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入手32G Wifi+3G 版iPad2
今晚去了燦坤想辦一個遠傳無限飆網400型門號
挑完門號,正準備簽下申請文件時
發現申請書右下角的小字條款中
「本人已領取遠傳易通卡及專案手機\產品,且已詳閱、了解並完全同意服務契約所載之約定條款...」
當場我詢問燦坤員工,此專案並未拿到任何手機,這段文字中是否有部份不妥之處
燦坤員工表示這是標準合約(申請書),無法修改
但我個人認為,下方簽名後,白紙黑字合約之法律效力即產生
為什麼不能做適度修正?
燦坤員工當場撥電話給遠傳客服專線,請我自己跟遠傳詢問
遠傳坦承此iPad2專案申請書是直接套用其他手機綁約方案的申請書
文字未做適度修改,但基於作業流程(合約條款標準化)還是不準修改
即使我提議可否將手機字樣以筆刪除並於旁簽名
同樣遭拒絕
我只是好奇大家在簽名之際,是否會覺得這樣制式標準合約對消費者是不太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