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ore6545 wrote :jeffe wrote:
請注意有效期限..一堆超過期限的也拿來說嘴...
要魚目混珠也不是這樣的~~~
這是62樓R大搜尋的結果,就是把8452項下全部列出來而已,系統本來就會連過期的一起帶出來
我們只看現在適用的就好,IC類的多半都是零稅率,CPU,Dram,PA,都是零稅率,耍嘴皮沒有用,
重點是現在適用的IC類都是零稅率jeffe wrote:
GOOGLE來的資料要發之前都不看一下??請看日期
Tariff Valid Date : 2006/12/25 Tariff Expire Date : 2008/12/31
這英文應該看得懂吧??
且現行查詢系統早就查不到這一則..這是舊有資料吧
這也是62樓R大提供的資料,我自己重新找了一下
現在應該是適用這一條
http://www.customs.gov.tw/Rateweb/Search1Detail.aspx?HS=85171200006&type=1&date=20130304
貨品名稱是 蜂巢式網路或其他無線網路電話 Telephones for cellular networks or for other wireless networks
同樣是零稅率
明知道是舊資料,卻又不把新資料同樣也是零稅率說出來,這.....jeffe wrote:
請用實際案例來說...手機是不是民生必需品不是你定義的
等你從國外寄一隻金額超過3000且有實際報價的手機回台灣看看
你就知道需不需要貨物稅..
手機是不是民生必需品的確不是我定義
但是能不能課稅卻是要立法委員說了算
沒有稅法法源,請問政府要怎麼課稅?
貨物稅條例的應稅項目中,就是沒有手機這一項,請問政府要用哪一條課稅?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
第 11 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
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
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
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
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
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
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
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
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請問一下,手機算以上哪一種電器所以需要課貨物稅?????
既然那麼愛說實例,哪請找個有被課稅的人,PO一個稅單來看看如何?我主張不用課,你主張要課,本來就是你應該要舉證(主張積極事實者要負舉證責任)
結論還是不變
手機的電子零件幾乎都是零關稅,手機整幾也是零關稅,手機也不需要課徵貨物稅
資料都來源全部都是政府機關網站,如果覺得這樣還沒有公信力,我還能說什麼呢
...(恕刪)
我覺得開版在誤導別人




























































































