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幫各大電訊商開脫罪嫌事證,導致百姓受害經多次交涉不果;
副 本收件人 姓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
【壹】撥正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大哥電訊公司)於110年5月24日來函 回復本人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所引據之相關事宜。
【貳】台大哥電訊公司明知故犯;
台大哥電訊公司明知代收付服務的開通及其交易前,皆需透過電話簡訊的驗證碼查核無誤方能進行交易。前於NCC通訊營管處已要求各電信業加強認證機
制若電信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就逕行開通,導致損失產生,NCC不排除開罰。
【參】台大哥電訊公司恐有偽造文書之嫌;
台大哥電訊公司來函指出本人門號: [曾於110年3月20日透過簡訊驗證碼進行門號付款認證、、、後於110年4月10日、、、 交易成功紀錄。]。
經查核該產生爭議的iPAD 裝置是本人於110年3月19日透過東森網路下單(如附件一)故來函指明3/20 門號認證事件實屬子虛烏有之誣陷,若且
唯若台大哥電訊公司有先透過電話簡訊驗證碼進行開通及付款認證程序,則無後續消費爭議之衍生事端。
【肆】本人處事一向是非明辨,對台大哥電訊公司須有指控梗介於懷,爭議期間皆保有該手機相關簡訊(如附件二),代收付服務開通之前及交易之前
台大哥電訊公司皆未傳任何簡訊驗證碼到本人手機,僅於4/10傳訊告知交易完成,故肇此消費爭議事端,是台大哥電訊公司對於處理發送電話簡訊驗證碼便宜行事,
亦或捏造事實無中生有,本人特藉此信函保留追訴權。
【伍】而NCC 為其上級監管單位,所屬承辦人員對本人申訴案件卻倒果為因,引據失據之推諉作法,經多次交涉不果令本人寢食難安,
懇請 鈞長明察還本人公道且杜絕貴會下屬瀆職或袒護廠商非議之嫌,以正視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