唾棄: 指一個人的言行舉止,讓人覺得討厭而不屑與之為伍, 相似詞 鄙棄唐˙李商隱˙行次西郊作一百韻:「公卿辱嘲,唾棄如糞丸。」聊齋志異˙卷七˙仙人島:「曩實相愛,而君若東風之吹馬耳,故唾棄不相憐。」離公然侮辱真的有一些距離,畢竟是看不慣所為之事。
botingonline wrote:一皮天下無難事每次看到這種現象都很憂心這個社會正向的價值觀逐漸被稀釋搞的很多人寧願獨善其身,因為兼善天下會被搞臭....但也因為大眾選擇沉默,更讓那些莫名奇妙的論述繼續發光...發熱..發臭....法律只是人類社會賴以運作的最低標準但現在的人發言,好像只要求自己符合最低標準就好發言有沒有口德,論述有沒有證據,質疑有沒有道理都好像,只是老掉牙的綜藝節目效果,皮笑肉不笑的笑過,就算了...恕刪) 說的很中肯不回言的不代表認同網上那些酸言酸語
大致看了幾篇以後,心裡覺得持續下去,邵先生的損失將會更大,怎麼說?我一一解釋。討論的前提共識:整件事情變成A一人開槍,B一群人過激的附和。邵先生中槍,C,一群人看到邵先生中槍開始幫忙。(方便說明起見用代號)一、今天A先生幸運,開槍剛好開到小有知名度者,又是在攝影討論版,剛好他討論的事,邵先生也承認了。他只要咬定,他知道你是誰,在攝影論壇內,討論與攝影有關之公共事務,是可公評之事,這樣要成立誹謗罪名,有一定難度。二、B群比較沒有疑問,但導致邵先生不高興的人是A,卻向B回槍,即便勝訴,也不是對A勝訴,故A對邵的指控也無法抹去。再者,邵先生提及的損失,應該是認定A開槍所導致。B過激的附和並沒導致邵的損失,很難向B群要求賠償(七位數損失的賠償,也許個人名譽有機會,但距離七位數,應該有至少一位數之遙)。三、律師費問題。雖是小案,但若人數眾多,浪費律師的工作天,一樣會被收取高額報酬。如果是友情價,邵使用自己欠人情來抵小案的律師費也不划算。四、無端無故連是否拍攝裸照,拍攝地點是否可以進入都因本案而衍伸,若對方不管一人或一群,不是又節外生枝。也是損失。五、邵以及C群都假設提告作用一定有遏阻的效果,且某些論述是必勝訴。但若考量彼此地位,若勝訴也是微罪、緩刑。但若敗訴,豈不是眾人皆知攝影師為了取景XXXXX之類的話柄。怎麼看對方勝訴的利益都大於敗訴的利益,而你剛好相反。六、邵與C群似乎忘了一件事,就是被告有反告誣告的權利。只要本案有爭議,並非一面倒的陳述,幾乎都有被法院接受的可能。因此,會有一種情況,如果B群內部協議好,刻意技術性來一個『遍地開花』。邵的前提假設是高雄法院受理,邵提告的部分的確是,但若B群反提誣告就未必。想必邵也知道律師執業必須加入工會,方可執業。換句話說,邵的律師未必可在全台執業。若是B群來一個遍地開花,律師費將相當可觀。即便不請律師,若以幾日就損失七位數來看,日後可能損失到八位數甚至九位數。七、若邵仔細將回復者的回文加入情境閱之,會發現懇求邵提告者可分兩部分,一是支持的C群,一是揶揄的部分。而揶揄者多半,打些不痛不癢卻語帶諷刺之事,邵也無法提告。畢竟只要他宣稱『關心』,即沒有犯法之嫌,即便他不宣稱也沒有犯法之嫌。那邵心裡作何感想?不是也是損失嗎?所以我怎麼看,都是邵的損失阿!!!!
jiasai wrote:他自己說是先父,所以如果真要請來當律師 是這樣哦,那請他父親當律師這部分就比較抱歉,我沒看到他說的先父這段不過蓋到8百多樓了,反對、贊成提告的都有,情人節吃的大餐也都回歸自然了,老頭子樓主到底行動了沒?要告不告,什麼時候告,至少也交代一下啊,別演成夜市人生那樣拖戲囉還是要真的像樓主自己說的,虎頭蛇尾? 該不會是真的要告老還鄉吧
kenneth_ku2002 wrote:大致看了幾篇以後,心...(恕刪) +n之前就說了,其實他的名譽不管有無告或有無告贏,早就在他一篇篇的回應中越來越了至於那些支持他告的c們,有些人甚至說的義正嚴辭、憂國憂民,拯救網路於水火的樣子,其實我看也是看熱鬧的多,為他著想的少阿
jiasai wrote:其實我看也是看熱鬧的多...(恕刪) 我承認我是來看熱鬧啦.... 回文還被老婆敲頭說多管閒事!!小時後不學好,沒去學法律當律師,勝訴敗訴都有錢可以領,當鄉民還要自掏腰包搭交通工具出庭
多謝您的建議...受教了....但對於一個他的友人也是我的友人..昨晚專程來我的攝影棚協商此事..一直都是良性的互動..朋友深知我的個性(心腸軟)與情形..說出她母親剛過是目前還在家中尚未安葬..這點是轉述.並無惡意在此澄清說明..討論的重點與方向都是正面的.簡單說就是2個長輩再想辦法擦晚輩闖出來禍的屁股.將彼此傷害降到最低..直至現在..也無任何回應...PO文者我並不認識..目前為止除了已有網友寫信或私人訊息道歉外我並無接到任何有關PO文者的善意回應...至於興訟...沒人喜歡跑法院..沒人喜歡花律師費..其實這類案子...只要在高雄本地找1-2個..有了判例...其他縣市就簡單了..又或者可以申請移地審理..這點是可以辦到的.以本案性質..為節約法律資源..一般法院都會受理..至於網友質疑我個人可能求償部分..我指的是我的年收入...不是我預計求償的金額...麻煩大家看清楚再回文....如果朋友所言他家中的事情屬實...在家中有這種事情時刻..居然還能拿著相機呼朋引伴去拍煙火..後回到家中繼續上網抨擊....這到底是個甚麼樣的小孩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