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我以爲盗圖盗文這種土匪行爲已經在台灣消失了

早就沒再看新聞了
看幹嘛??反正都是從網路上翻拍下來的
真正想看新聞就看報紙吧~

網路上罵記者爛的文章一大堆
我就不信記者自己沒看到,結果有改進嘛??還不是都一樣
我以為只有我自己注意到這件事
原來也有網友看到
對方的行為的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他寫"該記者直擊"就可以告他了吧~~
台灣媒體每日行程有照SOP在走的
一、讀報紙、剪報紙
二、上網(各大入口網站逛逛)
三、臉書、推特、YouTube、微博
四、國家地理頻道、探索、動物星球、旅遊頻道、大陸內地新聞、日本NHK等等。
然後是一再的重播、播個三天算客氣,下次找機會還可以拿出來複習一下。

harold2009 wrote:
您要說法律,小的我就...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恕刪)


以後要加上"不許轉載"的字樣再PO上來!!
告他!
把劣幣趕走,
不要讓大家再看他們寫出來不專業的垃圾,
讓好的記者不恥與他們為伍



Hana Lin wrote:
我以為只有我自己注意...(恕刪)

brucehon wrote:
台灣現在只有政治頻道和娛樂頻道,那來的新聞頻道?


哪有政治?都是娛樂吧...

harold2009 wrote:
免責權,僅適用於作者沒有聲明的狀況下,以時事為基礎,來利用著作為限。
當作者有聲明的狀況,所有的免責都自動失效。法律請不要只讀一半。謝謝。

報告完畢。


法律讀一半的是你吧

「以時事為基礎」是指今天登在蘋果日報紙版的一則新聞能不能被飛碟電台的主持人全篇朗誦,與本案毫無關係。

著作權法 第 16 條 重點在於該媒體若是把01的報導文字原封不動搬到該網站,然後再宣稱是該媒體記者具名攝影報導的,才會觸法。寫「網路報導」、「網友拍攝」已經沒事了。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重點在「致損害其名譽」,這才是要件


著作權法 第 56 條 跟本案一點關係也沒有,不知你引來幹啥用的

裁切原照片並無觸法,變造照片才會觸法(例如本案的照片植入王永慶在裡面一起參觀Apple Store),至於打上該網站自己商標,該網站亦可辯稱就像電視畫面打上該台,且內文文意並無冒稱是自己所攝

結論就是新聞媒體引用他人著作會觸法且成案者,僅有少數例外才會成案,例如變造別人著作,例如冒稱自己記者所攝。

Hana Lin wrote:
我以為只有我自己注意...(恕刪)


這才是最過分的,竟然用[該記者直擊XXXXXXXXX],搞得好像是他們的記者親眼目擊
以後乾脆把浮水印加在圖中間好了(不過會影響圖的美感度=.=)
看盜圖的人怎麼修
真的是很不這種行為(感謝網友kouyoumin糾正)



他們還知道什麼叫「版權所有」嘛...

這樣適不適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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