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en Chen wrote:
"合理使用"也是不合法.....只是對方要追究的時候比較好的說法
不正確,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上算是「免責抗辯」主張。如果今天你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就不構成侵權。這和違反著作權法但無罰責或減輕罰責是兩回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其中「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中,有關「自掃漫畫」的條文有兩個:
第五十一條(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三條(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注意第六十三條明文規定,第五十一條之條件不適用於「散佈權」。換句話說,以「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只要不要牽涉到「散佈」,就應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原則。之所以說「應」,是因為條文中還有太多灰色地帶,尤其是「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一點。基本上「買漫畫來自己掃描」這種事,中華民國地區還沒發生過類似的訴訟,當然也沒判例。
不過,無論如何,eread 今天很明顯並不屬於上述合理使用之範疇,這點應無任何爭議。不管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 eread 伺服器上放置內容的人除非已取得出版社授權(不大可能),不然肯定是侵權的。
不用道德觀點來批判他,但是這種明顯屬於黑色地帶的東西,公然拿到陽光下,也不會讓他變成灰色。消費者付費之前,應該也要瞭解其中的風險。現在這個 App 本身或許還能找 Apple 退款,但是已經支付的月費(如果有的話)那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