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old2009 wrote:
免責權,僅適用於作者沒有聲明的狀況下,以時事為基礎,來利用著作為限。
當作者有聲明的狀況,所有的免責都自動失效。法律請不要只讀一半。謝謝。
報告完畢。
法律讀一半的是你吧
「以時事為基礎」是指今天登在蘋果日報紙版的一則新聞能不能被飛碟電台的主持人全篇朗誦,與本案毫無關係。
著作權法 第 16 條 重點在於該媒體若是把01的報導文字原封不動搬到該網站,然後再宣稱是該媒體記者具名攝影報導的,才會觸法。寫「網路報導」、「網友拍攝」已經沒事了。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重點在「致損害其名譽」,這才是要件
著作權法 第 56 條 跟本案一點關係也沒有,不知你引來幹啥用的
裁切原照片並無觸法,變造照片才會觸法(例如本案的照片植入王永慶在裡面一起參觀Apple Store),至於打上該網站自己商標,該網站亦可辯稱就像電視畫面打上該台,且內文文意並無冒稱是自己所攝
結論就是新聞媒體引用他人著作會觸法且成案者,僅有少數例外才會成案,例如變造別人著作,例如冒稱自己記者所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