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在昨日(7/14)已將七日條款加入AppStore的條款與約定,如下:
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
"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首先,這的確是獨步全球的創舉,目前AppStore只在台灣加入該條款,
這證實了小弟之前說的,AppStore有區分國家,所以加入七日鑑賞期應該不是太困難的事,
同時這也說明了,Apple的確是"願意"遵照台灣的法令來經營。
不過,這樣是不是就代表了消費者的"真正"勝利?恐怕現在這個時間點還看不出來...
怎麼說呢~
7日無條件與30天有條件退款的差異
Apple目前只更改了條約,並沒有更改退費的方式,一樣是用E-Mail向Apple申請退費。
所以說,從原本的30日有條件退款,改成現在的七日"無條件"退款。
除了這點以外,其他完全沒有差別...
原本如果我誤買App或是買到App說明與實際不符的App,
可以有充裕的時間可以退款,但是現在就只剩下七天了...
雖然原本的30天是有條件退款,但是只要理由正當,Apple一般是會退費給你的,
除非你是奧客動不動就退款,或是擺明就是不想用想要退,不然被Apple刁難的機會不高。
目前不曉得七日條款實施後,30天的有條件退款是否會保留...
不過就算保留,因為是"有條件退款",Apple也可以用你已超過法律所賦予的時間等理由,
所以不給退款...
再來退費的機制,目前還是維持E-Mail的方式,
原本北市府是希望Apple可以減化退款的流程,至少也要改成"正體中文"的介面,
但是這一點似乎沒有下文...我覺得這一點比七日鑑賞期更為重要,
只是北市府好像一直把"重點"放在七日條款...
如果一樣維持現在的方式,那消費者就算有七天鑑賞期,
還是只能寫E-Mail(中文也可以,Apple回信會用簡體),
這也是Apple的一招暗旗,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退款要用什麼要的形式,
退款相對麻煩,消費者退款的意願相對會降低...
當然未來還是希望有一鍵退款這個功能,
如果沒有,至少也對AppStore正體中文化,(App也能都正體中文化那就更好了~
)小弟其實寧願用"正體中文化"來換所謂的七天鑑賞期...
所以說,對於"一般"的消費者來說,加入七日鑑賞期的影響不大,
就算今天有App七日鑑賞期,"正常"使用者也不會有事沒事就退款,
因此對一般消費這來說,七日鑑賞期是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這也是Apple高明的地方,加一個條款就可以"解決問題",
不但不會影響自身的利益還會得到台灣民眾的愛戴,何樂而不為?
(其實會受影響的是軟體商與消費者自己本身)
消費者的道德觀念
但是對於心懷不軌的消費者來說,那可就是大大的有幫助了~
首先,App的破解成本更低,之前還要花錢買App來破解,現在連花錢都不用了,
會不會讓盜版更加猖獗我不敢斷言,但是可預計的會有更多的破解App流到網路上。
在這邊也呼籲,請不要用盜版...
台幣$3000以上的軟體用盜版,還可用軟體賣"太貴"來搪塞,
但是AppStore的軟體都蠻便宜的,如果有上班有收入,又買的起iPad的用家,
我相信買App不會造成財務上太大的負擔,花點小錢支持一下開發者,
讓我們有更好用的軟體可以用~
再來就是葉狀師口中所謂的奧客...
其實我一直覺得不該用奧客來形容會濫用七日鑑賞期的消費者...
因為法律賦予消費者可以在七日內解除契約的權力,
既然法律給消費者這樣的權利,我買了又退、退了又買,完全合法,那來濫用之說?
所以雖然我覺得這樣的消費者很沒有道德,很沒有水準,
但是,這是我們法律所賦予他的權利,又怎麼能怪會產生這樣的消費者呢?
要怪只能怪我們的法律定的不周全,或是道德教育沒有做好,
只要你良心上過的去,那你的確是可以買了書籍App後,看完後七天再退,"完全免費,完全合法"!
但是...非常的不道德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不得不注意的,
就算台灣消費者很理性,也非常的有道德,
不過因為台灣的AppStore是全球"首創"七日鑑賞期,
會不會有其他國家的消費者來申請台灣的AppleID?
既然他國的消費者是被"七日鑑賞期"的誘因所吸引,
那他國的消費者使用台灣的AppleID,我想應該會不吝嗇於使用"七日鑑賞期"的退款機制。
所以會不會變成,真正的台灣消費者其實濫用的人不多,
但是因為大量他國的消費者濫用這項退款機制,導致所造成的後果,要全台灣的Apple用戶來承擔?
小弟這樣說當然不是說他國的消費者一定會這麼惡質,
只是點出有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及可能性~
濫用七日鑑賞期的後果
不過出來混,總有一天要還的,
要濫用"七日鑑賞期"心臟要大顆...要冒著被Apple ID被停權的風險,
當然啦,不擔心自己的Apple ID被停權的消費者,
或是手頭上有多張信用卡可以這樣搞的消費者,應該沒什麼差別...
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有多少人會濫用七日鑑賞期的機制,小弟手邊沒有數據,也不敢斷言。
只是祈禱這樣的人不會太多,不然到時候把AppStore搞到沒有好用的軟體可買,
或是沒有特價,或是更嚴重一點AppStore退出台灣,那才真的是消費者的悲哀...
當然有人質疑會這麼嚴重嗎?
App不在台灣上架=賺不到一毛錢,
App在台灣上架加上七日鑑賞期=少賺一些還是有賺。
所以各大軟體商還是會在台灣上架。
如果是上述這樣當然再好不過了,
現在就怕軟體商的想法...
App不在台灣上架 = 不用搞退款的事,也不用擔心賠錢,
App在台灣上架加上七日鑑賞期 = 與Apple拆帳很麻煩,賺不到就算了,雜誌類的App有可能賠錢...
端看軟體商用哪個角度去看"七日鑑賞期"這件事了...
總結
所以總結來說,如果您自認是高素質的"消費者",(也就是不會濫用七日鑑賞期的消費者)
30日有條件退款與7日無條件退款對你來說,實質上沒有太大的差別,
30日有條件退款 - 讓你有充裕的時間考慮。(正常情況都退的成)
7日無條件退款 - 不管你用什麼理由Apple都要退費給你。
各有優缺點,兩個方案的差異性不大,至少對小弟而言,我不覺得有什麼差別...
因為最重要的減化退款流程及正體中文化目前還沒有看到...
也不期待北市府要求Apple改善...第一沒有法源,第二北市府都風光的下了台階...還有什麼戲唱...
這樣來說,這次事件最大得利者是誰?
應該是專門破解軟體的人,不用出一毛錢來買App...
以及會濫用七日鑑賞期的消費者,因為App玩完了、雜誌看完了就可以退了,不用花一毛錢...
這樣...北市府做了這麼多事,犧牲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及背負的風險,
讓這兩類的消費者得利...我都不曉得該說什麼了...
還是說北市府鼓勵大家來濫用七日鑑賞期?
法律都賦予消費者這個權利了,那消費者還客氣什麼?
到底這個事件會讓台灣獨步全球,還是讓消費者權利的無限上綱?
只能讓時間來告訴我們答案了...
目前小弟只能消極的把購買App的AppleID轉到美國的AppleID,
雖然說不一定會像小弟想的這麼糟,但是早點習慣總是有備無患~
不然如果未來台灣AppStore的App數量變少,或是特價的頻率太低,
到時候還不是要用美國的AppleID購買...
那時候要再適應也要一段時間...到不如早點做準備...
目前比較能確定的一點應該是iTunes的音樂與影音服務,
應該是無限期不會在台灣上架了...
對了~還有Google
今天(7/15)是Google的最後期限,不過顯然的Google的態度目前還是
"谷歌今天回應,堅持原有看法,並重申自有退費機制,
在未有共識前,只好繼續停止付費程式服務。"
7/14看新聞的時候,北市府提出若未獲得Google善意回應,不排除再度開罰。
但是看今天(7/15)的新聞,北市府又給了Google兩個禮拜的時間協商...
葉狀師認為
一直以來,與Google在溝通上似乎一直出現障礙與誤解,未來,將持續邀請Google與政府做溝通,並期待Google能遵守台灣法規。
唉...都說Google不尊重台灣的法律,也開罰了100萬...不曉得還有什麼好溝通的,
既然要強硬執法,就應該在期限到後二度開罰,這樣才會讓人覺得北市府前後的態度一致...
怎麼到最後又給了Google兩個星期的時間?
那兩個星期後,又還有多少個兩星期?拖時間找台階下嗎...
人家Apple都配合了,北市府應該要抓住機會,硬起來對抗Google才對吧...
小弟還是維持之前的看法,要Google修改條款應該不太可能了...
Google應該有提出訴願,如果能上法庭攻防,鹿死誰手還有很大的變數~
現階段只能等待後續的發展~
這次的事件,讓小弟思考最深的其實不是七日鑑賞期的問題,(小弟對研究法條其實沒有太大的興趣...)
而是Apple與Google這兩家公司的核心價值,在這件事件裡所扮演的角色。
到底是像Apple封閉但是專業的經營模式,可以得到消費者的認同,及因應商場上的變化?
還是像Google開放且烏托邦式全球一致管理原則,才是適合現在的全球平行化商場?
簡單來說,
Apple的制度像帝制,一切都要Apple來參與審核,當有智慧的人主導一切,
那絕對會讓公司有非常強的競爭力。
不過缺點是Apple特權要給誰就給誰,你壓根拿他沒辦法...
(七日條款雖然是照台灣法令走,但是對他國的消費者來說算是台灣的"特權"了)
如果領導者是昏君,這間公司大概也就差不多了...
Google比較像民主或是烏托邦,全球的使用者都有相同的權利,
不會開放特權給特定國家,每個消費者都是平等的,頗有想要一統網路世界的野心,
也有點像要像老子所說的"無為而治"來經營網路世界。
不過缺點是...我們這個地球上不是只有單一國家,而是很多國家,
如何做到"絕對公平"是很困難的一件事...像這次的事件,不在台灣賣App難道就真的對台灣公平了嗎?
這兩間國際公司在台灣的褒貶大家心裡有數,
不過一間國際公司的眼光與理想決不會停留在台灣,而是會著眼在全世界,
就看這兩家公司的理念哪個比較被世人所接受了~
2011-07-06 UPDATE
今天看到了"台北市法規委員會"發表Google罰鍰100萬Q&A...
這些Q&A有些有在葉狀師的部落格發表過了。
不過在葉狀師的Blog發表是一回事,
在台北市政府的"官方"網站發表又是一回事...
一旦發表了,就是官方的立場...
對於台北市政府的Q&A內容,小弟覺得並沒有完整解答大眾的疑慮...
以下針對各問題,提出小弟的疑問與看法,供各位大大參考~
Q&A
北市府裁處 Google 新臺幣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402&ctNode=30895&mp=120041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北市府對Google裁罰的理由,是依上述兩條法律開罰,
不過這點,小弟覺得有點不太合情理...
台北市政府與Google的爭議點是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第19條,
是有關於"七日猶豫期"的認定是否適用於App購買平台,
但是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主要是廠商提供的產品或是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得以開罰。
Google的服務,目前看來,不會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是健康,
所以我想台北市政府應該是把重點會放在損害消費者的"財產",
雖然Google沒有提供"七日猶豫期"本身被認定為"違法"的行為,
但是有危害到消費者的財產嗎?
你付了錢,也拿到了相對應的App,Google本身的服務並沒有詐欺的成分。(沒有涉及刑法)
如果今天,軟體商寫的說明不符合軟體內容才會購成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或是詐欺。
(Apple方面有類似的事件,但Google沒有)
台北市政府與Google的爭議,是在"七日猶豫期",Google沒有提供是損害到消費者的"權益",
小弟的認知是"權益"與"財產"在法律上應該是不同的定義。
這點可否請有法律專業的網友提供相關的說明,
小弟也想了解"權益"與"財產"在法律上是否是同樣的一件事...
再來處理的方式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經銷或服務之提供,
Google在期限內無法改善,所以下架所有的付費App,
不就已經做到了"立即停止服務"之提供?
那為什麼還要對Google做開罰?
還是台北市政府認為罰款是"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一?
所以是不是只要台北市政府"認為"企業沒有照台北市政府所想要的方式來處理消費者議題,
都可以採用罰款這種"必要的措施"?
依台北市政府的所說明的,小弟認為
第一,小弟認為台北市政府開罰的的標準及法律依據似乎不夠清楚,至少在這個說明裡回答的不夠清楚。
第二,我們的消保法並沒有明定,當企業違反消保法第19條時,該如何裁罰,
只賦予行政監督單位依自己認定的標準來做開罰的權利。
北市府處罰 Google 100萬,是「大砲打小鳥」,或是「彈弓打酷斯拉」的行為?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401&ctNode=30895&mp=120041
的確啦~行政機關是單純的執行法律沒錯~
北市府要求 Google 盡到一個跨國企業的基本責任,
在一個國家做生意,就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也沒錯~
但是總不能在人家都依照法律下架後,開罰就算了,再來抨擊Google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這樣的發言是不是有失台北市政府的格調?
現在是執行法律...而不是要跟Google競選吧?...
付費APP適用7日無條件退費規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濫用,在7日內把遊戲打破關、電子書看完,然後馬上退費,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9&ctNode=30895&mp=120041
對阿...各業者是有善意回應阿...
但是各業者都沒有動作阿...
今天(7/6日)上PChome的24小時購物,
在退貨需知裡還是載明拆封後的軟體不可退貨...
既然各業者都沒有動作,那又怎麼會破壞網路的交易秩序呢?
請台北市政府對業者開罰,並且沒有在一星期內改善要"連續"開罰,一定確實執法,
等過了半年,再來評估有沒有破壞網路交易秩序,這樣所得到的結果才會準確吧...
台北市政府認為系統廠商可以即時知道你有沒有安裝該軟體,
這對Apple來說應該不困難,因為Apple的軟體只來自AppStore,
但是Andriod的軟體可能是使用者自己安裝的,或是去電信商平台安裝的,
要Andriod Market判斷App的來源,這應該就不是像加上七天鑑賞期功能那麼簡單了,
各程式還要載明於哪個平台下載的,這樣Andriod Market才能判斷這個App是否合法,
才能進行移除。
還有移除App的相關法律問題,安裝App需要使用者的"同意"才能安裝,
就算Apple與Google都提供App更新的通知,但是要不要安裝也是取決在"使用者",
這是隱私權與個人財產問題,所以移除程式不是業者想要移除就移除的。
需要使用者的同意~
為了怕Google不小心移除"合法"的App,不然請Google做個系統,
在移除程式前跳出一個聲明,"你的程式因為七日鑑賞期退費,所以需要移除軟體","是"或"否",
你覺得一般消費者會選擇"是"或是"否"?
如果能做到不須告知消費者就移除程式,Google與軟體商也不用抓盜版了啦~
Apple的確有類似的機制防止盜版,但那是因為Apple的App來源只來自AppStore,
只要不是來自AppStore並且使用者AppleID不對,就是盜版並移除,
但是Apple對於JB後的Cydia軟體並不會進行移除,因為Apple無法比對AppStore的記錄。
這就為什麼要Google做到移除軟體會比較困難的原因,
再加上Google對隱私權的保護,
我寧願沒有七日鑑賞期,也無法接受Google對我合法軟體的誤刪,
這中間牽扯的問題很多,
決不像台北市政府所說的"這在技術上完全沒有困難"就可以解決的。
況且,這題的回答有點答非所問...
遊戲破關或是看完電子書了,App被你刪了有什麼關係?
反正我都看完玩完了...錢拿得回來就好,
之後要回味,再買就好了~玩了七天再退,效果不是一樣?
最後一點,
的確,有極少數的消費者濫用這個機制,
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人是奧客,就把所有的人都當作奧客
所以同理可證,
有極少數的軟體商寫有爭議的軟體來騙錢,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軟體商是爛軟體商,
就把所有的軟體商都當作不好的軟體商。
有極少數的消費者因為被軟體商騙到錢,但是不能因為有極少數的消費者被軟體商騙到錢,
就要求Google與Apple的App販售型態一定要納入"七日鑑賞期",來損害大多數消費者的權益。
反正這種沒有數據的東西,大家都能說...所謂的極少數是多少?1人?1萬人?還是1百萬人?
郵購買賣7日鑑賞期之規定,在其他付費下載之網路平台有無適用?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8&ctNode=30895&mp=120041
既然其他付費的下載也適用,將於近日內調查,並令期限內改善,
那為什麼要對Apple與Google先開刀?
不能等調查的結果出爐後,再全部的廠商(不分國內外),一起給期限改善嗎?
這樣執法會不會比較有公平性?
就像是闖紅燈被抓,有人會說"為什麼別人闖紅燈就沒事?"
雖然心態上是不對的,不過也點出了一個道理,"執法的公平性"
法律的公正性,來自於執法的公平性,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然就會淪為"選擇性執法"...
如果沒有公平性,這樣法律的威信在哪裡?
難怪與論會說政府"選擇性執法"...
的確自己不闖紅燈就不會被開罰單了,但是其他違法的人呢?就可以游走在法律邊緣?
相同的,今天Google被罰了,那其他不合法的業者呢?
也要等消費者檢舉才來開罰嗎?
難怪很多人及企業喜歡走法律漏洞,或是不守法...
反正又不一定會被抓...守法幹嘛?當笨蛋嗎?
那守法的人權益又在哪裡?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6&ctNode=30895&mp=120041
既然台北市政府"了解"Apple的退貨是有條件退貨,
並且說Apple的30日鍵賞期是網路謠言~
那請台北市政府要好好的監督Apple,
讓Apple提供"無條件"七日退貨條款,
並且請政府要求台灣App上架數量與美國App的數量、售價、品質相同~
不然就是間接的"殘害"台灣消費者權益...
Google 暫時停止臺灣地區Android Market付費APP銷售的政策,造成臺灣地區消費者無法下載付費APP,
且先前購買者軟體更新可能無法順利進行,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5&ctNode=30895&mp=120041
Google目前的軟體更新可以使用了,但是不穩定,應該是系統還沒有完全調教好。
至於台灣消費者無法下載付費App,本來就是因為台北市政府要"保障消費者權益",
所以Google讓"違法"產品下架,
不曉得這一塊台北市政府要用什麼樣的立場去要求Google重新開放?
原來在台灣做生意,合法還不夠,一定要照政府機關所想要的方式來營業?
並且不能暫停或是結束營業...
這樣跟專制獨裁有什麼兩樣?
Google 在官方聲明表示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
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而大部分欲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是否已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3&ctNode=30895&mp=120041
"本會亦接獲消費者來信,表示Android系統中騙錢的付費軟體甚多",
多是多少?幾個?或是幾%?騙錢的軟體是由誰來認定?
政府單位不該打哈哈帶過...應公開相關數據...
小弟本身認為15分鐘的確有一些爭議,
但是"七天"絕對是更大的爭議...
用一個更有爭議的方法,來解決有些爭議的問題,
恩...只能說我們政府的思維模式獨步全球...
到底是眾人皆醉我獨醒...?
還是眾人皆醒我獨醉...?
透過Google Android Market購買APP,消費者僅得於下載後15分鐘內主張退費,是否合法?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92&ctNode=30895&mp=120041
用"郵購買賣"來規範App平台是否恰當,應該很多消費者都心裡有數...
台北市政府對於消保法第19條解除買賣契約後的"恢復原狀",似乎眼不見為淨...
之前有在別的文章回覆過了,你看了電子書如何恢復原狀?
消除閱讀者的記憶嗎?
手機下載APP為何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郵購買賣」?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2388&ctNode=30895&mp=120041
現在台北市政府認定,只要是網路購物平台,不管什麼商品都屬於"郵購買賣"...
一樣...用"郵購買賣"來規範App平台是否恰當,應該很多消費者都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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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8 UPDATE
今天有看到新聞了~
Google拒絕退款,被台北市政府開罰100萬元。
Google的Android Market 暫時關閉,美商Google公司週四會到台灣與北市府進一步商談。
為什麼Google不肯就範?
唉...這應該是必然的結果...
Apple的AppStore與Google的Andriod Market的運作方式是不同的,
所以我對於台北市政府的說法非常不認同:
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
相較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
Apple為什麼可以同意"七日鑑賞期"的措施?
第一,Apple不是網路公司,雖然Apple也有提供網路的服務,
但是Apple的利基點是在硬體、軟體及相關整合服務。
如果今天不配合台北市政府,對於後續的軟硬體銷售動作"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第二,AppStore是有區分國家的,你用台灣的AppleID無法購買美國或是日本AppStore的App,
所以台灣的AppStore提供"七日鑑賞期"對於Apple來說根本就沒有差別,
AppStore只是一個平台,要配合台灣的法律很簡單,
只要在台灣AppStore外掛一個"退費"的模組,並加上"七日"的控制,
應該可以輕鬆解決,也不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的AppStore。
對收入衝擊比較大的App軟體商來說,軟體商只要覺得台灣市場不符合軟體商的利益,
大不了不要在台灣的AppStore上市就好了...
你們台灣人要買,就要用其他國家的AppleID以及信用卡來購買,
如此一來,台灣的法律根本就管不到...
所以對Apple來說根本就沒再怕...
再說台灣的市場其實很小,加上盜版嚴重,
就算今天歐美軟體商不在台灣的AppStore上架,其實也不痛不癢...
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台灣本土的軟體商或是App寫作者...
如果自己寫出來程式搞到最後在台灣賺不到錢,只能到國外去賺...情何以堪...

至於Google,
他是一家國際型的網路服務公司,所有的利基點都是來至於網路應用,
Andriod Market也是全球一致的購買平台,
也就說只要你有Google Account,就可以下載所有在Andriod Market的軟體。
這也就是Google所稱的"自由",只要你遵守這個平台的規範,
全球的程式設計者與消費者都可以"自由"的在這個平台做互動,
而不是像AppStore那樣,購買App需要區分國家。
這是Google的公司策略,如果今天為了台灣的法律而更改,
那Google在其他國家的服務不就要一起更動了?
這就是為什麼之前Google會與中國鬧僵,甚至退出中國市場。
而且與Apple的App相較,Andriod的軟體盜版問題更加嚴重,
Andriod手機本來就容許從外部安裝APK,自由度本來就比Apple來的高,
所以Andriod Market在台灣能賺到的錢,理論上應該會比AppStore還要來的少,
加上台灣的市場小,Google都可以放棄中國市場了,
我想放棄台灣市場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所以台北市政府在不了解Google的運作模式,
就稱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質",我覺得有點暴露出官僚的心態,
而沒有真正了解"網路公司"的本質。
我今天用Chrome上Andriod Market的網頁查詢付費的軟體,依然可以查的到,
但是我用手機裡的Andriod Market查詢,就完全查不到任何付費的軟體~
所以顯然Google只有封鎖台灣手機的Andriod Market。
(當然應該也只能封鎖手機上的應用,Andriod Market應該是全球一致的)
所以我猜Google可能想要放棄台灣的市場,
如果你真的想要購買付費軟體,也可以上Andriod Market的網頁購買,
由於網頁的結帳頁面顯示用港幣付款,所以消費地的認定應該會是在香港,
借以規避台灣的法律問題~
整件事情發展至今,
我認為台北市政府想要爭取"台灣消費者"的網路購物權益立意良好,
不過並沒有完整的配套...
如果完全的照法律走,只想要以法律來強制公司做讓步,反而是適得其反...
如果今天Google退出台灣市場,權益受損最大是誰?
還不是台灣廣大的消費者...難道會是台北市政府嗎...
買了一支手機要麻用盜版的軟體,
不然就只能在網頁上購買軟體再推到手機裡...
會這麼說並不是說法律不重要,
而是台灣的法律往往沒有"真正"解決人民的需求,
在需求沒有解決的情況下,用"罰款"逼人民與公司就範,
所產生的結果不是"大家鑽法律漏洞"就是"管他什麼法律,反正罰款在說"...
"七日鑑賞期"是否該所有產品一體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裡所規定的"七日鑑賞期"的原意,
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在購買的當時,無法在商店看到商品的"實物",
所以讓你在收到商品"實物"時,可以有七天的猶豫期。
如果以這個觀點來看的話,本來就不能把"七日鑑賞期"無限上綱。
只要門市銷售行為沒有的,"七日鑑賞期"就不用提供。
而且如果台北市政府認為所有網路販賣的商品類別應該都要一視同仁的話,
那食品也應該要有"七天鑑賞期"?我只要沒有吃完還留最後一口,我就要退~
迷片也應該要有"七日鑑賞期"?我只要自己來的時候沒有弄髒光碟,我就要退~
科學期刊也應該要有"七日鑑賞期"?反正科學期刊看過了,滿足了我求"新知"的欲望,我就要退~
軟體光碟也應該要有"七日鑑賞期"?反正我買回來拆封後燒一片起來了,我就要退~
笑話選集也應該要有"七日鑑賞期"?反正笑話看過記在腦海裡了,我就要退~
所以很多網友說的"軟體或服務做得好,就不用怕會有人退費",
這一點我不是很認同...
很多軟體的販售是滿足你使用軟體當時的滿足感,藉此收取費用。
如果是工具類的軟體,每天都會使用到的,
那"軟體做的好就不怕有人退費"這個認知是對的。
如果是"遊戲類"、"新知類"或是"博君一笑"之類的軟體,
軟體的"效用"跟著時效性與使用次數降低,
這樣的軟體本來就不適用於這個認知。
強壓"七日鑑賞期"在這樣的軟體上面,本來就是不合理的。
當然也有人說這樣是自然淘汰的機制,
我並不反對這種自然淘汰的機制,
但是如果全球的AppStore都提供這樣的機制,
才有辦法做到自然淘汰,
如果只有台灣這麼做的話,
是台灣的市場被自然淘汰,軟體商不要在台灣的AppStore上架就好了...
不過就算全球都用這樣的淘汰機制,
到最後AppStore上面應該只會剩可長期使用的工具類程式...
或是遊戲超級大作(給你超多關卡),但價格可想而知...
絕不會是現在的$0.99或是$1.99。
所以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提供Lite版或是試用版,
這樣比較符合軟體業者與消費者兩者的權益,
如果真的要提供所謂的"鑑賞期",我也認為"七日"太長...
當初會訂"七日"是為了因應運送時間及作業時間所做的考量,
但是購買App下載不會超過半個小時,一個軟體好不好用,不用三小時應該就知道了...
所以我也覺得"七日"是有點過長...
說到這裡,我是覺得我們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應該要修訂的更清楚,
要明定商品的類別,以及因應的做法,而不是所有有型、無型及智慧財產商品一體試用。
現在資訊網路非常的發達,我覺得訂定一個"特別法"來規範"網路"這一塊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台灣人認為台灣是一個電腦產業發達的國家,
因應資訊化的來臨,想要轉型成為一個資訊大國,
如果沒有針對"資訊"及"網路"這一塊來用"特別法"管理,
而是用舊有的法律來套用,必然會產生這次這種格格不入的現象。
而且台灣的市場規模不大,要做到像歐美國國家那樣,
就算在實體商店購買東西也能無條件退貨,實在是非常困難。
在美國的店家可以讓你無條件退貨,
除了消費者的習慣相對良好以外,還有市場經濟規模這個有利的條件。
以聖誕節送禮後退貨為例:
假設聖誕節A產品在美國銷售了10萬個,
假期過後,有1萬個退貨,聽起來很多,但是退貨比例是10%。
但是如果在台灣這個市場,
聖誕節A產品在台灣銷售了1000個,
假期過後,有500個退貨,聽起來很少,但是退貨比例卻是50%。
再來,製造10萬個的成本與製造1000個的成本絕對不一樣,
獲利金額也不同~
我們就假設台灣與美國賣的價格差不多,獲利也一樣就好,都是$1台幣
美國賣出10萬個獲利$10萬,台灣賣出1000個,獲利$1000,
這樣哪個國家的企業比較可以承受大量的退貨?
最後,退回來的貨物,只要不是有時效性的商品,大多可以再販售,
在美國可能有10萬個機會可以再把遭退貨商品銷售出去,
但是台灣的市場及人口相對較少,所以可能只有1000個機會再銷售出去,
再加上台灣人不喜歡用二手的商品,所以銷售出去的機會可能比1000個還要少...
這樣哪個國家的企業比較可以承受消費者退貨?
所以說,如何做到"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權益相對公平,
本來就是依每個市場不同而會有不同的做法。
這次台北市政府的強硬態度,是否可以讓跨國公司就範?
"台灣消費者"的權益是否會獲得"真正"的保障?
後續配套措施是否會提出或是協商?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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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6
這篇本來打算回覆在另一篇文的,
但是寫到後來覺得跟文章標題好像不太對了,
所以只好重新PO一篇...
最近台北市政府要求Apple提供App"七日鑑賞期",
並要求Apple提供中文的退款介面。
小弟本身贊成提供中文介面的退費介面,
甚至App如果都能中文化那就太好了~

七日鑑賞期
說到七日鑑賞期,我覺得很多人的觀念不太對...
所謂的七日鑑賞期,是指網路銷售、郵購、街頭口頭銷售等,
無法看到實體商品的販售行為才有的。
小弟本身不是讀法律的,我也不懂艱深的法律條文用語。
不過依我的認知,這條法律制定的原意,應該是
消費者由於購買的時候,沒辦法像到實體店面消費那樣,
看到購買商品的"實體",所以容許消費者可以有七天的鑑賞期。
到實體店面是沒有所謂的七日鑑賞期的。
而且這條法律是補足消費者沒有辦法像到"實體店面"看到"實體商品",
所以理論上,鑑賞期內只要實體店面不提供拆開包裝試用服務的商品類別,
那你在鑑賞期內就不能拆封~
舉例來說,一般我們到店內消費機器設備等產品,除非你確定要購買,
店家才會拆封讓你確認商品運作是否正常。
這樣的商品我認為在網路銷售時,鑑賞期內是不能拆封的,
因為鑑賞期是為了解決沒有到"實體店面"購買的措施,
所以如果該類別商品在"實體店面"沒有提供拆封試用的服務,
鑑賞期內當然也就沒有提供。
其他特殊商品,如蛋糕、零食等食品也是沒有鑑賞期的,
總不能你開封吃了一口,覺得不好吃,然後再跟商家說要退貨吧...
所以不要再說"不能拆封的鑑賞期有什麼用了?",鑑賞期就是讓你原本要到門市去,
現在你在家裡,企業把東西送到你家裡而已。
為什麼前面要先說鑑賞期?因為這跟App的型態有關係~
App算是應用程式的一種,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軟體,
是智慧財產權商品的一環,不是單純的"實體商品"銷售。
一般我們在市面上買的"盒裝"軟體,可以請老闆先拆封讓你灌在電腦裡,
在"店內"試用過後再決定是否要購買嗎?
如果有這樣的軟體商店,請告訴小弟,小弟以後買軟體就去那家店...

所以基本上我覺得要求Apple提供七日鑑賞期,合理性倒是沒有這麼足夠...
不過既然台北市政府要求,並且Apple也同意,身為消費者來說倒是樂觀其成~
消費者
不過接下來要考慮的是台灣消費者的水準。
小弟本身是門市的銷售人員,我們也有做網路銷售的部分,
我自己就有遇過客人來門市買東西,結果他在別家店看到較低等級的產品,
之後回我們門市,要求我們依別家低等級的價格退他差價...
我們就說我們不是屈臣氏,沒有買貴退差價...

那是屈臣氏所打出來的行銷手法,不是每一家店都適用...
況且,又不是一樣的商品,我們沒有賣的比較貴...
說到最後,他就使出王牌殺手鐧,"我買到現在也不到七天,我要在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退費!"
我們也說明了,在門市購買,你都確認商品無誤,沒有瑕疵及損壞,
我們也沒有使用詐術詐欺讓你上當購買,所以沒有七日鑑賞期的問題~
他老大哥不高興就直接嗆:
"什麼沒有七天鑑賞期,你們不讓我退,我就去消基會申訴,不然上媒體也行!"
當然啦,我們大可回他,就算你去消基會申訴也沒有用阿,本來實體店面就沒有"鑑賞期",
但是做生意以合為貴,我們店長還是摸摸鼻子讓他退了...
現在的消費者有時已經把"七日鑑賞期"無限上綱到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以退...
你怎麼不跟車商說車子你只開了五天繞了台灣兩圈,你要無條件"原價"退費...
很多有住過國外的朋友看到這段,可能會很不以為然,覺得台灣的消費環境不好,
在很多歐美國家,就算在實體門市消費,也是可以無條件退貨退費的。
不過我是覺得國情不同,不可相提並論...
依企業的論點來說,你退的商品絕對是重新包裝來賣下個客人,
難道消費者認為他自己的退的商品,店家就會銷毀嗎...怎麼可能...

所以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情,店家提供你無條件退換貨,
哪相同的,你買到的東西很可能是二手商品,(也就是說人家用過了再拿來退貨)
這在歐美國家不是什麼新鮮事,對他們來說,商品是不是二手的不是重點,
重點是買的東西是不是能正常運作,外觀有沒有"明顯"瑕疵~
但是反觀台灣人,東西都不喜歡用二手的,一定要全新的,
而且就算是全新的,外觀也不能有一點瑕疵...
(這跟所謂的"處女情結"似乎是一樣的想法...)
這樣要求店家要無條件退貨,又不讓店家重新包裝銷售,
那你要店家拿那些產品怎麼辦?銷毀嗎?
有人可能會說那是企業的事,關消費者有什麼關係?
但如果這樣會墊高企業的成本,讓整體物價上揚,
難道對消費者來說就沒有損失嗎?
之前就有聽說過很多台灣移民人士在國外買東西,
自以為非常的聰明,常常因為參加婚禮或是聚會的短暫需求,
先購買相機、珠寶充場面,等婚禮或是聚會結束,再拿去退貨...
完全把企業商家提供的福利放在地上踐踏...
對,外國人最笨...都沒有想到可以這樣做...他們有類似需求都會乖乖的付錢...
反正他們用二手的都沒有關係,你退貨的東西,他們都會乖乖接受...你最聰明...

完全沒有想過,當市場上大家都這麼搞,企業吃不消的時候,
取消這些福利,這樣對整體消費者來說,反而是更大的損失...
自己做不道德的事就算了...還自以為了不起很省錢,甚至大肆宣傳...
當然,台灣也是有這類的無條件退貨服務,最有名的是電視購物,
不要說"七天",電視購物大多提供超過"十天"的鑑賞期~
話說,有得必有失,
所以想當然爾,你買的東西有很大的機率是別的消費者之前退貨的,
而且電視購物除了促銷的東西,很多商品其實都比外面貴...
加上電視購物的生態,付款給廠商票期大多半年以上甚至一年,
所以就算今天電視購物提供30天的鑑賞期也不足為奇~
這本來就是他們的行銷手法之一,
反正所有的現金流動風險都是由提供商品的廠商負擔。
無條件退貨還有一個比較有名的是大型網路購物,
跟電視購物一樣,你買的東西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別的消費者之前退貨的,
我們的協力廠商就有在大型網路購物裡面販賣商品,
我問過他,如果你們客人"鑑賞期"退貨後,如果外觀上有損傷你們怎麼處理,
他說等季末出清的時候再壓低價格出清阿~
所以大型網路購物出現的"破盤特價"、"季末出清",
其實很多都是因為之前消費者在"鑑賞期"退貨,
外觀有損傷的商品。
不然廠商幹嘛要降低售價?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
廠商就是在賭,賭賭看消費者會不會退貨,
如果消費者沒有退貨~廠商賺到~
消費者如果退貨,他還是可以再拿來販售,
反正特價時售價低,一堆消費者搶,總是會遇到不會退的~
所以說到最後,還是消費者倒楣...
之前我們也有在PCHome商店街販賣機器設備,
就有一個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拆封使用後,要求鑑賞期內退貨,
我們也說明了退貨沒有問題,但是由於消費者已經拆機使用,
所以使用所消耗的耗材的費用需要消費者負擔。
但是這位消費者也是用"鑑賞期"為由拒絕付款...
雖然網路上消費有"七日鑑賞期",
但是"鑑賞期"期間如果要退貨,應該也要把商品回復到一開始的狀態吧...
不然你自行購買"耗材"貼補也可以阿...不要把鑑賞期無限上綱了...
我本身跟這位仁兄通過電話,
他說他之前在PCHome購物中心購買的電腦,
也是拆封後插電使用,"鑑賞期"退貨也是可以退的成,
也買過相機,他兒子的畢業典禮拍完後退貨也沒有問題...
我是不曉得這位消費者的在網路上購物抱持什麼心態...
不過電腦及相機在使用上沒有耗材的損失,
PChome大可重新包裝在賣給下一個客戶。
但是我們的機器一旦使用後就會有耗材的損失,
我們在PChome商店街接受"鑑賞期"退貨,
運費要我們承擔,退款手續費要我們負擔,
退貨回來後要再請廠商重新包裝,
商品被消費者拆封使用後還要我們再負擔耗材的費用...
最後我們還是只能摸摸鼻子讓消費者全額退費。
所以我們後來就不在商店街賣東西了,
接受鑑賞期退貨需要花的成本太高,
限制消費者不得拆封使用對台灣的消費者來說,根本不可能...
反正消費者只要把"七日鑑賞期"搬出來,那就有得吵了...
提高商品售價又會降低購買率,
所以我們選擇退出PChome商店街。
雖然沒有在商店街賣東西是我們企業自己的事,
但是因為有些人的消費習慣太差,
導致所有消費者損失了一個方便的管道,
難道對所有消費者來說不也是一種損失嗎?
後續問題
說了這麼多,到底跟這次台北市政府要求Apple提供App"七日鑑賞期"有甚麼關係?
當然有關係啦~
首先,Apple目前在世界各國銷售App沒有明訂"七日鑑賞期",
台北市政府是目前第一個要求Apple提供此機制的政府機關,
所以完全不知道這樣的措施實施後會引發什麼效應,沒有他國的經驗可以參考。
當然,這是台北市政府幫消費者爭取到的權益,
本身的立意是不錯的。
但是,我這邊比較擔心的是我上述所說台灣消費者的心態,
軟體本身所販售的是軟體的附加價值,
你可能用軟體來產出你的作品,
或是你玩遊戲軟體來得到滿足感。
如果大部分的消費者都在"七日鑑賞期"內,把App的遊戲玩完後退貨,
或是為了特定的報告,買了特定的軟體,產出完你需要的東西後,再退貨。
也就說享受了軟體的附加價值,但是又不想付費...
軟體開發商賺不到錢,直接不在台灣AppStore銷售,
只在美國的AppStore銷售,這樣變成以後台灣消費者想要買的軟體或是遊戲,
搞到最後要用美國的AppleID帳號購買,
這對消費者大眾來說就不是好事了...
大家都知道要用美國帳號買App,付款的手續上會比較麻煩...
需要用美國的信用卡或是GiftCard。
而且如果在美國銷售,那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根本管不到...
到時候一樣又回到原點...甚至更糟,付款手續更麻煩...
這樣搞到最後,可能台灣很多消費者都JB用盜版...
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使用者付費觀念又瓦解了...
惡性循環下的結果,就越沒有軟體商想在台灣的AppStore上架...
(雖然現在也是有很多消費者JB用盜版就是了...)
小弟之前也寫過AppStore的機制其實是三方三贏的結果,
Apple提供硬體載具與平台,
軟體開發商開發軟體並得到合理的報酬,
消費者只需要負擔小額的金額就可以享受到軟體的附加價值。
本來消費者在購買App的時候就應該多方做功課,
來挑選自己適合的App購買,很多軟體也提供免費Lite版試用,
(其實不只App,購買所有的商品都一樣,自己都沒有做功課,當然很容易就買到不適合的產品)
退款機制最主要是要避免消費者"誤買",
主要的用意並不是要讓你先試用軟體,不滿意再要求退費,
這也是為什麼Apple現行的退款機制會要求使用者說明退款原因,
甚至會卡不合理退款的次數。
如果"七日鑑賞期"實施,由於提供試用期了,
所以可能換來很多軟體的Lite版在台灣下架,
那我覺得對消費者來說也不是好事...
有時候消費者可能只需要Lite版的功能就夠了,
如果有需要進階的功能再付費買進階版或是完整版,
但是一旦提供"七日鑑賞期",
軟體商不再提供Lite版,
有可能這套軟體我本來可以"永久"免費使用,
但是因為"七日鑑賞期",導致我只能免費使用七天...
這樣真的有比較划算嗎...
所以"七日鑑賞期"是有可能會讓詐騙的軟體數量變少沒錯,(事實上也沒幾個...)
但是好軟體如果也相對變少,那就失去了"七日鑑賞期"的功能了...
每個人所認知的"優良"軟體不同,大家認為不好用的軟體,你不見得覺得難用,
或是大多數人覺得不好用的軟體,你因為需求不高軟體售價便宜,所以你可以接受。
但是一旦"七日鑑賞期"實施,反正大家都先買,認為對自己來說不好用的軟體就退,
最先產生衝擊的應該就是原先就是小眾市場的軟體,
可能大多人覺得不好用,但是對少數人來說是不錯的軟體,
但是因為"七日鑑賞期"退款的人太多,導致軟體商認為在台灣的AppStore沒有商機,
或是與Apple拆帳困難度提高,進而不在台販售,
導致台灣AppStore的App選擇性越來越少,
那還是損害了絕大多數消費者的權益...
最後要擔心的一點,如果Apple直接放大絕招,
規定可以"七日鑑賞期"退款,但是一年退款次數超過一定的數量,
直接封鎖其AppleID的購買功能,那對消費者來說就更加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了...
目前我還不知道哪個法條可以強制企業一定要提供服務給特定消費者...
所以Apple如果真的要這樣搞,政府將無法可管,
苦的還是我們這些消費者...
消費者與企業
很多人看到這裡,都會覺得消費者好像占弱勢...其實也不盡然~
我本身是消費者,但是同時也是銷售人員,這關係本來就很唯妙,
所以我能理解"企業"(營利事業)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賺錢"。
在這個大前提下,讓企業賺錢提供更多的消費者到市場上,
再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才會產生雙贏,經濟才會活絡~
"企業"與"消費者"本來就是共生共存的,權益不分上下,缺一不可。
所以我能認同讓企業有獲利的空間,
在這個前提下要求企業要保護消費者,
這樣"消費者"的權益才能真正被保障~
"消費者保護法"要保障的是避免企業欺壓消費者,
導致"不消費"所產生的經濟損失,(這當然不是政府或是企業所樂見的)
並不是要讓消費者的權益無限上綱。
如果大家的觀念是花錢就是大爺,或是凡事都要求消費者權益無限擴大,
那到最後不只企業無法經營,連帶的對整體市場的消費者都不是好事。
結尾
說了這麼多,純粹是希望政府既然要管,
那就要做好配套措施,因應接下來會面臨到的問題,
而不是只是要求Apple提供"七日鑑賞期",
但搞到最後是損害台灣整體消費者的權益。
既然要做,就要達到當初所設立的目的,
而不是上上新聞版面,剩下來的就讓你們消費者與Apple自己去搞...
這才不會辜負政府當初推動的一翻美意~
況且如果這次的"七日鑑賞期"配套做的好,
能大大提昇台灣的國際能見度,(第一個要求Apple實施此措施的國家)
讓世界各國知道,台灣的消費環境與投資環境是相對進步的,
希望Apple能考慮把台灣列入首發的名單內~

但是一旦如果推動"七日鑑賞期"後問題一堆,
甚至危害到台灣消費者的權益,那可能就只會讓世界各國看笑話了...
以上意見供大大們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