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一個消費者角度來看ipad mini 消費糾紛


賀瑞斯 wrote:
消保官都說刷卡就算成...(恕刪)
你是消保官啊?請客觀拿出証據與法律依據,我沒說我的見解一定正確,但提出討論與所謂狡辯無關,前面討論沒得罪你,也請你保持禮儀以免貽笑大方。
支持版大的說法,蘋果老大心態也不是第一次,誰知蘋果是不是故意想炒iPad mini新聞,又不想花錢。
tjptw wrote:
你是消保官啊?請客觀拿出証據與法律依據,我沒說我的見解一定正確,但提出討論與所謂狡辯無關,前面討論沒得罪你,也請你保持禮儀以免貽笑大方。


刷卡等不等於付款,
這個我倒是沒去學過這裡的法條,
不過很多購物綱站寫的付款方式,裡面有信用卡刷卡付款啊~~~
應該算付款了吧~~~
你去google一下,一定更多~~~


引用自:http://www.watch31.com/page/watch31/indexwindow/w1.htm



引用自:http://muji.shop.rakuten.tw/gold/main/qa/qa_b_1.htm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local/10538728/

↑請看上面的新聞片段,1分44秒的部份

hihacheng wrote:
我想很多人仍然不知道...(恕刪)


講一堆廢話

你說的東西是買A商品出現的價錢有特價的情況發生
問題是現在你點A商品,apple卻給你B商品
然後你逼apple一定要給你B商品
這是幹嘛?!

今天是剛好B商品比A貴
所以你才在那邊咬著apple不放
如果今天B商品比A便宜
你會不會咬著apple一定要給你B而不要給你A?!?!?!


helloken wrote:
講一堆廢話你說的東西...(恕刪)


那意思是各大廠商都可以如法炮製囉!!
反正賺了各大媒體的版面,
又不用賠任何損失,
穩賺不賠~~~~
確認期或需企業同意的條款其實是一種避開契約責任的脫法行為
將消費者的地位改變成發出要約,再由網購公司決定是否承諾
近年很多判決都認為是不合理的定型化條款而宣告不生效力

台北地方法院99年消簡上字第一號判決 節錄
被上訴人(戴爾)於上開條款亦未訂明何種情況將接受訂單或不接受訂單,該內容既是每一位消費者提交訂單必須點選「同意」之條件,此定型化之約定條款自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而非任由企業經營者解釋或選擇契約成立與否,於本件情形,倘購買者非基於再銷售之目的,於其提交訂單到達被上訴人時,應認該買賣契約即時成立。
tjptw wrote:
你錯了歐,此次契約尚...(恕刪)
這樣講iphone5刮傷不能原諒,
等下有些人會跳出來說一直退貨換貨,就是因為你們一點瑕疵也不能接受,很怕哪天apple說退出台灣市場~~
還真令人害怕~~
adin03080308 wrote:
這樣講iphone5...(恕刪)

蘋果是一間很講求完美主義的公司啊~~
怎麼新機子拆封會有哩哩辣辣的模樣呢
要用這種品質賣到台灣還不如別出貨
全世界又不是只有他們做手機...

台灣的Apple送修管道幾乎都私人做的
官方根本不管,
整個就是瞧不起、不尊重台灣消費市場
luffy0606 wrote:
蘋果是一間很講求完美主義的公司啊~~


蘋果過去是一間很講求完美主義的公司啊! 文法請使用正確的時態。謝謝!

涮涮鍋 wrote:
原po民法的法律見解似乎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問題點不是期待的價值合致,而是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和錯誤能否撤銷的問題(恕刪)


大大實在太了,看了幾天時間,看到其中幾位大大對民法及契約的見解,真是值得!

但Samsonho123又引用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就這個案子,與公共利益應該無關,可是應該也不致於讓APPLE有損失,
因為APPLE若用4G版出貨,只是少賺罷了,應該不致於會虧本吧
因為折扣是72折及77折,應該小於APPLE的毛利率!

而且如果APPLE沒有標錯價格規格,不可能湧進這麼多訂單,也賺不到這些額外訂單的小錢!

反而APPLE換得了這幾天的曝光率,下訂者是否能此點反證APPLE受有利益,而非有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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