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沒有任何回應說明,到底這起糾紛事件是違反在哪條消費者法規上???
如果無從消費者保護法中找出違反的條例,找誰基本上都沒用的對吧?
簡單的看了一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中的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第五條: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不知道我個人解讀是否有問題,就給各位參考一下囉
1.網路下單,供應商有權利做出貨與否?
2.線上刷卡消費,供應商只要尚未對銀行請款,是否構成已付款的條件?
3.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是否供應商已違法?
就以上3點來看,誰對?誰錯? 就留給各位討論了,我只是提供個資訊路過而已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