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chin wrote:
是不是因為是 apple 和 google 是大廠, 所以臺北市府才特別針對這兩家公司啊?
反觀台灣很多商店根本沒有7天鑑賞期這回事..
日常生活用品東西買錯了拿回去退跟你說只能換貨不能退貨
比起來,拿 Iphone 的會比較多人嗎? 感覺上是寬以律己, 嚴以待人....(恕刪)
如果在APP沒有試用就要直接買, 沒有先接觸到產品本身就要購買的話. 就是
等於適用郵購 和網購的法律啊. 就要有七天 鑑賞期, 實際上也不是鑑賞期. 就是猶豫期. 七天之內就無條件的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回到交易前原點(也就是你退還他貨 他退給你錢).
敝人是做網購的, 客人買了之後拆了包裝 還沒使用,只是試用 然後沒有破壞商品本身的話. 退貨只要一個按鍵 退貨. 我們就要無條件的去請宅配收回.
台灣人並沒有針對外國公司. 如果你在實體通路買東西, 就比較沒有退貨的這福利.
很多人是寬以律IPHONE 嚴以律其他廠商. ANDROID跟進是 跟進7天鑑賞. 他本來就有幾小時的鑑賞及退費方式.
但其實這也可以援引另一條抗命. 在台灣買CD和軟體 一經拆封試用就無法退貨了(因為盜版的問題)
不過IPHONE跟GOOGLE這些軟體都是隨帳號認定的 應該會比較有辦法防止盜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