦前打打字不分青紅皂白的在網路上回覆亂罵。

就像去年的經驗.......

某未滿18歲的網友也是這樣,報案了.開庭了卻在法官詢問下哭了。

在電腦前謾罵的氣勢到哪去了?

minshengwu wrote:
終於要提告了相當贊成...(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神人來得及幫忙備份
不然罪證不足

Grunder2006 wrote:
如果....有人在網...(恕刪)



不是不是..
我的意思是...
其實今天如果一開始被質問時的口吻稍微和緩些...
原PO樓主應該就不會有放上網這個動作...
自然也不會發生後續這麼多風風雨雨...甚至造成損失...

並不是說歸責於紹先生..


以兩個個案來看,似乎都有可以再改進的地方..
或許這樣的論述在法律上並未必可以構成因果關係..
但是在現實上卻存在著因果關係...

其實我出門拍照的時候都不喜歡與人交談甚至口角..
所以擋到別人或是做出什麼別人覺得不妥的告訴我..
我也都是不好意思不好意思..然後繼續拍我的...

所以我才說可能是我個性比較懶的關係..囧

如果今天真的有人弄到我怎樣..
我就算不看錢老爺的面子也要看自己的面子...
就算告到最後法官可能只是當庭訓斥對方...沒有實質賠償我也覺得至少還我個水落石出..

每個人想法不同...所以我也有說明並不是勸退...

只是想說一開始可能年輕人質問口氣也不好...
紹先生回應的口氣也不佳....

是否是往後遇到這種事情彼此站在對方立場想想..溫和一點的口氣就可以省去不少事情...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這就像是打流感針,時間到了就要打一下,免的忘了~

elise0426 wrote:
類似的案例實在是太多...(恕刪)

CARLORFFlin wrote:
造成傷害之前我想很多人都是看熱鬧的心態來的,只是有些人把持不住入戲太深
看熱鬧看到變成事主,要怪誰呢?

傷害也是開爆的人先爆出,然後開爆者消失了,留下一堆沿路繼續互爆的人變成事主
說難聽一點這齣戲還比周末好看,周末的爆文主早就無影無蹤,這篇還有人願意入鏡

誰演的? 板上所有回文的人阿,包含我呢


這位朋友....

反正有在這幾棟大樓留言的都有機會上演阿...

我也留了3篇+這1篇共4篇...

留言的內容只有修改錯字與新增文字....

完全沒更改文章內容....

所以我也在想...

不知道我會不會也收到通告...

去跑跑龍套啊....

所以....

跟著我一起考慮吧~~

到時候上演的時候....

看是要穿西裝打領帶還是穿休閒服到高雄相見....

都是我不好 wrote:
看是要穿西裝打領帶還是穿休閒服到高雄相見


如果你真的play one...
那你跑到高雄不就變成是"以被就原"....
基本上是違反訴訟原則的XDDD

所以應該不容易踏上高雄地院...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都是我不好 wrote:
這位朋友....

反正有在這幾棟大樓留言的都有機會上演阿...

我也留了3篇+這1篇共4篇...

留言的內容只有修改錯字與新增文字....

完全沒更改文章內容....

...(恕刪)


有沒有改都沒差,靈異的系統都有log,調出來都一樣,如果對方鐵了心要走法律程序走完的話啦

會有問題的是那串爆文問候人家祖宗跟罵人,還有類似唾棄字眼的文章
尤其那串還上電視新聞變成公眾話題了,在公眾話題下任何敏感詞彙,走在法律程序上都有可能被放大檢視

這串文應該都已經學到乖了,沒人再去把自己捲入,這串觀眾比較多

沒去碰那個警戒線,回再多文都只是個觀眾,沒差
如果去碰了那個警戒線,那就瞬間升級為主角了,至於為什麼有人要自甘冒險碰警戒線?
應該是壹週刊看太多了,可能以為怎麼po都沒事情吧
或者忘記開啟行車紀錄器模式(照片或影片都可,人腦模式也可),就隨便把糾紛直接交給網路去公審

太平洋 wrote:
屆時我會將整個流程與相關資了PO上來跟大家分享...網民當引以為戒....PO文者前面在這裡以砲轟高雄攝影業界人人尊敬的柯隆X姐..她已經一次不與他計較...息事寧人...這次是嘗過甜頭的後遺症嗎...昨晚他的長輩有給我電話...事先就有阻止他...不聽...仍一意孤行...他的長輩也算是我的友人....略...希望藉由這次事件網路言論自由做一個合理的詮釋..略..

越看越迷糊?
所以意思是大家都認識是嗎?

不過告了也好,現在年輕人上網留言以為像在玩OLG一樣'俗擱有效屋'
認為只需要買點數,不用負責任

chiang:喂,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不知道有沒有神人來得及幫忙備份
不然罪證不足

歡迎備份唷
我也知道這個事情是要另外他案處理的
會在這裡po上只是提醒檢調單位在蒐集證據時
記得還有這段插曲
不要因為辦案忙碌就忘了
另外有沒有神人能告訴我
散佈猥褻物品屬公訴還是告訴乃論呢?
個人當天夜裡確實有在樓主的部落格裡瀏覽到那張被移除掉的照片
不知道個人電腦裡是否會有記錄
不然blog的站方電腦應該會有記錄才是
p.s我也不是色情狂,沒下載那張照片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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