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裡,早就有新聞媒體免責條款,
這不是台灣獨創的,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裡幾乎都有這一條
不但媒體有免責條款,教育單位也有免責條款
著作權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第49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49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這不但不是土匪行為,反而被你指為土匪的媒體可以告你公然侮辱喔!!
fsw437 wrote:
各位小朋友著作權法裡...(恕刪)
您要說法律,小的我就給您法律!
====引用於您所給的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rn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16 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
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
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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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閱讀有顏色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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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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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閱讀這條,並且回顧一下作者在文章末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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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您所提的49條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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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把這當時事,利用這法條,規避16,17條,但是......可以利用,沒說可以篡改啊!
把人家的標記改掉算是三小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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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56條
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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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還是重複說明了啊,要取得著作人的同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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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補你一刀。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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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不用我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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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權,僅適用於作者沒有聲明的狀況下,以時事為基礎,來利用著作為限。
當作者有聲明的狀況,所有的免責都自動失效。法律請不要只讀一半。謝謝。
報告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