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用 營業用
還有是否有重製權這二條而已
台灣的著作權法 這條爛法已經變成賣刀的有罪 殺人的無罪
君不見時下報導的 影印店盜印書本只告負責人卻放過主犯人
夜市光碟只抓販售的員工 抓不到大工廠
最扯的連超商影印都要抓(某年新聞還報的特別大 )
扯太遠了 以上看看就好
要電子化沒問題 只要不要拿到"營業場所" 通常都可以以"自用"解套
營業場所 在台灣跟本沒有非營業場所的影印店面(連圖書館的影印室都要收費了 何來非營業場所)
而且 通常只告發負責人(事主 也就是交付掃瞄影印的人 無罪(因合理使用)
個人用~請慢慢用掃瞄機掃吧..不然就找認識的店家"地下化"
還有 近來各大圖書業者所交付的查緝單位 已從傳統的紙本複印本 轉變為主力查緝掃瞄電子化的目標
為了應因電子紙本時代的來臨 已開始在為下一波查緝"獎金"作準備了
提醒一下相關行業人員 電子化就算了 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燒成光碟哦 不然會從91條3項變成91條1項
罪責可是完全不一樣哦 重很多...
ps 扯這麼遠 忘了樓主的想法
基本上在台灣 這是有商機 但不完全合法的事
所謂不完全合法 只要你後台夠硬 請的起大律師來幫您打官司
可將本來是灰色地帶的法條講成您是合理使用 那就是合法事業
這法條刑責低 打不到三審 所以律師就很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