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955 wrote:
法律就在那 要就修法...(恕刪)
那apple並沒答應七天鑑賞期,事實上apple也是要寫mail且也是視個案退費且時間30天比google還差google是無期限且有15分鐘無條件退費,為什麼是砍google放apple,何時apple是台灣企業了阿!像ETC也是為何要用遠通,因為台灣都比較喜歡用不好的東西是這樣嗎?不要因為自己得利就一昧的支持台北市,如果你支持台北市政府,那你應該要請台北市政府相同對apple開罰,直到做到無條件退費,不然這是台灣的法律根本法條是擺好看的,要怎樣做只要我高興有何不可,只是當家家酒玩,是為你我福利嗎?還一堆人說要跳去apple那不就是中了台北市的計,要打垮android,那對台灣是福嗎?手機台廠目前都是用android,這是外國的月亮較圓,是這樣就對了嗎?
小惡魔市集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