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你舉的例子和我們討論...(恕刪)
老話一句
要扯法律
拿出相關法律知識
講法理不是講道理
1.
法條解釋不是白紙黑色
法條是精簡的文字
如何運作才合理
端看基本法律原理原則
所以大法官解釋會議
討論的不是文字
而是法理原則
大法官解釋文
也是針對原理原則
請自行參照解釋文

舉例
具特別法律關係身分之人是否能有救濟管道
不同的對象
大法官是做成不同的解釋
2.
"應"這個字
是法條中非常強烈的字眼
也是學法律最入門的單字
代表的不是"要"
而是"一定要"或是"不要不行"
而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二項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也就是說第一項所規定之處所,一定要有明顯禁菸標示
沒標示
本身就一個違法的禁菸區
那請問?
違法的禁菸區
是不是禁菸區
3.
違法做成之行政處分
不具任何效力
第十六條第三項才是瑕疵得撤銷
4.
未清楚標示
受規範者所不得預見
明顯就是違反明確性原則
你的法律邏輯有待加強
位階高的法理要先顧到
在來討論位階低的
法律是有位階的
違反基本法理原則
一切免談
laovvye wrote:
老話一句要扯法律拿出...
沒標示本身就一個違法的禁菸區
那請問? 違法的禁菸區是不是禁菸區(恕刪)
我們不是抽煙的人的律師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 我們也不是要強拉抽煙的人要幫他脫罪或定罪, 我們為什麼會對這些有興趣呢?
我們的目的是要討論問題, 解決問題, 還是辯論把對方駁倒呢?
回到你的問題, 就文字本身來說 "違法的禁煙區", 當然還是禁煙區.
"違法的" 只不過是形容詞, 不會改變 "禁煙區" 這個主詞.
如果你對嚇阻違法那麼在意, 我建議你可以告發未標示禁煙區的管理單位違法,
不然我想其他忍無可忍的人也會做.
請看10樓附的圖, "負責人: 應標示... 違者罰... 應勸阻...".
問: "警察違法的取締超速, 那超速有沒有違規"?
問: "警察取締闖紅燈卻沒有拍到那3張照片, 所以可以闖紅燈"?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我們不是抽煙的人的律...(恕刪)
1.
你所問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你對不一定合法
你錯不一定違法
法律除少數過失推定外
大多為無罪推定
也就是說
也許具可非難性
無法定罪
就是無罪
2.
今天你要進行勸導
或是稽查員要進行開單
依據的主要還是標示
沒標示
來勸導或開單
癮君子可以直接回你一句"沒標示"
也再次證明第二項的重要性
所以要勸導
自己要先站的穩
3.
癮君子吸菸的想法是
吸菸很爽
而不是
把你害死很爽
請問一下
今天癮君子在自己認為可以抽菸的地方抽菸
本身沒有惡意
大家卻把主管機關的過失拼命往癮君子身上推
甚至被詛咒
如果是你看到
你會做何感想??
我認為樓上的討論
是在製造對立
只會讓雙方關係更緊張惡化
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幫助
我不希望哪天有癮君子因為仇視跑者
故意拿著免罰金牌跑到我身旁抽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